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網路政治():網路空間的隱私權和自由權

(選自Manuel Castells的The Ineternet Galaxy第六章)

                                                    劉燕青、沈昱全整理

網路政治()

                   燕青

以自由的媒體被創造,在網路創造的第一年,似乎就暗示了一個新的自由的時代。政府對控制溝通能作的很有限。自由言論不須大眾媒體就能在全球傳遞。智慧財產(例如音樂、著作、構想、軟體)一但被放在網路中,因為它難以封閉,所以必須被分享。隱私權被網路中的匿名性與追蹤訊息來源的困難度所保護。這各自由的範例,是以技術與制度為基礎。技術上,無限制的網路結構與網路的全球化,使網路難以控制。就並不是網路的本質,而是網路本身,如在一、二章所提到的。制度上,網路發展於美國的事實,將表示它遭受到美國法院對自由言論的保護。因為全球網路的中樞是以美國為基礎,其他國家對伺服器的管制都可以繞道於美國的伺服器。為了確認,任何國家當局都可以運用它們監視的能力來偵測接收者所接收的訊息,並依法律處罰犯罪者。然而監督與處罰的程序,在大規模時並不符合成本效率,而且它並無法停止網路的溝通,只能單單將處罰加諸它們身上。控制網路唯一的方法,就是不要網路連線,但國家將付出的代價過大,所以無法如此做。

網路的這個概念,無疑的侵蝕了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但它只能這樣做,由於網路中所有的言論在全球中樞中心所受到的司法保護,在美國尤其如此。從歷史來看,對資訊的控制是國家的實質力量,美國也不例外。這就是為什麼美國憲法的示範價值之一,是放置了自由言論的權利。在它們試圖控制網路,美國國會與法務部表示:對孩童來自於色情的保護漫遊在網路之中。1995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聲明:如同網路的強度是混亂的,所以我們自由的強度也是依賴在混亂、不和諧之上。這個「混亂的權利」,被聯邦最高法院所支持(1997627日)。柯林頓政府做了一個嘗試來檢查(1998兒童上線保護行動)網路,再次被聯邦法院所否決。由於難以得到政府管制網路傳播的擁護,在傳統對檢查的定義下,要直接地控制或直接鎮壓網路是難以成功的。

然而,網路中兩個自由的基礎可以被新科技與新制度挑戰(實際上它已經被挑戰)。軟體應用可被放在網路資料傳輸規則的最頂層,它使辨識訊息與內容成為可能。靠著這些科技,隱私可以被侵犯,一但個體能夠認同特定環境下的特定溝通程序,所有傳統形式的政治與組織控制都能被解除。網路上自由與隱私的轉換是一個商業化的直接結果。網路溝通之安全與辨認的需求,以及保護網路中智慧財產的需求,已經導致新軟體結構的發展,它使得控制網路溝通成為可能。世界各國的政府都支持這個監視的科技,並積極的採用它們,來要回一些他們失去的權力。然而,自由的新科技已被用來對抗這些控制的科技。民間社會繼續防禦這個新的自由之戰,司法也提出了一定程序的保護來對抗這些傷害(至少在某些行徑下)。網路不在是一個自由的國度,同時它也沒有實現歐威爾預言。它是一個爭奪地帶,在資訊時代一個新的自由之戰已經開打。

 

控制的科技

商業和政府的利益糾纏產生了多樣的控制技術,分別有識別、監視和調查的技術。所有的控制都依賴在二個基本的假定上:在網路上編碼訊息的不對偁;界定一個可能遭受控制的特定傳播空間之能力。讓我們簡潔地隨著分析限制網路自由運作的過程,重新討論那些議題。

辨識的科技包括了密碼的使用、「Cookies」、以及辨認的程序。「Cookies」是網站自動地放入電腦磁碟來連接它們的數位標籤。一但「Cookies」被放入電腦,該電腦所有的線上活動都將自動的被放入「Cookies」之網站的伺服器所紀錄。辨認的程序使用能允許其他電腦查證互動通訊者原點與特徵的數位簽證。它們通常依賴編碼的技術。辨認通常是分層工作,隨著個別使用者被伺服器所辨識,伺服器本身又被網路所辨識。網路上最早安全協定的例子之一,是Netscape所制定的「secure socket layer(SSL)」。其它許多標準的安全協定已被信用卡公司和電子商務公司所採用。

監視的科技則是另一種不同的形式,但通常依賴於辨識的科技來找出個別使用者。監視的科技攔截訊息(放置能追蹤來自特定電腦位置之訊息的標籤)並監視機器的運作。監視的科技可以在訊息的原點辨識一個已知的伺服器。於是,靠著說服或強迫,政府、公司、或法院將可以透過辨認的科技來辨認潛在的犯罪,或者當資訊允許時,能輕易地查到它們的清單(例如:將伺服器之客戶的電子住址比對真實住址)。

調查的科技涉及到來自於監視與資料取得的結果之資料庫的建構。一但資料以數位的形式收集,資料庫中的所有資訊項目可以被加總、相減、結合、以及依據目的和產能來分辨。有時候,它僅僅是資料的加總(例如在市場的研究)。它是個人化的追蹤,例如一個人可能被電子紀錄(來自於信用卡的網路付款、電子郵件、電話紀錄)所辨識。在現今的科技環境,所有電子化的訊息傳送都將被紀錄,可隨時被處理、辨識。

編碼是保護私人訊息的基本技術(雖然發出訊息的電腦,其進入電子網路的位置將被辨識)。對公共的關鍵編碼來說這尤其真實。然而,如Lessig1999)所指出的:編碼是一個曖昧的技術,因為它同時也是增進辨識科技的基礎。它同時允許數位簽證的發展,這將取消了網路的匿名性,例如每隻狗都被要求要註冊才能進入狗的生活。

這些技術操作它們的控制在兩個基礎條件下:(一)操作者知道網路的編碼,被控制者不知道。軟體是被信任的,而且除了它的擁有者之外,無法被修改。一但進入網路,使用者就是電腦結構的俘虜而他們本身並不知道。(二)「控制」在一個被網路所界定的空間上運作,例如一個伺服器提供者的網路、企業的內部網路或學校、政府的機構。網際網路的確是一個全球化的網路,但連接到它的端點並不是,如果這些端點被裝上過濾器,那麼全球化自由的價格將是可被各地自行決定的。

隱私的終結

當工作者越來越依賴電腦網路,大部分的公司認為它們有權利監視它們的員工使用網路。在美國20004月的一個研究中指出,73.5%的美國企業監視它們員工所使用的網路。有許多員工都被不知何謂不適當的網路使用所苦。網路伺服器所展示的許多程式(例如守門人)被企業所使用。管理者對工作者的控制是工業時代最傳統的爭執來源。隨著網路的蔓延及隱藏性,似乎網路時代有增加這個緊張的可能(及可能的)。

但即使超越了公司世界的屏障之外,Scott McNealy:「你已經沒有隱私權了」。在這裡,電子商務下的經濟與資料獲取的相關科技是最基本的發展。在許多案例,從事電子商務之公司的主要獲利是廣告與行銷,如同我在第三章所提到的。一方面,他們藉由廣告從使用者獲利;另一方面,為了行銷的目的,他們將使用者的資料賣給他們的客戶,或他們自己使用它來找出目標客戶。在各種情況下,寶貴的資訊必須透過網站的點選來獲得。在美國,92%的網站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依循商務利益來處理它們。企業都宣稱他們只使用這些資料在市場行銷上。並且大部分的顧客當個人資料被任意使用時,都不會去行使他們的權利。顧客的辯護者也指出了顧客要行使權力的不便性。在歐洲,政府保護消費者的強勢作風下,促使隱私法的建立:企業在沒有消費者的同意,無法使用消費者的資料。然而這個問題,導致變成了以資料的交換來得到進入網站的權力。大部分的人,放棄他們的隱私權來獲得使用網路的能力。一但受保護的隱私權被放棄了,個人資料變成了網路公司與他們客戶的合法使用品。

為了說明這個程序,以網路最大的廣告公司----Double Click為例。它的業務是在數百萬個連接到它們網路的電腦中放置「Cookie」。一但電腦接收了「Cookie」,將被數以千計和Double Click有商務來往的網站所捕捉。如同許多的網路公司,Double Click合法的奪取隱私權。199911Double Click買下一個資料庫,它涵蓋了9千萬個家庭的消費模式。Double Click創造了一個能連接到個體使用者真實姓名與住址,並涵蓋他們線上、線下之消費行為的檔案。

如同Rosen2000)的報告,科技使人們能夠直接從網路下載電子書、雜誌、音樂、電影,同時也使得企業能夠監控使用者的瀏覽習慣,並找出他們的目標客戶。最大的電子溝通集團---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就是一個例子。未來多媒體的整合將會使監控能力更為擴大。GUID使得發送文件、E-mail等訊息的人之間的互相辨認成為可能。在199911月時,Real Jokebox被維護隱私權的提倡者所挑戰,當他們下載音樂時,他們的ID等訊息會被送置Real Jokebox的母公司(Real Networks)。別忘了,數位識別就是一個支配:例如微軟,能識別使用它軟體的人,使用者的身分是可以被追蹤的。

電子郵件中的隱私並沒有足夠的合法保護。依據Rosen所說的:「在一個法律上的考驗,聯邦最高法院維持憲法上保護不合理的蒐尋,雖然大眾已經主觀認定是合理的。」

商機在私人行為行銷的產業是無限大的,在2000年的美國選舉,Aristotle創造了一個資料庫,它的資料來自於許多不同的來源,它提供約一億五千萬的人民政黨資料,它把這些資料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隨著新科技的複雜化,來自商務網路企業的科技突破,結合了拙劣的、傳統的方法。國際上,冷戰時由美國與英國所建立的軍階制度,似乎已轉變進入了工業活動,靠著結合傳統的竊聽、電信攔截與電子訊息的攔截。FBICarnivore(食肉者)程式以與網路伺服器合作(不論自願與否)的方式工作,紀錄所有的E-mail運載,然後依自動取樣與關鍵字挑出需要的訊息。2000FBI向國會要求7500萬美元建立財務監督程式(包括Digital Storm),它是一個新版的電信溝通紀錄程式結合了電腦程式來挖掘訊息中的關鍵字。

一個電子監控系統已經出現,諷刺的是,它是由網路企業提供了技術來打破匿名性,並掠奪隱私,而它們(網路企業)是第一個使用的。它們讓政府以監控系統在允許的空間內報復,報復它們利用政府無能的官僚體制。歷史是矛盾的,愛好自由者的反擊正在進行中。但在考慮到其他的趨勢之前,我們必須親身測試在其他方面(自由網路王國的建立)侵蝕隱私權的後果。

 

統治權、自由權、財產權當隱私漸漸消失時

沈昱全

2000年世界各地的政府認真的面對數位犯罪的威脅。這顯然變成了電腦通訊的基礎建設,在我們世界所依賴的財產、資訊和權力之上所面對的入侵、干擾及瓦解是非常難防守的。不斷的病毒浪潮和破壞程式漫佈於網際網路中,crackers貫穿防火牆、信用卡號被竊、政治行動接管了網站,軍事電腦的檔案被轉送至全世界,甚至是微軟內部網路裡的機密程式也被擷取。儘管投入大量的美金但是電子保防依然脆弱。

事實上真正的損害不論是在所有權上或是個人的損害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通常都被誇張了﹕沒有任何事是可與生命的喪失、環保的低落甚至是因意外而損失的金錢相比較的,例如汽車產業或化學產業。然而,不安全的網路對於我們世界中的權力而言是難以防守的~每件事都依賴這些網路,所以控制這些網路中是維持掌控的一個根本原則。

但是這裡有些特別。在全球網路中從任何地方到任何地方都實踐著入侵和破解,這展露出了來源於國家邊界內官方之權力的傳統型式管制的無力。這提高了世界各地政府的焦慮,因為他們沒有能力去遏止通訊的流動,只能取締在其邊境內的通訊,就如中國大陸法輪功的訊息、法國密特朗他的醫生的研究,或在美國,在遍及網路的選舉中那種合法不在場者的選票之拍賣。(因那網站被移至德國)。官方的控制權總是隨著資訊的控制而開始,並且這些控制現在雖是緩慢的存在但是一定會侵蝕。因為網際網路的全球特徵,其變的必需為了許多有權力的政府去一起行動,創造一個新的、全世界的監督場所。事實上,正因為實行所以他們失去了控制權,自從他們必須去分享權力和同意管理規範的普遍標準,他們本身成為一個網路,一個控制的網路和專門保防的機構。但是分享控制權是一個為了共同地保留某些程度上的政治控制所付出的代價。所以國家反擊了並一起傾倒於合法和非法的實踐。在20006月巴黎舉行的G8會議領導了此任務,並且歐洲的政務會也對關於防備數位犯罪的公約有所回應。歐洲國家的保防機構隨著全世界軟體公司的消息來起草~企圖在那日控制遍及網路的通訊。非常多世界各地的國家如﹕俄國、中國、新加坡和其他國家都贊成這個新制,重要的政府們對網際網路採取慎重嚴格的態度去取締。

    他們試著藉由約束或取締加密技術來消解市民手中加密的權力。他們大量的擴張政府在竊聽和阻礙資料交流的權力,並且為了網路服務供應者對他們的使用者設置可追蹤的技術建立了契約,也強迫使用者的身分在政府的要求下必須告知。這完全相當於削減了通訊在網際網路中的隱私權,使網際網路從一個自由的場域變為一個玻璃屋。通訊將仍自由在的流動不息,因為這是網際網路的結構。但是經由網路供應者的控制對使用場域的重新定義,以及對於特定的網路設置監視的特別通訊協定,控制或懲罰或許會被行使於往後的法律中。新的網際網路結構、新的規範、變成了控制的基本工具,使之可能藉由傳統形式的國家權力去實行管制與監督。

收回網路空間的第一個犧牲者便是控制權自身,去行使全球的規範,國家必須合併、分享權力。這不是一個世界政府的老式夢想而是作為一個網路國家,由資訊時代所產生的政治產物。第二個犧牲者是自由權,即是作喜歡的事的權力。為什麼威脅到隱私權會轉化成自由權潛在的削減?部分是起源於控制權強制執行於一個世界背景的手法。國家們若要在網路控制中成為夥伴就必須同意普遍的標準,而且這些標準是仿效最低程度的共通點的。那國際保安的觀點是建立在分享和聚集資訊的成就上的。

一個不同的事件是,一個政府有能力去對另一個管轄範圍中的行為管理起作用,壓制將會以照每個國家對自由權可接受的程度而有所區分,壓制的準則將會適應於合理懷疑的標準,其是由所有參予保防機構網路的政府來分擔的。全球的監控是會侵蝕到言論自由的,就算是像美國這樣相當保護這些基礎權利的國家。一但交流被種種國家的監督機構所截取,那資料的使用必須藉由監督而獲得公認將不再受到美國法院的管轄。

    在新的全球保防環境之上對於自由權有一種相當重要的威脅,當每日的行動是和在公領域的表現無關時,言論自由是自由通訊的權力的本質,但是在我們的時代,每日生活中有許多重要的部分都發生在網路上。許多政治、經濟、社會的行動都是線上互動與實體互動的混合物。如此好似人生大半都生活在監視之中,這樣或許會在離線的我們自己和線上的我們自己間產生自我的精神分裂症,如此使之內化為檢查制度。

這些爭議不是對專權國家的恐懼,因為事實上監督並沒有對我們產生立即的損害甚至絲毫沒有。事實上最麻煩的面向是,缺乏對於行為的清楚規範和缺乏依賴詮釋的背景來預測我們暴露行為的結果,以及其是根據某種規範,這規範在過去時常藉由玻璃屋背後的種種行動者來審判我們的行為。這情形不是一個大的專權國家的專制而是許多國家的控制散佈內化在所有場域,監督機構及資訊的處理在任何時候記錄了我們的生活,很快的開始藉由我們的基因和個人特徵,資料庫在我們生活中包圍著我們。以獨裁國家的狀況而言,這樣監督或許會直接影響我們的生活,同樣的雖然在民主社會中人民的權利是被尊重的,我們生活的透明度將會決定我們的態度。沒有人能永遠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裡。如果這網路的監督和控制系統十分發達,那我們將不能去做自己喜歡的事。我們或許沒有自由並且無處可隱藏。

自由企業是建構監督系統的重要成分,沒有他們的幫忙政府將不會有技術也無法介入網際網路中。這都是依賴所有的網路服務供應者的能力。網路犯罪防治公司專門從事揭露不知名廣告的身分,EWATCH,一個公關新聞社的服務,為了5000美元的付費可以找到螢幕中任何名字的身分。這樣的監督變成有追蹤效力的,Deja.com聚集了一個在Usenet 新聞群組的資料庫,其可以搜尋到所有他們的委任。

在這有兩個理由是為何資訊科技公司的合作是如此渴望重建舊世界的控制與壓制。第一﹕大部分dot.com公司為銷售他們的資訊而需要去破解消費者的隱私。第二﹕在網路為主的經濟中他們需要政府支持他們維護他們的所有權。Napster事件是一個轉淚點,面對此事音樂公司動員政府和法庭去制定法律來修補財產權。出版社與媒體公司也受到一樣的威脅。在資訊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是一種製造收益的重要來源。的確,這樣的保護使派拉蒙能持續在有支配基礎的全球網路的知識經濟與商品和製造業的經濟兩者間維持價格差異。Lessig指出資訊的公正使用是藉由版權來保護的,大體上處於一種資訊的強制保護作為一個資訊生產者持續生產的刺激的脈絡中。然而,當資訊作為商品且朝向高支出的市場時,促進生產和准許資訊公共使用兩者間的平衡是失敗的。要強制保護產權,生產資訊的公司就需要在分佈著大量資訊的網際網路上,控制身分和使用。因此,其有一個既定的利益支持政府去努力於重建控制,其是藉由建立一個在控制程式之結構(Lessig的術語中被稱之為a code)的準則上的玻璃屋。

    全世界用攻擊隱私權去在以分享控制權來保護資訊所有權中重建控制,其損害了資訊的公共使用。為了堅持自己的利益,企業和政府藉由在安全的名義下破壞隱私,來一起威脅自由權。然而這是真相的唯一一面。

網際網路自由的爭論

Codes對抗codes,控制的技術將會被自由的技術消解。並且是有相當大量的自由技術通常由建立一個新市場縫隙的公司所生產和供應給市場。另外則是由堅定的自由鬥士們準備去挑戰所創造的。這裡的例子大約過時不到一年,而其顯示了技術鬥爭在進行中。DisappearingZipLip都創造了藉由加密技術來自我刪除電子郵件的科技。加拿大的公司其知識歸零系統則是藉由一個稱之為自由的封包軟體來分解身份。自由系統會提供五個虛擬假號,在此系統中沒有人能追溯回使用者的真實身份,匿名代理網提供了免費的IP偽匿模式以作為其廣告的交換條件,Idzap.com也是。那隱私保護技術的快速發展是切確,其是擔心政府鼓勵限制加密技術的私下使用和禁止其使用與販賣。

這裡有一個對於code的第二層的爭鬥,就是在第2章討論過的開放原始碼的發展。如果原始碼開放,那其就會被不是資訊使用者,就是伺服器公司或是駭客網路,不然就是非營利組織來為了資訊時代的公益而去修改。財產權控制所有的程式碼是為了限制資訊的使用而鋪路,並且結束了網際網路上的隱私。你或許會覺得這是一個正確的道路。但是對於這些人來說並非如此,那關鍵的議題是能去知道和修改原始碼,和就此而言的所有的程式。在一個開放程式原始碼的世界中,政府和公司去控制網際網路應用的創辦之結構的能力是被大大的減少了。

這個途徑中社團將不必然的依賴自身的碼,但是在社團和其機構的能力上去加強、抵抗和修改這個碼。在21世紀的開端網路世界中有一個令人困擾的結合:隨著漸增的控制工作而瀰漫了自由主義的觀念。網際網路上社會運動在於自由權的防護,如作為聯合的形式環繞在美國的電子隱私資訊中心,此是為了維持最原初形式的網際網路,其作為一種自由領域的重要來源。但是抵抗將不夠有力。法律、法庭、公眾輿論、大眾傳播媒體、共同的職責以及官方機構將成為未來網際網路被塑造的決定性場域。全球網路不能被控制,但是使用它的人們、能夠、是、且將是,除非社會透過行動來選擇網際網路的自由,並且超脫他們懷舊式自由主義的爭論。

網際網路和自由權政府的定位?

眾多的分析中,在早期多數來自民間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的觀念中,有一種不言明的假定即是政府不是自由權的夥伴。我們從歷史知道民主國家並不符合自由主義的觀念而是防備專制的重要堡壘。為何不信託政府呢?至少是民主政府將網際網路的適當使用規則化,例如歐盟藉由dot.com公司從他們的使用者保護隱私比起美國自由放任環境還要大的限度下,聚集而成的資料的規則。然而在同時,歐洲政府堅決保留許多可以遍及資訊和通訊的控制。

    在最後的分析中,政府與市民是互不信任的,如果政府與市民互不信任,這唯一的道理是,盡管政府動用相當大的資源去關閉他們的控制系統中的隙縫,作為一個自由空間的網際網路將會象徵了這個分裂,隨著自由權的提倡者試著去維護這些機會的新天地而浮現。

    然而這個事情是可以有所不同的,可以考慮為互相解除武裝恢復互相信任的策略。但是因為政府仍是在社會制度的頂點之上,他們必須開始處理他們承受的社會責任之重擔。的確網際網路可以被市民使用來監察政府,而不是被政府使用來監察市民。它可以成為一種從最底層向上的資訊、參與、決策、控制的手段。

市民可以去接近政府的資料檔案,在事實上這是他們的權利。並且,政府中不是有關人們私密生活的都應該成為玻璃屋,除了保留一些有關國家安全的事件外。只有在官方機構這樣透明的情形下,政府可以合理的要求設置一種遍及網際網路的有限度之控制,以查出一些存在於我們全體中的邪惡部分其表現的場合。除非政府停止懼怕他們的人民,不然那網際網路、社會將藉由再一次的爭論來去維護自由,並且這些將創造一個令人震驚的歷史的連續性。

第三十期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