愛情的構成條件與元素
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所 歐貞延
根據2001年Francoscopie的調查數字指出,86%的法國人認為在成功的伴侶關係中,性愛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依社會學家Michel Bozon的分析,在伴侶關係的初期,頻繁的性愛的確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而當兩個人的關係穩定下來,甚至共同建立家庭之後,性愛還是繼續扮演鞏固關係的重要角色,長期缺乏性愛仍會危及伴侶關係的穩定。只有當兩人已經廝守了很長一段時間,而且逐漸衰老之後,夫妻之間即使沒有性愛,伴侶關係還是能夠維持下去。[1]但究竟什麼是構成愛情的重要條件或元素呢?是外貌、財富、身分地位、浪漫、性愛、信任、重視、欣賞、讚美、親密、激情、承諾、溝通、相互成長、忠誠、尊重、關心或了解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套看法或理解,不同的學科對其也有不同的詮釋。以下採用John
Armstrong看法,他引述了兩大類的著作來說明構成愛情的重要條件或元素,包括西方思想史上討論愛情的經典(如柏拉圖的《饗宴》)和西方關於愛情的經典名著(如哥德的《少年維特的煩惱》),此外,其亦引述佛洛依德和克萊因的相關理論來說明什麼是構成愛情的重要條件或因素。
John
Armstrong認為以「愛」這個名詞,所賦予意義的各種關係及情誼並沒有共用一個單一的本質,也許嘗試去定義這個共同本質根本就是一種錯誤,但我們無法定義一個名詞並不表示它的用法隨便或混亂,過去不同意義的字群都造成現在愛的用法,愛的詮釋與愛的歷史彼此相符應。[2]
John
Armstrong分析構成愛情的重要條件或元素,包括浪漫、教育、認同、創造性的眼光、擁有、想像、迷戀、不理性、為別人好、善心、慾望與需求、性慾等等,分述如下[3]:
(1)浪漫:哥德的《少年維特的煩惱》表達了一種簡單、誘惑的觀點:愛是一種感覺。直到現在,愛的浪漫觀點使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一段關係的開始。愛包含了對愛人全心全意和喜歡見他們的情緒,堅信對方是其快樂的關鍵,雙方容易產生親密感,但當激情消褪時愛情也容易褪色。
(2)教育:愛是源自於不足。我們特別容易喜歡別人身上那些我們缺乏的特質,我們對於其美好特質的愛,促使我們學習成長,進而擁有這些特質。
(3)認同:內在自我得到認同。每個人自我內在的思想、感情和經驗是不同的,若無人能理解時便會產生孤寂的感覺,若有人能用溫柔、欣賞的方式來了解、認同我們,就能突破孤寂感。
(4)創造性的眼光:得到合理的讚賞。愛情需要對方以欣賞的角度將我們較可愛的一面反映給我們,且此反映回來的圖像必須對我們有意義,這種認同必須介於讚賞與合理之間。
(5)擁有:我們想要與一個人建立特別的關係,讓自己的生命有更深更獨立的滿足與安全感的來源,理想的愛是彼此擁有,我的至愛屬於我,我屬於他。
(6)想像:初萌愛意的人會一再想像可能的未來情人之吸引力,經由想像建立起對方的形象以符合我們的性格,對方可以被看程式完全契合我們需求的人。
(7)迷戀:人們會被自己所想要的吸引,而不是被自己所需要的吸引,迷戀人們沉醉再幻想中,認為所有的事會有美好的結果。
(8)不理性:別人對我們的吸引力不僅依靠他們的特質,還仰賴我們在他們身上可以繼續同年為境的經驗,這種力量我們並未察覺,卻激起了我們對情感的強烈渴望。
(9)為別人好:愛包括對對方的關心,想為別人好,使他快樂。
(10)善心:去愛就是以善心來詮釋另一個人,就是相信他們最好的地方與事實相符,是一種充滿感情的仁慈。
(11)慾望與需求:所有的慾望和需求不容易一致,擁有親愛的關係但不包含任何負面的狀況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個完全合適的伴侶仍然會挑起我們心中的恐懼與焦慮。
(12)性慾:性慾可以令人安心,證明彼此仍然有吸引力,有時我們需要明顯的愛,而性是達成這個慕的的最有利的方式之一。
由以上可知,構成愛情的條件與元素不外乎是對對方懷有浪漫、想像、迷戀的情愫,加上彼此的認同、創造性的眼光、擁有、為別人好、善心,並對對方有慾望及需求,對對方產生性慾且有不理性的想法或行為,在愛情的過程中,除了正面的特質,亦會產生一些負面的情緒或想法。但是對於愛情的經驗,還是仰賴於社會文化的情境與個人的特性。
愛情的發展不論由初期的認識階段到建立關係、維持關係並相互承諾,或者由生理層次、征服佔有、道德、藝術到宗教層次,男女相互吸引之初,都是先由性趨力或外在的吸引力開始,隨著互動的增加而自我揭露的程度愈高,且希望自己是對方的唯一並承擔責任、培養出一定的感情基礎,藉由彼此的互信互賴,完成完美的愛情,然而,愛情的發展並非如此的順利,這裡所揭示的愛情似乎太過理想化了。葉啟政提到[4],愛情總是在雙法把「自我」提得高高地、永遠已屆甚而持疑的態度來檢視著對方的「自我」的情形下進行的,這中間充滿著敏感而緊繃的懷疑與不安,本質是多變而易動,而且也希望是多變而易動的,愛情關係中潛藏著浮動不定的因子,不時會有不滿(甚至厭倦或厭惡)對方的情緒出現,因此愛情隨時都可能有解組的風險與危機。
[1] 〈性是愛情的必要條件嗎?〉,摘自女性雜誌《ELLE》網頁,(http://www.elle.com.tw/love/special/0,2284,8055,00.html),2003/06/06。
[2] John Armstrong(2003),《愛情的條件-親密關係的哲學》,紹宗瑩(譯),台北:麥田出版,頁21-23。
[3] John Armstrong(2003),《愛情的條件-親密關係的哲學》,紹宗瑩(譯),台北:麥田出版。
[4] Ulrich Beck、Elisabeth Beck-Gernsheim(2000),《愛情的正常性混亂》,蘇峰山、魏書娥、陳雅馨譯,台北:立緒文化,序頁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