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婚姻配對形勢變遷及其對有偶率之影響

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張國偉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台灣的生育率自1951年以來持續下降,於1984年起降低至人口替換水準以下,2002年更達到1.3超低水準,生育率持續且快速的下跌將造成人口年齡組成嚴重的老化;如何促使生育率適度的回升,已成為大家關心的焦點。促使生育率的回升,除了鼓勵民眾生育之外,提高有偶率也是重要的方向之一,台灣有偶率的下降,主要是係結婚年齡延後所造成,另一個重要因素則是兩性教育程度與經濟能力的相對變化[1]

台灣地區的婚配型式一直以來均是強調「門當戶對」與「男高女低」(李美玲,1986;蔡淑鈴,199419962003),「門當戶對」是指男女之社會地位相接近者結婚,「男高女低」則是指女性傾向於嫁給社會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在許多社會裡,包括台灣,婦女不論受何種教育,都有尋求往上配對的現象,例如男性身體要高於女性,年紀要大於女性,男性必須有較高教育程度及收入[2]

戰後幾十年來,因為教育機會增加、職業結構轉型,使得女性教育程度快速提升,勞動參與程度逐年提高,工作薪資與男性的差距也在逐漸縮小當中。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3[3]的資料,我國男/女性高等教育[4]粗在學率從民國65年分別為19.31﹪與11.91﹪,到了民國91年時,分別升至80.7﹪與86.3﹪,顯示女性的平均教育程度已超越男性。勞動參與率方面,雖然近年來女性整體的勞動參與率水準(約45﹪左右)與男性一樣停滯不前,那是因為低年齡組受教育擴張影響而下降,其他年齡組均有明顯的上升,尤其是25-29歲的婦女勞動參與率上升的幅度最大,與男性的差距愈來愈小。根據歷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2002[5]1976年男性總體平均勞參率由77.96 %滑落至2002年的68.22%,女性則由39.13%提升至46.59%;若分年齡組觀察,197815-19歲年齡組男、女性勞參率分別從43.64%、45.83%降至2002年的13.42%及12.26%,下降的原因在於教育擴張使此年齡組人口大量就學所致。而197825-29歲組之男、女性勞參率則分別從95.83%、40.64%相對變化為2002年的90.12%與72.74%,最能反映勞動參與率上升的情形。在薪資收入方面,200215-64歲有工作之已婚女性(有酬者)平均月收入為28,627元,與1990年之17,683元相較,增加了10,944元(61.89%)。女性有酬工作的收入也隨著教育程度提升而增加,國中及以下者平均薪資收入為每月22,402元,高中(職)與大專以上程度者分別為27,835元與40,612元。薪資性別差異也與教育程度及勞動參與率一樣,產生相同趨勢,女性薪資收入較10年前增加1.6倍,而男性只增加1.4倍。

除了女性與男性的社會、經濟地位平均距離愈來愈小之外,就個體來看,甚至有愈來愈多女性超越男性。這樣的變遷趨勢,其實不利於傳統「男高女低」婚配型式之運作,將使得愈來愈多教育程度、經濟地位較低的男性,以及教育程度、經濟地位較高的女性,在婚姻市場上面臨擇偶的困境。其實「男高女低」只是一種社會習慣,並非不可踰越的法律規範,如果能夠打破此一習慣,對於提高台灣地區有偶率相信有一定的助益。

本文將探討台灣地區婚姻配對形式之變遷,了解此一變遷對不同社會經濟地位者之擇偶機率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模擬改變教育程度上的「男高女低」配對模式對於擇偶機率所能產生的效果,希望能藉此提升有偶率,以改善人口老化的問題。

二、文獻檢討

不論古今中外,婚姻都是重要的社會制度,透過婚姻結合的方式,兩性之間長期的親密關係可以被合法化。然而,不論在哪一個社會裡,結婚都不會是單純的「隨機抽樣配對」(random sampling pattern)遊戲,而大多是具有規範性的社會活動,兩人的結合除了與價值體系的偏好(preference)有關以外,還受到許多結構性因素的影響,譬如居住或活動空間遠近之地理條件、人口的性別組成、以及社會階層結構的制約等(蔡淑鈴,1994;蔡文輝,1998)。底下將分別就人口、經濟、與社會等三方面來討論。

()、人口因素

影響婚姻的人口因素一般是指特定年齡範圍的性別人數比例,也就是在婚姻市場上,未婚之兩性人口數量的相對比值,換句話說,是指一地區裡總共有多少未婚或無配偶的男性及女性人數可以結婚。人口結構組成與婚姻關係一直是國內外相關研究關注的重點之一。

當未婚人口的性別比例(一人口群中,每100個女性對應的男性人數)嚴重偏斜,就會造成婚姻擠壓(the marriage squeeze)的現象,也就是造成某些男性或女性無法找到配對的人,等於是被「擠出」婚姻市場。婚姻擠壓的結果會產生幾種婚姻「徵狀」,譬如說,如果一地區女性人數多於男性,則會有單身及離婚率較高、晚婚及再婚率較低的現象出現(Guttentag & Secord 1983);另外,因為大部分女性轉向職場,使得女性的傳統角色受到稀釋;而因為未婚女性之間的婚姻市場競爭擴大,乃間接促成不婚的婚姻市場(Lichter, D.T.1990),使未婚生子的比例增加(South, S.J.Lloyd, K.M1992)。

晚近對美國的研究發現有兩種婚姻趨勢與婚姻擠壓有關。首先是Crowder, Kyled, Tolany and Stewart E.2000)利用1990Integrated Public Use Microdata Series (IPUMS)及家庭動態收支調查(Panel Study Of Income Dynamics )資料,使用層級分析,發現美國大都會地區內異族(不同種族)通婚現象明顯,這是因為黑人年輕男性死亡率較高,監禁率較高,直接造成適婚男性短缺。另外則是Wilsons[6]1987)的研究指出:黑人單身及未婚生子率高可能歸因於可婚人數的減少及想結婚人數減少,並非如家庭經濟學所說的〈詳後述〉,是因為財富增加的原因。

台灣的性比例問題有不同的經歷。早期先民渡海來台墾荒,因為政策[7]上限制渡台者攜帶伴侶,文化上則有溺嬰及重男輕女現象(陳紹馨,1979;李美玲,1994)。台灣在清代即有嚴重的性比例不均衡狀況,因為男性人數多於女性,也促成家庭結構的不正常,更因為婦女稀少,聘金奇高,使得一般的農民難以成家。如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所編制的諸羅縣志指出:

「有好多村莊住了幾千人,卻沒有一個女人。由於大陸各港嚴禁婦女前來台灣,婦女的身價非常昂貴,取一個太太要花上一百兩銀子。有些積蓄的農人多半回到大陸成親。如果一個人在大陸上沒有成家,而須在台灣結婚,他所能娶到的對象多半是離過婚的婦女、寡婦或是被遺棄的女婢等等。」。

不過廢除禁帶伴侶渡台條款之後,性比例已逐漸隨著時間遷移而改善。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性比例119,日據以後的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為111.3,民國四年(1915年),降為104.5,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為103.4,至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則再降為102.7。若依年齡組來看,190515-39歲年齡五組〈分五歲為一組〉皆維持在121以上,到了1949年則維持在104109左右[8],顯示性比例已逐漸趨於平衡。

光復後,因為出生數量增加、政府對人口政策(家庭計畫的推行)重視,醫藥衛生進步,使得嬰兒死亡率急速下降,出生人口存活率大為提高,再加上近年來兩性平權觀念宣導、民眾生育態度上已有不少轉變,因此台灣討論人口組成性比例影響婚姻市場及個體婚姻行為之研究已經漸漸減少。不過台灣至八○年代為止生育行為上仍有重男輕女現象,許多民眾仍至少會想生一個男孩,而這種偏好對生育率有顯著提升效果(林瓊純,1988),是否引起婚姻擠壓的問題則有待觀察。

另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婦女狀況趨勢和數字統計」報告[9]指出:「近年來由於國人與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貿易往來頻繁,娶鄰近泰國,越南和中國大陸籍新娘情形日漸增多,所以我國移入人口數量以女性較多。比較各國,國際遷入人口中性比例(每百名女性之男人數)之差異頗大,大部分國家都在90-141之間遊走,而台灣地區為61明顯低於其他國家地區。」因此,遷移人口的性比例傾斜,是否會對台灣產生婚姻擠壓的效果,頗值得進一步觀察。

()、社會經濟因素

家庭通常具有生物、心理、社會、經濟與文化層面的意義(蔡文輝,1998)。婚姻制度在傳統社會中扮演的角色,不只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體,也是兩性勞務分工(男主外、女主內,丈夫是妻子的主要經濟來源)的基礎,進一步更背負著家庭繁衍的責任。但工業革命之後,機器取代了人力,強調效率、分工和組織的生產過程,改變了人類的傳統經濟活動方式。另一方面,工業化促使生產組織不斷分化,使得職業市場趨於多元,並逐漸跳脫傳統以勞動體力為主的工作型態,使得女性就業機會增加;尤其二次大戰之後,由於教育的普及以及服務業興起,女性就業增加的現象更為明顯。女性就業後經濟能力愈來愈高,家庭似乎不再吸引女性。換句話說,女性愈來愈獨立了,理性來說,婚姻這個「交易」的好處愈來愈小。

婚姻的理性選擇由Gary Becker19731974)所提出,其中「交易」(gains-to-trade)與「女性獨立」(independent hypothesis)是其中的核心概念。Becker認為,不論是男生或女生,比較結婚與單身所得到之「淨所得」大小,是決定結婚與否的關鍵;「淨所得」則由男女雙方的薪資收入、人力資本值、以及相對的薪資比率差額來決定。Becker的婚姻經濟學立基於兩個假設:1.每個人都盡可能求得最好;2.婚姻市場是均衡的。因此,不同的薪資所得、能力、教育程度、年齡、家庭背景以及其他特性的男人與女人之間尋找伴侶會有所競爭,婚姻最重要的是如何尋找具吸引力,報酬較高的另一伴。(Becker, G. S.1996[10]Parrado et al., 2002)。他認為不只是婚姻市場存在理性選擇,更重要的是每個結婚的人都期待結婚後的「效用水準」會比單身時來的高。依他的看法,「愛情」與「想要有自己的小孩」是結婚的兩大動機,但是,每對夫妻之結合會有所得,也會有所失,譬如,失去自己的獨立性,必須負擔婚禮的費用等,更重要的成本是經營一個好的婚姻所需要的努力與時間付出,例如女性的家務時間。

所以當女性職業地位與薪資收入提高,女性會更不願意放棄本身職業地位及薪資所得所帶來的收益。例如、日本近年來因為IT(網際網路)產業、勞動力集中的高服務業擴增,女性就業機會因此而擴大,女性就業人數自然增加使得女性不願進入婚姻;再加上電器化電器化的家庭設備、外食或調理好的現成食品充斥市面,這些便利機器及服務成為家是省力化、伙食外部化的生活幫手,大幅減輕家庭主婦的家是負擔,更加提高了女性外出就業的可能性(李光廷,2003)。但即使有現代化家庭設備的協助,女性仍然負擔較多的家務,產生家庭與工作間的衝突。例如瑞典,其政府幾十年來努力推動家庭內的兩性工作平等與經濟平權,傳統的家庭分工還是存在,女性必需滿足家庭及小孩的每日所需,而男人只需要對經濟上負擔負責就好了,結婚之後女性仍然必需要投入相當多時間及勞力在家務勞動,這對人力資本高的未婚女性而言,可能是造成他們不想進入婚姻的主要原因(Nyman, 1999)。

Blossfeld1995〉對於Becker的「女性獨立假設」並不贊同。他舉西德為例:當地女性生小孩及結婚與否其實跟他們的教育程度及職業位階無太大關係,主要是因女性教育年限延長而造成組織家庭的時間延後。日本地區女性教育程度的增加與初婚時間(年齡)延後也密切相關,因為大學教育機構增加(也就是高等教育擴充)使得年輕、未婚的男女性在學人數增加,慢慢地晚婚成為一種趨勢,而這種趨勢也擴散至低教育程度的人口,幾乎所有女性都傾向晚婚(Raymo, 2003)。另外,Parrado et al.,2002)利用1998年墨西哥人口調查資料及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分析當地結婚行為與社會、經濟差異。發現墨西哥女性社會經濟條件的改善並不像西方女性獨立假設和交易假設,會減少結婚的慾望。相反的,降低經濟上的不確定,會成為男性和女性結婚的有利條件。

 

(三)、社會性因素

社會因素對婚姻的影響經常不是在結婚與否,而是婚姻配對的型式。在傳統社會中,婚姻配對經常受到家庭背景的影響,也就是父母親的社會經濟地位所決定的社會階級以及擁有的社會網絡,對於個體的婚姻締結有密切的關係。

但工業社會後,家庭背景等稟賦地位(ascribed status)逐漸為個人成就地位(achieved status),如教育成就、職業、收入等,所取代(Shu-Ling Tasi, 1993199419962002Robert D.Mare. , 1998Park, 2001Park, H., & J. Smits. , 2003Gunn Elisabeth Birkelund Johan Heldal.2003)。雖然個人成就地位在婚配上的角色愈來愈重要,但婚姻是兩個家庭(族)的重要聯繫橋樑,因此婚姻關係往往也是社會階層形塑與流動的管道,社會學上相關的討論多集中於社會階層與社會流動的文獻上。其對於婚姻配對的型式主要有兩個基本假設:第一種假設是「同質性地位通婚」,主張人類社會裡最普遍也最盛行的配對方式是社會地位相近者彼此聯姻;第二種假設是「男高女低」的配對方式,認為女性傾向於嫁給社會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而有關社會地位之測量,最常使用的指標是教育程度,使得教育同質性(educational homogamy[11]的婚配關係為「同質性地位通婚」中最常討論的對象。

Smits2002)研究55個國家的資料指出,高教育程度的這些精英們,在婚姻配對選擇上表現出高度的社會階層封閉性,他(或她)只會與教育程度相等或以上者締結姻緣,產生個人的教育成就逐漸與職業、經濟生活、社會地位扣連在一起,因此教育程度可能成為社會階級劃分的工具。Smits還進一步指出,高教育程度者比低教育程度者更容易擁有配偶,以美國而言高教育程度者比中、低教育程度者高出8.5倍的機會可擁有配偶,紐西蘭4.7倍,法國15倍等。當然,教育程度的影響會因其他條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信仰新教國家,與儒教、慕斯林教與天主教等國家相較之下,呈現出較低的夫妻教育程度同質性。反觀,韓國宗教上的影響不大,且社會起源(家族背景)的影響已經轉移至教育程度。

台灣相關的研究最早始於蔡淑玲(1994)利用log-multivariate models分析婚姻的配對模式,結果支持「同質性地位通婚」的假設。不論是就稟附地位(如族群、與階級背景等,一出生即存在之社會地位)來說,或是依成就地位(以教育取得,經過個人後天努力得來的)而論,都觀察到臺灣地區民眾傾向和自己社會位置相近者結婚。這種婚配傾向若放在族群的屬性上就是族群內婚的現象,如果考慮出身背景(家庭背景)就是「門當戶對」的選擇。不過,同類相聚也不是婚姻配對現象唯一的法則。當異質性(不同出身背景及社會地位)地位通婚發生時,發現「男高女低」的原則可以充分解釋台灣地區民眾對配偶教育程度的選擇傾向。

三、研究方法

總結來說,婚姻市場(marriage market)與當地人口的組成、經濟條件、社會背景等都有關係,也可能影響結婚、離婚、單身、晚婚率的高低(Elisabeth et al ., 2003)。人口組成的重點在於年齡別性比例,婚配的年齡限制是關鍵因素。經濟條件雖然包括職業地位與所得高低等元素,但現代家庭經濟來源主要是依靠家庭內的勞動人口在勞動市場上工作獲取薪資收入,也就是以「人力資本」決定經濟條件,而教育程度是衡量人力資本多寡的最佳單一指標(黃毅志,199219932002);另一方面,社會地位的測量,尤其是個人成就地位,也經常使用教育程度,因此本文在討論婚姻配對形式上,將使用教育程度來反映兩性的社會經濟條件。換句話說,本研究將使用年齡與教育程度兩個變項,分析台灣婚姻配對形式的變遷。

我們將使用行政院主計處的「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及「人力運用統計調查」資料,取得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結婚年齡等變項,計算歷年各年齡組人口在不同教育程度配對上的機率,並嘗試調整「男高女低」婚姻配對習慣,以了解此一調整對提高有偶率的可能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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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1992),「人口政策資料彙集」,台北。

[2]李美玲,(1986),引自社會學家柏納德(Tessie Bernard)所提出的男女婚配的「社會差距」(marriage gradient)理論。62頁

[3]網址:http://www.dgbasey.gov.tw/dgbas03/bs8/look/xls/year.xls 日期:2003/9/19。

[4] 根據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統計指標」:高等教育是指高中畢業以上之學歷,如研究所,大學,專科(含二專、三專等),技術學院。

[5] http://www.dgbas.gov.tw/census~n/four/mtable1.xls2003/10/3。

[6]轉引自South, S.J.; Lloyd, K.M(1992)。

[7] 台灣雖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劃歸清朝統治,但是移民卻不得攜眷由大陸來台。這個規定除了中間有幾年解禁之外,一直研續約有百年之久。所以根據清雍正六年(1728年)記載許多住在台灣的人都是沒有家累的流浪漢。這條規定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以後稍微鬆弛,到了光緒元年(1875年)完全廢除。引自陳紹馨,1979,448-461頁。

[8]陳正祥(1997),『台灣的人口』,13頁。

[9]資料來源:民國九十二年四月行政院主計處,饒志堅&賴秀珍&蔡惠華&王玉珍(2003),「我國性別統計及婦女地位之國際比較研究」。

[10]王文娟、李華夏、吳惠林、鄒繼礎 譯(1997),Becker, G. S.著,《家庭論》。

[11] Jeroen Smits(2002).p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