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客」,該何去何從?
南華社會所 劉燕青
立法院再六月三日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防駭條款」,未來駭客行為將遭受的嚴格的規範與處分,駭客只要入侵他人電腦、竊取或變更他人資訊、癱瘓網路、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等行為,導致使用人產生損害時,都將處以三年到五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萬以下的罰金。[1]
此一法案通過固然對於網路安全、秩序維護有相當大的保障,但由此一法案通過來看,在一般社會認知中,「駭客」已經嚴重的被污名化。「駭客」這個名詞的來源,是由英文「Hacker」而來,原來指的是「電腦高手」,意指MIT電腦實驗室中的鬼才,以科技研究與問題解決為最大的快樂;他們擁有不斷研發與修復系統的能力,從不眠不休的挑戰中獲得高度的成就感。
早期在個人電腦尚未普及時,以IBM為首的主機型電腦( mainframe computers ),被認作是獨裁與壟斷的象徵。主機型電腦像是一座神秘的城堡,只允許特定人進入其中,排除了大多數普通人接近的機會,主機型電腦所使用的點腦運作指令則像中世紀拉丁文聖經,是教會神職人員的專利。Negroponte就這麼說過:「三十年前,用電腦就好像駕駛登月小艇一樣,懂得機器操縱魔法的寥寥無幾,......我認為,科學家下意識地保持電腦的神秘色彩,就好像中古世紀黑暗時期的人,刻意維護僧侶獨尊的地位或古怪的宗教儀式一樣。」(Negroponte,1995:114-5)
嬉皮們一度譴責這種代表集權控制的電腦,其中有些人試圖闖進電腦科技領域並摧毀這些老大哥。拒絕並反抗這些中心化主機型電腦的控制,以及致力於解消「大鐵塊」(big iron)(Raymond, 1999:7)的資訊控制權,是這些早期駭客們的主要任務。他們蔑視那些意圖獨佔和壟斷資訊的人(特別是組織),他們要超越企業官僚和霸道政府制定的規則,他們不遵守這樣的規則,釋放電腦的魔力並將它回歸整個社會,他們堅持資訊的本質就是要求自由的流動。在他們的努力下,主機型電腦演變成今日的個人電腦,並宣告了一個新時代的開始。[2]
網路技術發展如此快速的原因之一,在於駭客(hacker)對於網路的缺失不斷地精益求精。形成於60年代初期的「駭客倫理」為﹕「資訊的共享是一種力量強大的美德;並且認為,盡可能藉由撰寫自由軟體,和促進資訊及電腦資源的自由流通,以將他們的專業技能分享給大眾,此乃駭客的道德義務。」[3]駭客文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資訊的開放與分享,這樣的概念也影響了網路文化的特性。曾幾何時,原本是促進網路科技進步、網路技術開放的「駭客」,如今卻成為科技犯罪者的代稱。
凡是只要有加密的動作,總會有破解的可能,網際網路中匯集了全世界的精英,針對各種限制加以突破;在網際網路的擴張與科技技術發展上,駭客本來就是促進網路進步很重要的一股力量,駭客不斷地尋找網路建構過程中的技術不足,藉此找出程式上的漏洞,再促使網路設計上的補強;網路科技,就建立在這種對傳統束縳不斷挑戰、突破的嚐試過程中,不斷地進步,這也是駭客精神中最重要的部分。在駭客對目前電腦程式不斷挑戰的過程中,雖然促使網路技術越來越進步、完整,同時卻也是正面的挑戰政府的權威。
駭客所擁有的科技力量在網路世界是相當大的一股力量,同樣地也賦予了這批駭客在網路空間中更大的來去自如的自由度,基於駭客本身的期許,促進資訊及電腦資源的自由流通,他們對傳統束縳不斷挑戰的手段,卻挑動了政府的敏感神經。對於政府來說,這一股力量不但足以挑戰國家政府的權威地位,也是難以駕馭、控制的力量,他們在資訊社會中所掌握的資源太多了,尤其是在科技能力上,政府並不完全熟悉科技,對於這群科技階層更多了許多不了解;就在80年代中期,媒體開始將駭客一詞用來泛指製造電腦病毒並散佈者、入侵電考資訊系統者等利用電腦犯罪者,雖然駭客將這些專門破壞電腦使用者稱之為「鬼客」(cracker),並表示hacker與cracker有極大的差異,但「駭客」在一般人不甚了解的情況下,依然無法與cracker有明顯的區分。因此,「駭客」也成了專門入侵電腦、散佈病毒或危害網路安全的「害客」了。
駭客逐漸被污名化的最直接原因,在於「網路」逐漸由一個公眾分享的公共領域轉為可計算的利益資產﹔伴隨著知識經濟的蓬勃,網路程式技術更是代表了利潤所在。網路的發展逐漸由原本的研究型大學以及研究中心所這種非官方的機構轉移至者要的科技產業商手中(ex:軟硬體商),商業的行為價值觀取代了早期技術與資訊的公開與分享,人人都把「網路」視為新興的一個市場大餅,以追求利潤為最高指導原則,甚至不斷地剝奪網路使用者的權益。
在這樣環境的衝擊下,許多駭客也逐漸沉淪在網路權力中或成為企業公司的雇員,而喪失了早期的駭客文化精神,比爾•蓋茲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比爾•蓋茲也是由駭客出身,當初他創辦微軟時,只是希望能做出個人電腦的程式語言編譯器,如今他卻是卻嚴格的規定軟體使用的授權。
堅持保有原來駭客精神的駭客們,依循著駭客的行動準則,盡可能地讓使用電腦與取得資訊成為公開的與自由的,強迫將程式碼由「私有財」轉為「公有財」,駭客對於程式是一種財產公用的觀念,其中也反映了對偷竊的獨特見解:將原來應該屬於社群共享的財富佔為己有,這才是一種偷竊的行為。這個觀念也可以這樣看,在社群中,個人之間你拿我的、我拿你的,並不是偷竊,只有個人拿社群的才算偷竊,在這個觀點下,現代私有財產制聲稱個人擁有財物所有權,事實上只是將那些原本在公共財產上擁有權利的人,用法律的手段排除出去,因此,準此立場,主張私有財產制的人才是小偷,他們從社群共享的財物中取走一部分,並將它佔為己有。對駭客而言,大型主機獨佔和壟斷的邪惡世界,就是從原本屬於人們的權利偷去的。釋放被禁錮的電腦力量並讓資訊自由流動,是駭客們賦與自己的神聖使命。[4]這樣的概念與具體挑戰的行動對於許多靠著程式碼獲取利潤及控制大眾的公司及政府,當然無法接受駭客的存在,無所不用其極地抹黑、詆毀和污名化,視為嚴重破壞網路安全的犯罪者。
駭客的基本精神直接挑戰了目前將知識視為個人資產、強力保護智慧財產的社會架構,最根本的問題在於「知識」是否可視為個人私有財?「知識」是否應該是大眾共享?在目前強調保護個人智慧財產權的現實社會中,以及身為自己同志的壓迫(ex﹕比爾•蓋茲)之下,是投入知識經濟中,獨占網路程式獲取大量利潤,進而禁止他人使用此一程式,除非使用者先付巨額的使用費?或者潛藏在地下中,成為「犯罪者」,在網路中不斷地玩著你追我跑、官兵捉強盜的遊戲?駭客們,你該何去何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