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雙重的弔軌:媒體再現和同志污名
郭明旭 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
近年來同志議題一直是大眾媒體所〝熱愛〞所〝關切〞的,就以去年而言,從年初「晶晶書庫遭惡意砸毀事件」、「台北大學箱屍命案事件」、「費玉清被控毀謗事件」直至年底「詹銘洲(璟嚴)、陳文彥參與立法委員選舉」、同志影片「藍宇」與「A片猛男日記」的上映、「蔡康永的出櫃」,以及至今年年初的「同志團體抗議衛生署發佈同志感染愛滋新聞」、「同志電影‵青春小手槍′被列限制級事件
」,同志議題在大眾媒體上幾乎都無間斷過,而且持續保持著相當的熱度。
就同志處在於一個社會弱勢族群的角度而言,媒體的高曝光率確實增加了同志的可見性,這也是目前台灣同志運動的策略,因為唯有引起媒體的注意,才能爭取到發言權,也才能影響到報導對於同性戀者形象的呈現。然而,可見度的增加同志是否真的就從媒體上取得了主體性?這確實是值得深思的。若進一步檢視媒體對於同志新聞的報導內容,除了同志運動策略性包裝的訴求較能引起媒體正面報導外,在其他方面的報導上不難看出媒體依然是充滿著偷窺獵奇的心態,或者以衛道之姿捍衛既定體制,而對同性戀加以污名化,同志依舊處於一個邊緣的位置;除此,我們也可發現媒體似乎也喜於把同志當成一個〝標籤〞,四處與各種議題連結來創造另一種〝新聞價值〞或說是增加新聞聳動性。就這個思考點而言,媒體對於同志議題的〝關注〞,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似乎只是把同志議題當成一種異性戀議題過度曝光後的調情作用罷了。
然這樣的一個思考方向,並不單只是想控訴媒體對同志報導的偏頗,更企圖提出媒體的報導是異性戀社會控制同性戀性意識及鞏固其霸權的重要機制。也就是,媒體的報導並不是「反映」出社會的現況,而是「再現」了另一種象徵事實,在這樣的過程中,媒體報導的產製事實上是受到既定的社會制度或規範所影響的,因此其報導有可能又再度鞏固了違反社會公平需求的體制。所以本文將從媒體「再現」社會真實效果這樣的一個論點,來探討媒體再現一方面賦予了同志可見度及權力,但另一方面卻也操控和強化了同志污名,這當中的雙重弔軌。
再現論
再現(representation),在哲學領域中原來指的是現代性(modernity)的特質之一,指的是人類以主體之姿,將世界正在進行的狀況,以抽象化後的概念來展演、代表,於是這些概念便被視為再現了客觀的外在世界,是真實世界的表象(林芳玫,1999:16)。霍爾(Stuart
Hall)提出有關文化與再現兩者間的關係,其表示,「文化是共享意義」。而語言是「我們賦予了事物意義、意義被製造、被交換的首要工具」(Hall,1997:1;轉引自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75)。語言猶如再現系統般被操弄著,是「媒體的一種,透過這樣的媒體,思緒、想法與感情在某一文化中被再現」(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75)。
近年來,在傳播媒體研究中,也開始援引「再現」的概念。若將「再現」的概念放在現今的傳播媒體與社會真實之間的關係,「再現」則較為具體的意指媒體並非被動地反映社會狀況,而是經由無數紛雜零星的社會事件中主動加以挑選、重組、編排,以文字或圖像等符碼組成一套有秩序、可理解、有意義的敘述方式。語言本身被看成是產生特定意義的中介物,而媒體藉著新聞報導或娛樂文化等特定的語言使用方式建立出有關社會的「真實效果」,亦即閱聽人接受媒體所呈現之世界觀的合法正當性,將媒體對社會的呈現視之為自然且真實。再現論關心的不是真實本身是什麼,而是媒體重組社會狀況時是否對閱聽人產生真實效果。(林芳玫,1996:10)
由上述對「再現」的探討來看,媒體不再是一面鏡子,它並不是反映現實社會的現象、價值、或態度,中立客觀的經驗世界是不存在的,媒體在產製新聞的過程中其實是受到社會及文化價值、專業經驗、制度結構、文化迷思或社會共識等因素所影響,所以媒體是在創造或生產另一個象徵真實。就此觀點切入台灣媒體對於同性戀的再現,往往是受到台灣社會異性戀中心思想的影響,以致媒體再現同志議題的過程中常常忽略同志的複雜性和多樣性,而以一種化約成〝病態〞或〝道德價值〞的角度來呈現同志的形象,因此也就非常容易將同志標籤化及污名化。
例如,去年二月六日台北大學會計系三年級林姓男大學生,被發現陳屍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巷內「菩聖宮」前的空地一只藍色旅行箱內。就事件而言,這原本應只是一件棄屍命案的新聞事件,後來警方在偵辦過程中發現死者於生前曾在「SM1069」同志網站與廖姓男子有較入骨與挑逗性的對話,而往此方向著手,如此本案即被媒體大肆報導渲染成〝同志情殺〞、〝同志S–M玩過火〞、〝同志性侵害〞;當警方宣告偵破林姓大學生箱屍命案是因與廖姓男子從事S—M「虐待式性愛」休克致死,媒體報導更多將焦點鎖定在死者的性取向及特殊的性行為上,如:三家電視台的記者不改其煽色惺的本色,只見麥克風大拉拉的刺向嫌犯家屬及鄰居,第一句話居然是「你知道他是同性戀嗎?」「你知道他有這種傾向嗎?」「你有沒有看過他經常和男孩子在一起?」。中時電子報也以〝箱屍案同志性虐待工程師落網〞為當天標題。在這整個事件上媒體刻意忽略任何一個沈迷或相當程度依賴網路交友的人─包括任何性取向者都有可能發生這樣的狀況。
媒體再現賦予可見度與權力
就可見性被關聯至權力的角度來看,葛洛斯(Larry
Gross)提出媒體的再現賦予可見性和權力,他即指出,媒體中的再現「即是」一種權力(Gross,1989;轉引自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58)。
根據葛洛斯(Larry Gross)於一九八O年代末所提出的看法,「被隱形/不具可見性」使得沒有權力的群體永遠處於階層體系的最底層。葛洛斯強調,「性的少數」(sexual
minorities)早已從主流的再現中被排除,因此被隱形不見了。當她/他們被再現,她/他們被負面地描述;不被再現或被負面地再現,意謂著女同志和男同志被視為一種劣等或病態的性意識。葛洛斯指出,媒體其實可能潛在地賦予這些團體正面的可見性,而且讓她/他從被隱形或負面描述所導致的壓迫中解放出來。不過,葛洛斯也說:問題是當某一團體或觀點真的變成可見的時候,它們被再現的方式往往充滿了偏差,而且只反映了精英份子(大部分是白人、中年、男性、中上階級、異性戀)的興趣罷了!主流的電影和電視幾乎是扮演著呈現真實的中介角色,它們可以向我們展示如何看待這些人、這些地方。根據葛洛斯的觀點,抵抗主流媒體霸權最有效的形式是「讓我們說出我們自己」(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58)。
在異性戀當道的台灣社會,同志作為一個「性的少數」,確實也經歷了相當漫長一段被媒體以極度病態性意識再現的時期,尤其一九八O年代一個歷史性的巧合,同志被與愛滋病劃上了等號,更是讓媒體視為洪水猛獸,因此媒體經常是異性戀沙文主義的幫兇,社會中一般異性戀人士對於同志的刻板印象都是從媒體中得來的。直到一九九O年代平權意識興起,隨著各種同志社團的成立,台灣進入有同志組織的時代。同志社團開始串聯或與社會中其他非同志組織連結,以集體的力量來替自己爭取權益,運用各種的策略或知識論述以挑戰異性戀沙文主義和霸權,舉辦各種活動來吸引許多非同志族群的關注進而教育異性戀社群,當然這些策略性的訴求也引起媒體的關注,增加了同志在媒體上正面的可見性。除此之外,在主流文化中工作的同志導演或電影製片開始拍攝源自同志觀點的電影,甚至是針對同志觀眾而拍的影片,同志團體也開始發行電子報、雜誌、書籍以及多樣的藝術展演等等,這些的再現當然也都增加了同志正面的可見性,更重要的是同志自己掌握了媒體發言權。
吳翠松認為在同性戀報導中,國內整個報導態度的變遷主要是經由消息來源中「市民社會」(註一)的有機知識份子創造或引用各項的「知識論域」提出其「訴求」,並利用各種「策略」,來和「政治社會」(註二)各個維持異性戀價值體系的機構,所提出的各項之知識論域與策略,爭霸後所造成的結果。不過,不論是政治社會或市民社會,「訴求」要在媒體的出現,都必須經由各項策略的使用,方能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在同性戀議題中,尤其是在「人權爭取期」階段,為了能從既存的社會優勢機制中爭取到媒體發言權,市民社會的有機知識份子運用了相當多元的策略。因為經過這些策略造勢引起媒體的注意,才能爭取到報紙的發言權,也才能影響到報導對於同性戀者形象的呈現。(吳翠松,2001:111-112)。
而王雅各也提到,從某些角度而言,現階段在台灣的同志運動,幾乎就只是針對著大眾傳播媒體。不僅僅因為直人大多是透過媒介了解社會,更重要的是在缺乏大量明星(celebrity)和個人現身的場景中,許多同志也是先藉著媒體的力量逐漸轉化和導正一般人對同志族群的看法。(王雅各,1999:31)
因此同志平權運動從爭取媒體的「可見度」來呈現過去或現在異性戀社會對她/他們的壓迫,並提出新的政治主體地位,打造新的認同,將個體帶進公眾的觀點,使個人的經驗與公眾的表現彼此能相互連結。也就是說,媒體的再現賦予了同志的正面可見度及某種程度的發言權力,所以,透過媒體接近事實與正面性的再現可以澄清異性戀人士對同志的誤解,進而可能鬆動文化所理解的性意識。
然而,Jennifer
Harding則認為,雖然可見度在某種程度上被賦予了權力,但同時也為既存的控制技術所捕獲(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48)。也就是說,同性戀議題的可見度增加可能增加男/女同志的主體性,削弱異性戀的霸權,一個邁向性別平權的開端,但從另一層面來看,可見性的增多,同志並未獲得較大的文化接受度、增強自身的力量和自由,而可能只是流於異性戀社會所操弄的一個對象,再次鞏固了異性戀的規訓。
Jennifer Harding的觀點確實也提供我們對於媒體再現同志議題上另一個思考的面向,事實上,若我們再深入去檢視媒體對同志的報導,不難發現,除了同志社團策略性包裝的訴求(如:同志團體提出兩性工作平等法應把性傾向納入解釋、同志立委參選人詹銘洲發表同志政策白皮書、同玩節/配合七夕在台北登場 彰顯同性愛情等等)較能獲得媒體正面再現外,其他的議題依然多流於八卦式、污名化的報導,甚至充滿著恐同情結(媒體對於台北大學箱屍命案的病態化再現就是最佳實例)。
去年底,蔡康永在李敖代為主持的”文茜小妹大”節目中在李敖蠻橫無知逼問下意外地Come
Out,引起媒體最大的”關注”,媒體所關注的是”蔡康永終於公開承認他是同志”、”蔡康永的出櫃,同志熱潮能否在金馬獎發酵”,但沒有幾家媒體有針對李敖對同志的性別歧視,及其惡劣的”異性戀沙文主義”姿態加以”關注”,這似乎是媒體對同性戀報導的一貫手法∼每次一碰到同志議題的新聞,媒體的第一個直覺反應多半是「他是不是」、「他有沒有做」,而不是「他為什麼不敢、不能承認」。
再者,每當有同志影片拍攝或上映時,媒體通常最「青睞」並不是影片內容流露出的同志情慾或觀點,而是開始影射片中的主角是不是同志,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些媒體還會問說拍完了片子會不會出櫃成為同志;除此,媒體經常把同志標籤化,喜於把同志與某些明星人物或公眾人物連結,引發一連串的猜測風波以及被報導者的澄清,而這樣的一個循環往往讓同志陷入雙重污名的傷害。
另一方面,同志議題的新聞性也變成部分藝人為求成名和曝光的工具之一,不惜假借同志身分做為市場訴求,或者刻意模糊性別認同,向同志族群招手,這是同性戀恐懼症的後遺症之一。例如一位女星剛出道時就以女同志為號召,以衝刺寫真集銷量;曾公開同志身份的新生代主持人,後來傳出與女助理主持人談戀愛,也鬧了一陣子的新聞。費玉清被自稱同志者以訴諸媒體的方式「討回公道」,也是因為同志議題被對方視為一大可以得到媒體「青睞」的利器(吳素柔,2000)。
無疑地,媒體對同性戀的再現已創造了某種特定的「興奮感」,然而,在主流媒體或大眾文化中,女同志與男同志的可見性所造成的政治後果卻是越來越保守而不是激進。異性戀羅曼史或性宰制再怎麼延伸可能都顯得平凡無奇而且無聊,同性戀所發揮的調情作用剛好可以復甦和活化異性戀曝光過度及消耗逮盡的再現(Wilson,1990;Harding,1997;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60)。
媒體再現強化同志污名/鞏固異性戀霸權
Jennifer
Harding認為從再現是生產(而不是反映)所欲描述的現象著手,媒體在定義性的內容是什麼,以及創造新的性意識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60-61)。
媒體對性意識的報導不斷的強調正常身體所允許的界限,以及「公共的」態度,可以被公開展示與認識的性形式和實踐(Jennifer
Harding,林秀麗譯,2000:61)。依據異性戀的機制,「正常身體所允許的界限」,以及「公共的態度」,應是一個生理上的男生與另一個生理上的女生有了性慾和性行為,然而同性戀所指的是一個生理上的男生/女生與另一個生理上的男生/女生有了性慾和性行為,因此這是超脫異性戀體制性別二元歸類,所以同性戀不是正常身體所允許的界限,而是「麻煩的」、「變態的」性意識,而在這樣的過程「同性戀」這個詞就被污名化了。
高夫曼(E.Goffman)是最早把「stigma」的概念用在社會科學作分析的社會學家,考諸「污名」(stigma)一辭源自希臘,原指被道德規範認定為不正常或不好的身體徵候(bodily
signs),高夫曼將之界定為「一種身以為恥的屬性(attribute)」,但並非此屬性本身造成污名,污名是「屬性與刻板印象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鄭美里,1997)依據高夫曼的界定,「同性戀」之所以會污名化是因為異性戀社會對其充滿著刻板印象,或者說,就異性戀的霸權而言,「同性戀」是被異性戀社會之道德規範認定為不正常或不好的身體徵候,而這個「道德規範的認定」就是刻板印象的來源。
因為被視為是「不正常的身體徵候」,所以一般人無法把同性戀看待成正常人,而對同性戀成因加以探討,這也就是異性戀人士對同志普遍存在的成見即同性戀是「病態」、「變態」是會傳染的。「同性戀」在性關係上並非是一男一女,而是男男女女,以致一般人會試圖以異性戀的關係模式(男女)去加諸於同志關係上,認為同志在伴侶關係上,大多男同性戀都扮演固定的男性/女性(主動/被動)的角色,且在外觀行為上男性同性戀者是「女性化」、「娘娘腔」,女同性戀者是「男性化」。除此,異性戀人士還普遍認為,同志都是性慾很強或性關係很隨便的人,同時一直把同志看成是傳染愛滋病的族群。
這樣的刻板印象存在已久,已成為異性戀社會的客觀歷史(註三),而媒體的報導大致來說又複製了這些〝客觀事實〞,如:台北大學箱屍命案的報導中,雖然不同媒體的報導在技術性層次上有所差異,但大致來說是複製了「同志都是性慾很強或性關係很隨便」這個〝客觀事實〞,而大部分的閱聽人所關心的也不外乎是「他們是否是同性戀」、「他們採取何種性行為」這類問題。在台北大學箱屍命案上,客觀、主觀、象徵三種真實互相增強、支援,「同志都是性慾很強或性關係很隨便」其真實性效果得以被確認與再複製。毫無疑問的異性戀規範經由媒體對女/男同志的性意識的建構與病態陳述而再次鞏固。
媒體對同志污名的再現確實會對閱聽人產生真實效果,且強化人們對同志的負面想法,產生對同志有極高度的害怕,甚至形成「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
同性戀恐懼症指的就是對同性戀者非理性的感到害怕和恐懼的負向態度,拒絕同性戀者的行為,且對男女同性戀者憎惡和歧視。簡單的說,大多數異性戀的人對同性戀的種種是無知的,而這些無知造就了一種畏懼的情感。這時若再加上旁人和傳播媒介的繪聲繪影,最後就成了相當典型的「遇見同性戀,就嚇得歇斯底里,和一些非理性的行為表現」(王雅各,1999:231)。
然而,這樣非理性的對同性戀者所產生的恐懼感,並不只會出現在異性戀者,也可能出現在同性戀者對自己認同上,過去研究者將同性戀者的自我污名化視為「內化的同性戀恐懼症」(internalized
homophobia)。Urbi(1991)認為同性戀者否認自己本身的性取向,對其他同性戀者採不信任態度,並對其他少數族群投射偏見,通常他們會致力於掩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並試著和異性戀者約會、結婚。但這些內在的恐懼往往會導致自我疏離、自我厭惡、甚至自殺(轉引自陳麗如,2000:7)。但「內化的同性戀恐懼症」如此的說法是否有怪罪於受害者(victim–blaming)之嫌,若將其修改為「外界壓迫加諸於同性戀者身上而造成的自我嫌惡」應較能反映出這樣的內化其實就是強迫異性戀主義對同性戀者極度邊緣化所產生的規訓效果,而媒體對同志的污名再現正是創造這個規訓效果的幫兇。
結論
在1990年代之前媒體中充斥著醜化、扭曲、片面和偏差的有關同性戀的報導。而在同志平權運動努力下,同志在主流媒體上增加了高度正面的可見性,也獲得了某種程度的發言權,使得一般異性戀人士開始有機會接觸到中立(性)、客觀和持平的報導,有助於澄清先前所存在的誤解,邁向性別平權的開端。
但是在同志提出並強調自己主體性,且要求平等的過程中,媒體八卦式的、標籤式的、病態式的再現依然經常性的存在,這樣的可見性不但抹煞了同志運動的努力,再度將同志社群污名化、邊緣化,更有助於定義與鞏固異性戀的霸權進而產生規訓之效。
因此,我們發現媒體與同志間似乎存在著一種微妙的關係,那就是媒體常常還是會以較污名的方式再現同志議題,但似乎又要顧及同志的人權,所以往往在報導的同時媒體又會放入幾句較正面的報導來評論發生的事件或放入同志社群的觀點,這或許意味著同志議題在目前台灣社會還是兼具著聳動性及煽動性的〝新聞價值〞,因此媒體對待同志依舊存在著極盡扒糞的心態;然另一面,這其實也反映了同志平權運動的努力逐漸多元化了台灣社會的文化形貌,在大眾媒體此一場域上有了某種程度的影響,此一具體成果應是被肯定的。因此,就如王雅各指出,對同志而言(特別是在無法個別現身的情況下),在媒介之內(即指由媒體中的同志來轉變媒介的體質)和經由媒體對社會進行性取向平等教育,會是一個有巨大效果的運動策略(王雅各,1999:172)。
【註釋】
註一
「政治社會」在吳翠松的研究中,她將其界定為維持異性戀優勢價值體系運作的各個政治、社會機制與個人,這之中包括了軍隊、警察、司法單位、學校、醫院、社會輔導機構等。
註二
「市民社會」在吳翠松的研究中,她將其界定為那些曾在報上對同性戀議題有過發言,且所做的發言必須具有反抗異性戀價值體系、支持同性戀平權觀念意識存在的個人或組織,這之中主要包括一些專家學者,婦運團體及同性戀組織等。
註三
媒體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中不可避免的必須觸及客觀真實、主觀真實、與象
徵真實這三個分析面相,而媒體對於形塑人們認知具有重大影響,因此由
現象學角度來探討媒體與社會的關係是一個極為可行的研究進路。從現象
學的觀點言,客觀、主觀、象徵真實三者具有互相影響、互相重疊的辯證
關係。客觀真實是指經長時間歷史沉澱或是制度化、正當化而形成被人們
視為理所當然的現象,而客觀真實必然已存在於符碼(象徵真實)之中,
才得以被保存、流傳、學習。而客觀真實也必須被人們的主觀意識所接受
內化,再用個人行動表達出來。(林芳玫,199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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