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咖管理條例的爭議
翟本瑞
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台北市議會於2001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將「網咖」正式納入管理,明定電腦遊戲業者的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等各級學校二百公尺以上;在營業場所不得有門禁管制或設置包廂,並應就普遍級與限制級加以區隔,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進入限制級區;此外,網咖業者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及其他犯罪的行為。[1]消息傳出,各界反應不一,就家長而言,此一條例可以拯救他們的孩子,使得青少年沈迷於網咖連線電玩的情況有所改善,家長舉雙手贊成其通過;但是,對網咖產業的業者而言,由於條文過於嚴苛,該條例根本就扼殺了網咖的發展,讓整個產業無法生存;若依台北市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統計,現有六百多家網咖目前符合申請條件的北市網咖約有80家,等於近八成業者都不合格,即使在法規公布實施後仍有一年的緩衝期,但仍將直接衝擊到整個產業,業者當然有很強烈的抱怨。[2]
在該條例中,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平時只有下午六點至十點、假日則是上午八點到夜間十點才能進入網咖,未滿十五歲的青少年,進入網咖還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才可。對青少年使用者而言,父母親根本不可能陪同他們上網啡,此一條例,也就阻止他們進入網咖了。對照現存網咖營業狀況,這顯然有著相當大的落差,難怪大家對此一條例有著完全不同的反應。
對業者而言,網咖所經營的是高科技產業,但是,政策制定者及執法相關單位卻都把它們界定為八大行業;對業者而言,法規者制定根本不懂網咖對資訊普及與社會發展的意義所在,只是將原有青少年管教與輔導的責任,從家長、學校以及政府身上,推給網咖業者。通過此條例只是限制青少年活動範圍,並沒有真正解決輔導青少年的問題。此外,更重要的是,在管理網咖一事上,政府角色應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積極輔導與消極管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前者對全社會以及資訊產業發展,都將會是雙贏的局面;如果採消極管制的作法,在業者看來,只是政府無能,而將責任轉移到業者身上的作法。
相較於台灣的情況,網咖盛行於韓國,無論是政府部門及社會大眾,對網咖的普及多抱持著正面的態度。截至2001年年底,光是漢城一地的網咖數目就高達5,610家,全南韓則有21,460家網咖,平均每小時計價1000韓幣(約合20塊台幣),據估計南韓網咖市場應可容納23,000家,市場就會達飽和,未來,網咖就要以更高的服務來吸引使用者,才能面臨良性的競爭。業者表示,南韓網咖的崛起,要歸功於政府法令寬鬆、網咖設備齊全、以及ISP專線價格低廉,2002年起,韓國政府對網咖的管理從登記制改為申告制,業者只要簡便的申告方式,就可開設網咖。此外,政府還特別在遊戲推廣部份,輔導網咖與遊戲業者,甚至韓國大學生畢業後轉往遊戲公司發展而更改兵役法,凡願意待在軟體公司工作五年者可以免除兵役,吸引人才投入軟體設計。[3]韓國政府的作法是將網咖定為為「多媒體文化空間」,與台北市將網咖定位為「會沈迷的賭博電玩」,甚至是「藏納情色、暴力的犯罪溫床」,兩國政府在管理態度上簡直是不同世界的人,一個重輔導,另一則是一味規範,所能產生的效果當然就有很大的差異。單單是藉著這兩萬多家的「PC房」,南韓民眾上網的普及率就達到全世界第三位,對資訊化的發展功不可沒。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南韓政府對於網咖就不加以管理,目前南韓的規定是十八歲以下青少年,晚上十點以後到第二天上午九點前不得進入網咖,十二歲以下兒童進入網咖,更需要家長同意書才行,但如果業者遭受罰鍰處份可以要求消費者自行負擔;至於網咖設置距離方面則是明定距離學校五十公尺為絕對距離、五十至兩百公尺則為行政裁量距離,同時並沒有住宅區不得設置網咖的規定;此外,對於軟體遊戲也是必須經過嚴格審查才可在網咖中使用。[4]網咖管理,重點在於同時兼顧使用方便性、產業發展以及青少年輔導,不能僅從單一目的來考量。
對許多人而言,網路咖啡廳等於電動玩具店,電動玩具店又等於賭博場所,所以網咖就與賭博劃上等號,大家只知道青少年沈迷於網咖,並不深入追究青少年為何沈迷於網咖。除了因為電腦設備新穎、同儕共同聚集享有社交功能外,對青少年而言,留連於網咖更重要的理由是可以逃避到不受父母及其他事務干擾的空間裡,享受自在殺時間的樂趣裡。就殺時間而言,大型網咖除了電腦設備、飲料之外,還有雜誌、漫畫、冷氣等舒適空間,相邀前往,比起其他消費方式,更能吸引青少年聚集。[5]聲光化電等集體氣氛經營,對青少年的吸引力,遠比其他場域要來得更大,青少年自然就不回家了。
管制與禁絕當然無法治本地解決問題,針對校園外網咖的氾濫,教育部有意將其搬進校園,利用現成的網路、電腦設備,在課餘時間開放學生使用,輔導中小學在校內設置網咖,導學生上網行為入正途,成為資訊教育的推動場域[6]。顯然,顯然,網咖並不是不能存在,而是大家認為應該有人為青少年在網咖中的線上行為負責,於是將責任加諸網咖業者。然而,正如同ISP業者無法為網路行為負責般,網咖只能在形式層面規約網路行為,但無法決定青少年依何種方式上網,以及其在網上的行為。
青少年上網玩連線電動玩具、在聊天對話室言不及意,甚至,可能接觸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更有可能因為沈迷線上活動而成為網路沈迷者,嚴重影響身心發展。然而,即令網路線上活動可能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其正面意義仍遠超過負面作用,更重要的是,這已經是一股無法扺擋的必然趨勢。色情、暴力、網路上癮的現象不因網咖存在與否而有所不同,只要網際網路存在,這些現象就會持續存在,所不同的,只是網咖提供了更方便的場所,讓青少年進行網路的活動,然而,這不正意味著整體上網環境仍有改善空間,否則,青少年為何在留在家中上網?為何不用台北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電腦上網?青少年不上網咖也可能轉而飆車、留連於KTV或彈子房,不讓他們進入網咖,自然還會有多青少年聚集之處,青少年並不會因而變得更好學,或是更有道德感,真正的問題並沒有解決。
網咖業者雖然無法規避責任,但教育與輔導青少年的責任同時也需由家長、教師、社會大環境,以及青少年自已共同承擔,將網咖惡名化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更無法使網咖提昇服務與水準。更重要的是,政策上將網咖業者惡名化,青少年就將處於一個惡名化的環境中,本來具有教育意義的場域,反倒成為反教育的場所了,如此一來,全社會亦都將會承受相當的損失。
[1] 董孟郎、陳宛綺,〈北市設限 未滿15歲進網咖須父母陪同〉,《中國時報》2001/11/15,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content/newscontent/0,1058,112001111500008+110501+20011115,00.html)
[2] 〈北市網咖自治條例通過北市八成網咖不符規定〉, ( http://tw.news.yahoo.com/2001/11/14/society/cna/2761171.html);〈業者怨:扼殺生存空間 逼近絕路〉,( http://ofind.sina.com.tw/cgi-bin/news/mkNews.cgi?ID=4186052&Loc=TW),2001/11/15。
[3] 〈韓國網咖吃撐了〉,《星報》2001/7/15,( http://be1.udnnews.com/2001/7/5/NEWS/INFOTECH/GAME/356828.shtml)
[4] 〈台韓網咖協會 搭起友誼橋樑〉,(http://www.soho.com.tw/newsflash/newsflash01070803.htm)。
[5] 王大中,〈Why網咖?�交友、電玩、躲父母〉,( http://www.ettoday.com/article/339-505724.htm), 2001/11/15。
[6] 〈小班教學通訊(國中篇)〉,2001/9/1,( http://class.eje.isst.edu.tw/small_info/28/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