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對象--淺談線上研究倫理(上)
教育社會學研究所
歐貞延
研究倫理的問題實是作為一個研究者的一大考量,特別是以人為對象所作的研究。在教育研究中,經常涉及到觀察或測量人的行為與特質,以解釋教育現象或改善教育問題,因此作為一為教育研究者應該特別注重研究倫理。林天佑提到,教育研究學者在從事教育研究應遵守的規範頗為一致,主要包括尊重個人的意願、確保個人隱私、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遵守誠信原則、以及客觀分析及報告等項,分別敘述如下[1]:
(一)尊重個人的意願
從事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的正常作息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干擾,基於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任何被選為研究對象的個人,都有拒絕接受的權利;即使徵得同意,當事人亦可隨時終止參與。其原則有三:第一是避免蒐集非必要性的意見或非必要的個人資料;第二是儘可能不要個別記錄每一個人的每一行為反應或意見;第三是必須尊重當事人或其家長(監護人)的意願,如當事人缺乏參與意願,則不可勉強。
(二)確保個人隱私
為保障同意接受研究者的私人興趣及特質,進行研究時要遵守匿名(anonimity)及私密性(confidentiality)原則,前一項原則是指研究者無法從所蒐集到的資料判斷出提供此資料的個人身分,後一項原則是指外界無法探悉某一特定對象所提供的資料。
(三)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
研究者有責任及義務確保每一研究對象在研究進行過程中,不會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包括造成身體受傷、長期心理上的不愉快或恐懼等。另外,在研究設計時,研究者應慎重考慮,如何減低其他可能造成暫時、輕微的生理、心理上的影響。
(四)遵守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的遵守規範有三項:第一是儘量選擇不必隱瞞研究對象的方法,來進行研究;第二是如果確實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必須有充分的科學、教育、或其他重要的研究理由,才可以使用隱瞞的途徑;第三是如果不可避免使用隱暪的途徑,事後應儘速向研究對象說明原委,但在說明時要極為謹慎,避免讓對方留下「受騙」的不愉快感覺。
(五)客觀分析及報導
前四項倫理信條目的在規範研究者,確實保障研究對象的基本權益,同時教育研究學者對於如何確保讀者的相關權益,也有一定的規範。這方面的規範主要包括研究結果的分析與報導兩項。在結果分析方面,研究者應客觀的將所獲得的有關資料,依據研究設計進行客觀分析,不可刻意排除負面的以及非預期的研究資料,使讀者能完整的掌握研究的結果。在結果報導方面,研究者有義務將研究設計的缺失及限制詳細條述,使讀者瞭解研究的可信程度。
根據上述的五項研究規範,我們可知,保障研究對象的基本權益是作為一位研究者所必須遵守的基本研究倫理,而且我們應站在人性本善的立場,尊重個人的意願、確保個人隱私、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並且遵守誠信原則。個人認為誠信不只是研究者對研究對象應該遵守的原則,研究者也對研究對象所回答或所表現出來的態度或行為持著相信的態度,亦即研究對象的一切行為或反應是真誠的,不是虛偽或捏造的,如此,所得到的研究結果才具有可信度。
此外,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關於以人作為研究對象亦提出幾項應遵守的倫理信條。該協會於一九九二年修訂的「心理學家倫理信條與信條與守則」(Ethical
Principle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其中6.11-6.19等條文是有關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應遵守的規範[2]:
6.11研究者應在讓研究對象充分瞭解研究的目的及過程之後,再徵求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如當事人尚未成年,除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外,還須徵求法定監護人的同意,獲得同意之後始得進行研究。
6.12某些研究不必獲得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即可進行,如無記名問卷調查、自然觀察、或史料分析等,當進行這些研究時,研究者要遵守所屬審核委員會(IRB)的規定,並與其他研究人員討論後,再作最後決定。
6.13研究者要進行拍照或錄影時,要先獲得被拍照或錄影者的同意,但如係觀察、記錄公共大眾的行為,不涉及個人隱私或權益,則可不必事先徵求同意。
6.14研究者在告知預期研究成果的學術及實用價值,以獲取研究對象的參與意願,在說明時要清楚敘述這些預期成果所帶來的好處與壞處。研究者不宜用過量的金錢或其他不當誘因,爭取或勉強研究對象參與。
6.15除非確實有科學上、教育上、或實用上的價值,而且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否則研究者不得透過欺瞞的方式蒐集當事人的資料,但足以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欺瞞行為是絕對不容許的。當欺瞞的途徑無法避免時,研究者最好在資料蒐集完後,立即向研究對象說明,最遲不得晚於研究結束之前。
6.16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有權利知道或使用個人本身的資料。
6.17研究者要確實依照研究設計的程序,並以科學研究的態度,向研究對象蒐集資料。
6.18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事後可以立即向研究者詢問研究結果以及結論。研究者也有向研究對象解釋其內容大要的義務,以避免誤解。如無法立即提供研究對象這些訊息,或基於研究設計的限制不能提供這些訊息,研究者應想盡辦法向研究對象說明,以減少副作用。
6.19研究者要充分尊重並遵守對於研究對象的一切承諾。
美國心理協會在研究倫理的規範上是被學術界奉為圭臬,因此,我們在作以人為對象的研究時,應該遵守上述的研究倫理規範。但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許多人慢慢開始重視網際網路這個虛擬空間對我們所造成的影響,許多關於線上的研究也慢慢展開,在這個有別於以往真實研究場域的虛擬空間之下作研究,我們是否應該從新思考網路研究倫理的規範與可行性,畢竟網際網路有許多特性是有別於真實世界的,例如匿名性、便利性、互動性、即時性、虛擬性、私人性、低成本、多媒體及無國界等特性,這許多不同於真實世界的特性,使網際網路成為一個不同於以往真實世界的研究場域,在這個新的研究場域之中,所有有關社會學的議題都應該重新思考,研究的方法和倫理也應該重新被檢視,不能拿傳統對研究方法或倫理的觀念來看待線上研究。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