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環境正義
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曾子旂
壹、
源起
自從西方啟蒙運動以來,大力倡導的「人本精神」,代表著一種將人重新置於社會主體的思維。而在每個主體的互動關係裡產生了一種希望「平等」的願望,這也就是「正義」。
在人類為主體的發展歷史中,人類大肆的開發環境、利用資源以作最有效的運用,如果放入「正義」的面向觀察,人類在開發的過程中,往往遺忘了「平等」的界線,以「經濟發展」成為最重要的目的。所以,在一昧投入開發的愉悅中,環境的開發者往往從中獲利,相對於居住在環境破壞區的居民們就承受著因環境破壞而導致的危害。由於環境的破壞者通常為社會中權力階層較高者,而透過這種權力他們無須去承受破壞後果,並且將這樣的後果轉嫁給社會中較低階的人民;也因此環境的破壞一再循環發生。而環境正義正是依循著此種脈絡下所發展出來的概念。
「環境正義」的名詞出現是由於美國的黑人因為垃圾傾倒問題所引起的抗爭,引發社會大眾暨學者的聲援,進而提出之概念。所以,是一種源發自環境中的階級問題,可說是一種「社會正義」的延伸概念。
貳、
內涵
在此種思考脈絡下,環境正義無疑是一種追求環境平等權的落實;企望每個人都能在一個平等的限度上享受環境的資源與生存的空間。這個思考的背後,我們可以理出二個面向--首先,是「當代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其次是「當代與後代人之間的平等狀態」。以下,本文將針對這兩個面向做討論。
首先在「當代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討論中,本文將以「階級」的層次討論之。在世界發展的過程中,國家與國家之間因著經濟發展的程度不同,在整個世界經濟體系中的地位也就不同。核心國家通常佔有著相對的利益優勢與環境開發權,藉著本國的武力與經濟能力大舉開發邊陲國家的資源,美其名為「發展」,其實在發展的背後卻忽視了環境污染與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也就是說,歐美國家的經濟發展導致需要全球性的資源搜括,也因而致使低度發展國家的發展更低落。這種剝削無形中產生一種「異化」的導向,將環境控制限縮在全球的小部份國家中(John Bellamy Forster,2000)。再者,全球的分配也愈趨不平均,一方面,佔全球少數的富有國家人民消耗、浪費過多資源,並製造大量廢棄物;另一方面,經濟上貧窮的國家卻被迫承受這些污染與環境破壞,只為了發展地方或是換取回饋金。除此之外,開發中國家最常見到的狀況就是國內政府或企業財閥這些社會中的強勢者以持續並擴張既有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繼續以大量剝削資源、製造廢棄物的方式來破壞生態與污染源附近居民的環境權(Camacho,1998)。導致國內的弱勢族群以及下層階級的人們常常成為環境破壞與污染的最直接受害者。因為,政治與經濟層面的權力施壓,導致低下階級所居住的環境,成為其工業的設廠與污染最直接的地方。而環境階級屬下位者,一向是社會階級中的低下部分,於是收受回饋金,成為以往唯一的途徑。
至於「當代與後代人之間的平等狀態」,即是所謂的「代間平等」,是將我們這一代人的生態環境完整保存,後代子孫才能平等享受環境資源的思維。而要發展代間平等,則需從「永續發展」的角度經營。簡言之,環境的財富可分為三方面:物質的、文化的和生態的(Edward Wilson,1992)。過去許多人類社會的活動造成的生態破壞,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我們太看重物質財富而忽視生物財富。然而在上述三種財富之中,生物的財富不但是最基礎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為其它兩種財富的建立與延續,都必須立基於生態財富的健康與永續性。如此一來,永續發展的願景才得以顯現(Edward Wilson,1992)。而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平等才能實現。
參、定義
接下來我們針對「環境正義」做一個較為明確的定義。於彭國棟(1999)中,「環境正義是追求環境權利的平等,以維護個人與團體之尊嚴,尊重其特殊性與不同需求,達到自我實現並提昇個人與社區的能力。」而在環境社會學家Camacho(1998)書中,我們得知,「環境正義是一種反對政府、資本家與強勢團體對弱勢族群的環境殖民行徑,並主張消除貧窮、資源永續的共享,廢棄物的妥善處理,以及民眾參與權利的一種思考與行徑。」在1997年於墨爾本大學所召開的「環境正義問題國際研討會」中,針對「環境正義」的內涵做了以下定義:「減少在國家、國際間與世代之間,因不平等關係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為「環境正義」做一概念化定義,「環境正義是一種追求權利平等、減少弱勢族群受害且追求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的思考與行徑。」
肆、結語
「環境正義」自學者提出以來,大部分的時間都是流於一種「意識型態」的討論上,這種意識型態的落實,端視法令與社會對此種權利的感受度來決定。因為成文法國家中,「法無明文」則權利難以確保;而相對的,如果民眾本身對此種權利沒有一種感受力的話,似乎也無法促使權利的真正落實。所以,環境正義不是一句口號,不是一種知識份子的意識型態,更需要使每個身處在這塊土地上的人了解到-環境應該是正義的,而且我們也有權使它成為正義平衡的狀態;而且是在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人平等的擁有這種環境的權利。
伍、
參考文獻
紀俊傑,1998,〈我們沒有共同的未來:西方主流「環保」關懷的政治經濟學〉,《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三十一期:141-168。
紀俊傑,1999,〈環境正義的三重平等關懷〉,《看守台灣季刊合訂本》,第一卷第三期,頁52。
吳鄭重,1999,〈工業資本主義與永續發展:環境問題的社會根源〉,發表於「台灣社會問題研究學術研討會」,中研院社會問題研究推動委員會。
彭國棟,1999/12/01,〈淺談環境正義〉,《自然保育季刊》,第28期。
魏瀅珊,2000,《以環境正義理念作為永續台灣的社會基礎: 台灣環境意識調查分析》,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丁讚、林文源,2000,〈社會力的文化根源:論環境權感受在台灣的歷史形成;1970-86〉,《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38期,頁133-206。
John. Bellamy
Foster(2000),”Marx’s Ecology:Materialism and Nature” 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
Graham Smith( 2002),”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the New Pluralism: The Challenge of Difference for Environmentalism” in Environmental Politics, London; Summer; Vol. 11, Iss. 2; pg.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