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巫術的爭論

南華大學社會所 劉燕青

不管是在神學或宗教社會學的領域中,宗教與巫術之間的關係一直都是個相當敏感的爭論點。從早期教會對教義的解釋辯論,到今日哈利波特所引發的巫師熱潮中,我們都可以清楚的看到宗教對於巫術的排斥;但是在學術研究上來看,宗教與巫術實在有太多相似點,以致於我們很難清楚地區分這兩者之間絕對的對立點;而巫術到底算不算是宗教呢?宗教與巫術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是先有宗教還是先有巫術形式呢?以下我們將分別論述弗雷澤、韋伯、涂爾幹三位學者對於宗教與巫術的觀點,對宗教與巫術之間的關係做一個討論。

 

壹、弗雷澤(J. Frazer)及其巫術理論

弗雷澤最有名的著作就是《金枝》(The Golden Bough),而其最引人注目的則是對於「巫術」(magic)的分析。關於宗教與巫術的關係,弗雷澤強調:「我所說的宗教指的是,相信自然與人類生命的過程乃為一超人的力量所指導與控制,並且這種超人的力量是可以被邀寵與撫慰的。這樣說來,宗教包含了理論與實踐兩大部分,即對超人力量的信仰,以及討其歡心、使其息怒的種種企圖。」

他認為,人類開始是想用巫術的手段來控制環境,後來一旦發現這種控制是不可能的,於是便轉向了宗教。而宗教之不同於巫術乃在於:巫術的論據是以不變的法則為基礎的,而宗教則以對控制性力量為基礎。

對於 「巫術」,弗雷澤說明:「如果我們分析巫術賴以建立的思想原則,便會發現它們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第一是『同類相生』或果必同因;第二是 『物體一經互相接觸,在中斷實體接觸後還會繼續遠距離的互相作用』。前者稱之為相似律,後者稱之為接觸律。相似律引申出,僅透過模仿就能實現任何他想做的事;接觸律則表明可通過一個物體來對一個人施加影響。」在後一種巫術中,如果使用某人身上之物,企圖對此人施行醫治或其他善意的行為,則可稱為「白巫術」(white magic);反之,若欲以之傷害或其他惡意的行為時,則稱為「黑巫術」(black magic)。弗雷澤更進一步論證,認為巫術的施行者「巫師」因具有保護(己方)與傷害(對方)的能力,故在原始人類中取得相對的尊貴地位,然後漸漸使其權力超越了巫術的範圍,甚至達於社會結構之中。最後,巫師便順勢取得了酋長的地位,在後來的君主制度中成為君主;許多地方的人都認為他們的國王具有控制自然的能力。

 

貳、韋伯的論點

韋伯宗教社會學的學說主旨在於研究世界幾大宗教教義的理性化程度和過程,他尤其關注基督新教是怎樣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減除巫術和迷信的成份,而發展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倫理。

韋伯認為,由宗教的或者巫術的因素,所引發的行動之最基本形式,是以「現世」為取向的,「宗教或巫術動機下的行為,相對而言是理性的,從其最原初的表現看來特別是如此。它遵循的經驗法則,儘管按照手段─目的模式可能並不是很成功的行動。」在原始宗教如此,在高級宗教中就更加明顯了,韋伯認為在高級宗教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先知及其預言,因此,他用極大的篇幅去研究巫師、先知與祭司的類型與功用。他用「卡里斯瑪」(charisma)一詞來指稱這些具有超凡異能的人物。他們能以理智的方式解釋和澄清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超自然之間的各種關係,並使之系統化,因而他們能吸引大批信徒。他們是新秩序與新規範的締造者,當社會出現危機,卡里斯瑪式先知的言語可以動搖人心中的原本信念,轉而接受一種新的信仰。

基本上,韋伯認為由宗教或巫術的因素所引發的行動,是以現世為取向的,這些行動的動機從其原初的表現看來,也是理性的。只有我們以現代人的立場來看,才會將一些有明顯錯誤之因果推斷的行為,歸類為「非理性」,這也是現代人對巫術的一般態度。

對韋伯而言,神秘主義乃是極普遍的一種宗教救贖之道,它構成了世界各大宗教常帶有的「逃離現世」(Weltflucht 之特徵,至於在對生活態度的影響方面,宗教的儀式主義其實與巫術並無不同,因為救贖宗教雖然能將儀式行為體系化到一種「皈依」的特殊心態裡,不過,此種心態一旦被拭去,所餘者只是那套形式。換言之,透過秘法傳授的神聖性來產生「救贖擁有」(Heilsbesitz 的感覺,由於具有脫離日常生活的傾向,對一般信徒之日常行為的影響既不深刻亦不持久,這點也和巫術的作用相差不大。

 

參、涂爾幹的論點

涂爾幹表示宗教現象可以分為兩個基本要素,一是信仰,也就是思想觀點的表達;另一個範疇則是儀式,乃是一組確定的行為模式,而這兩類現象之間的差異就是思維與行為之間的差異。涂爾幹進一步主張,巫術也是由信仰和儀式這兩個部份所形成,只不過巫術所追求的主要是功利方面的目標,因此它們不在純粹思想上浪費時間,而巫術所擁有的追隨者即使不在少數,但巫師和他的顧客之間的關係就像醫生和病人一般,他們並不會組成同一個「教會」。相反地,真正的宗教信仰總是一個特定集體的共同信仰,組成這個集體的每個成員以共同的方式,來思考有關「神聖」(sacred 世界及其與「凡俗」(profane 世界的種種關係,他們還把這些共同的表象轉變為共同的實踐。對涂爾幹來說,所謂的教會指基督教中的修士團體,它是具有同一種宗教信仰的所有信徒,共同組成的一個「道德社群」,但是巫術卻缺乏這樣的道德性質。

雖然涂爾幹區分了巫術與宗教,不過在他看來,這兩者都是以同樣的神聖VS凡俗的分類方式,將整個世界劃分為兩個對立的領域,一個領域包括一切神聖的事物,另一個領域則包括一切凡俗的事物。這種分類並不是原始或落後心智之產品,它本身便是集體生活所創造出來的,但這兩種事物的差異性十分絕對,以至於兩者之間格格不入,如果相互混雜,就會產生嚴重的衝突,因此有禁忌的出現。我們可以說,從涂爾幹的宗教社會學觀點來看,各種神秘的想像,包括世界應如何分類的「世界圖像」,其實都源自於社會的集體意識,它們對個人的強制力也是由社會而來;如果這種強制不帶有太多的功利色彩,甚至含有道德的意味,那麼它可以凝聚一群人,形成特定的宗教,如果這些想像缺乏道德的成分,它們所寄託的地方便是巫術。

 

肆、結論

由以上弗雷澤、韋伯、涂爾幹三位學者的討論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他們三位對「宗教與巫術」不同的觀點:弗雷澤認為宗教是由巫術形式中演變而來的,當人們發現以巫術的力量無法完全控制環境之後,便從巫術中轉變出控制人類心靈力量的宗教形式。韋伯認為巫術是宗教表現的一個階段,當科學的力量進入這個世界之後,人類所有的行為都在「合理化」,人類所有的行動背後都有一個理性的行為動機,包括宗教;在科學力量越來越大時,在不同的時期,宗教便會有不同的展現方式。涂爾幹則認為「宗教與巫術」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事物,宗教具有社會共同的道德約束力,而巫術則是以功利為其基礎,並沒有形成共同的社會意識。

在早期社會中,人類對於不可解釋及無法掌握的事物賦與神聖的地位,將自己對於不可知的恐懼感轉為對神聖的敬畏及崇拜,使得心理上的衝突消失,趨向一個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許多事件的發生是早期社會知識尚無法解釋的(ex﹕日蝕),將會使對不可知的恐懼出現,不足以與自然維持一種穩定的關係,因此必須在日常生活中藉助神聖力量的制度來增加應付自然的信心,巫術(或宗教)形式因而出現。

我們很難將巫術和宗教做嚴格的劃分,不管是宗教或巫術的認定都是相當的主觀的,對巫術和宗教的分類或理解方式,本身便往往受到時間、空間與社會文化條件的影響。但根據我們以上的討論中,我們清楚地看到關於宗教與巫術的關係,實則牽涉到科學發展的因素,與其討論宗教與巫術的爭議,實則應該討論巫術、宗教和科學三種知識類型之間的消長問題

 

參考書目:

《金枝》弗雷澤(J. Frazer)著 台北:桂冠

《宗教社會學》Weber著,康樂/簡惠美譯 1993台北:遠流

《韋伯選集I》Weber著,錢永祥譯 1991台北:遠流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Durkheim著,芮傳明等譯 1992 台北:桂冠

《巫術、科學與宗教》Malinowski著,朱岑樓譯1984 台北:協志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