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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之網路隱私權

石宜昌南華大學亞太所研究生

 

一、前言

「網際網路」在人類心中是個令人又愛又恨的名詞。

 

從產業層面的角度來看,有的人愛它,是因為藉由網際網路找到了可以大撈一筆的機會。就像近年來的新興行業「網路咖啡店」,對我而言,網咖是一個不錯的例子,我家正位於彰化縣員林鎮最著名的「補習街」 ,由於學生人數眾多,相對的以學生為主要消費族群的網咖也連續開了不少家,只要站在我家前的路口一看,所能見到的網咖少說也有五家,可想而之,這個行業有多賺錢了。

至於憎恨網際網路的人,便是因它而丟掉工作的人了,記得不久前有一個朋友告訴我他在台北租房子的事,這個朋友委託房屋仲介商幫他找房子,而佣金居然在二千元以上,我當時就在想,如果每個人都利用網路來找房子,而不透過仲介商,那仲介商的損失可就大囉,這些仲介商肯定會看到電腦就想砸吧。

 

在這種資訊滿天飛的時代裡,個人隱私的問題就更形重要了,如果個人資料落在一般商家手裡,那倒還好,頂多受到廣告信件或電話訪問的騷擾,但如果不法份子知道你的個人資料,就可能會有詐騙集團利用各種手段來騙錢了。筆者不久前就曾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對方自稱是我的國中同學,說家裡出了事急需一筆錢,希望我幫忙,但我發覺對方說話的口氣與那位同學差太多了,因此有些懷疑。而這位老兄顯然是詐騙界的新手,騙人的方式讓我覺得有點好笑:第一、對方為了搏取我的信任,報出了我那位同學家裡的住址,但是,他卻連幾巷幾弄幾號都給報了出來,一般人會這樣做嗎,最多說自己大約住在什麼地方吧。第二、這位老兄的資訊顯然太落後了,我這個同學早在高中畢業一年後就搬家了,這個人報給我的是他搬家前的住址,這點倒成了他詐騙失敗的主因。不過,幸虧他冒充的是我很熟的國中同學,如果他冒充的是畢業後就沒連絡的同學,或許我會礙於人情心軟而受騙。

 

在過去那個電腦不發達的時代,別人想得到你的資料或許還得費一些功夫(例如花錢買你畢業紀念冊上的通訊錄),而在這個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別人只需要一台電腦跟一些基本的電腦知識,就可以把你這個人調查清楚。尤其是像我這種不懂電腦的人,可能在上網時隨便按幾個鍵就不小心把自己的機密資料給送出去,根本用不著別人來費心調查。或許再過幾年後,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網路,因此,「個人隱私」確實是我們不得不去注意的要點。

 

二、何謂隱私

隱私權的概念,最早是在西元一八九○年由美國法律學家Samuel D.Warren與Louis Brandies所提出,引起世界各國對個人隱私的重視。當時美國的社會風氣,就如同現在的台灣一樣,報章雜誌為了提升銷售量,大肆挖掘政商名人、演藝人員的私生活,希望能找到名人不堪的一面。Warren與Brandies因為不滿這種報導他人私生活的風氣,便發表了「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這篇文章。內容大致上是說:「在普遍性的原則之下,每個人在人身與財產方面,都要受到完全的保護」。事實上,隱私權有許多定義,但似乎所有的定義都不甚完美,而最常被人們所引用的便是「隱私權」這篇文章所提及的「每個人都有獨處而不受打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獨處,是每個正常人都需要的一項權利,不管一個人是外向或內向,偶爾都會有想要獨自一人的時候,這點,我想應該沒有人會反駁吧,談到這點,就不得不談近來在台灣盛行的狗仔隊跟拍歪風,雖然跟拍也只是為了迎合大眾口味,但名人也是人,也應該享有一般人所擁有的不被打擾的權利吧。

 

接著談到「網路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由於電腦資訊科技以及網路的快速發展,使得有心人士在侵害他人隱私方面變得更加容易,因此,人們把傳統對隱私權的觀念,逐漸轉移到網路隱私權方面,以防止在這個數位時代中,個人的隱私在不知不覺中被侵犯了。不過,縱使本身有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大部分的人還是會在不小心的情況下把自己給「出賣」了。舉個例子來說, 旅遊是現代人現常做的消遺,有許多人會利用網路來預訂飯店的房間,如果有一個人能破入侵飯店的網站,並破解其安全系統,想想看,這會有什麼後果,這個人能夠了解所有利用網路訂房間的顧客姓名、地址、電話,甚至信用卡號,並且能根據飯店的等級猜測顧客大約的收入情況,從這些資料來從事一些非法的舉動。事實上,科技跟水一樣,能夠載舟亦能覆舟,現代科技的發展,固然帶給人類相當多的便利,但也很容易讓自己的私生活暴露在別人眼中。幾年前有一部賣座的電影「全民公敵」,內容敘述美國國安局內部一名官員,為了政治上的鬥爭而謀殺了其它的官員,而主角所飾演的律師卻無辜捲入這場謀殺案,國安局為了滅口,以軍方所開發的「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來跟監主角,主角的行動被國安局掌握的一清二楚。許多觀眾在看到主角的逃亡過程或許會為他捏一把冷汗,如果這樣的過程是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否能像主角一樣有個快樂的結局。更何況如果真有這樣的跟監行動,真實的狀況應該會比電影來得可怕吧。

 

三、小心,可能已經有人盯上你了

 

如果有一天,你在家裡上網,悠然自得地跟網友聊天,大肆在購物網站買東西時,你有沒有想過,可能有一個人正在暗處窺視你跟網友的聊天內容,查看你在購物網站買了什麼東西,甚至可能藉此了解你的身份背景,一旦受害時,才發覺自己的網路隱私權已經被剝奪了。一般來說,只要是從網路上收集個人資訊,或干擾他人對於個人資訊的控制,都算是侵犯了別人的網路隱私權。目前網路上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大約有下列幾種:

 

(一)電子郵件信箱的收集

這是最容易、最基本的方法。很多人都有收到垃圾電子郵件的經驗,但可能有人不知道為什麼這些廣告商會有這麼多人的郵件帳號,其實很簡單,大家都有寄發電子郵件的經驗,以Microsoft Outlook為例,很多人在發電子郵件時會直接在「收件者」欄位上直接把親朋好友的電子郵件信箱加了上去,這樣雖然是個正常的舉動,但如果收到信件的人再將這封信轉寄出去,如此一傳十,十傳百,就可能讓其他的人知道原始寄件人的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親朋好友的電子郵件帳號,只要有心人士加以利用,就有機會獲得上千上萬個電子郵件帳號,不怕廣告信件沒地方寄了。

 

(二)網路TRUEMAN SHOW

網路真人秀是一九九九年開始的新風潮,有一些網站以收費的方式讓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觀看網路模特兒一天的生活,不過,這是在當事人出於自願的情況下,因此並不能算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但也有許多是在當事人毫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有些不肖份子在百貨公司的女用廁所內裝設針孔攝影機,拍攝女子如廁的過程,並在網路上公佈其畫面。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個人隱私權,而且,這樣的案件時常可以在新聞報導中看見,是現代人不得不防範的一項危機。

 

(三)Cookies的爭議

Cookies的概念源自於UNIX系統,可分成兩種,一種就像隨機存取記憶體一樣,是屬於暫時性的,只要使用者關閉瀏覽器,Cookies也會隨之刪除。另一種則是永久性的,只要網路使用者進入某一個有裝設Cookies的網站,這個網站的伺服器會向使用者的電腦要求傳送Cookies,如果使用者的電腦無法傳送Cookies,伺服器就會自動傳送一個Cookies到使用者的硬碟裡,Cookies會記錄使用者以後在這個網站所瀏覽過的網頁與所執行過的動作。Cookies的好處在於可以節省使用者的時間,比方說,如果使用者曾經在某個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且以所註冊的身份登入該網站,Cookies便會將使用者所輸入的身份帳號及密碼記錄下來,當使用者下一次進入該網站時,只需輸入帳號,Cookies就會自動幫使用者輸入密碼,使用者就不用每次都輸入複雜的密碼了。

 

的確,就其功能而言,Cookies對使用者來說確實是相當便利的,但仍然有人擔心Cookies會造成隱私權的侵害。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在一台公用的電腦中,若所有的使用者都有用到Cookies的功能,那麼不管是誰都可以利用任何一個使用者的身份進入某些網站,對該名使用者的隱私權造成傷害。雖然某些瀏覽器有提供關閉Cookies的功能,但畢竟一般的使用者並不知如何關閉,而且,瀏覽器對於Cookies的預設值是打開的,這對使用者而言,不知道究竟是福還是禍。雖然目前已有cookies的管理性軟體,但並不是相當成功,而且這類軟體可能會降低瀏覽器的速度,使瀏覽器的某些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市場中並不普及。

 

(四)怪客(Cracker)入侵

其實,大多數人(甚至包括媒體),對於「駭客」(hacker)這個名詞都有著錯誤的觀念,駭客起源於一九七年代美國的知名大學,據說這些人物都是自視甚高的電腦高手,成為駭客入侵別人的系統只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並不會對系統加以破壞,甚至會告訴被入侵者其系統的漏洞,如何改進。至於怪客就不同了,他們不僅入侵別人的系統,還以竊取及破壞為目的。怪客跟駭客是不同的,只不過現在「積非成是」,在媒體及社會大眾的口耳相傳下,人們都把駭客當成破壞者,而不知怪客為何物。一般人被怪客入侵的話,不僅個人的檔案被「看光光」,甚至可能要面臨重灌作業系統的命運。

 

(五)網路甲蟲(Web bugs)

這種偷窺方式根本不需要想盡辦法去鑽應用程式的漏洞,它靠的僅僅是一種被稱為「網路甲蟲」的小工具。當收信人轉寄信件給別人時,網路甲蟲也會自動將訊息傳回給最初的送信人。這種工具是以JavaScript的電腦語言編寫,附加在HTML格式的電子郵件裡,因此,只要收件人的電腦可以讀取JavaScript的語言,不論收件人是第幾個收到這封信件的人,最初的發信人對每個人的讀信過程,都能夠一清二楚。

 

四、法律的保障

早在西元一九八○年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為了保障個人的隱私權,制定了一套原則,稱之為公平資訊應用法規(FIPs),這套原則後來也成為全球制定隱私權法律的依據。原則的內容大致上是:

(一)網路使用者只能在網路上蒐集真正需要的資訊

(二)蒐集資訊時,需告知資訊的所有人

(三)資訊的使用方式,必須跟告知資所有人的使用方式相符合

(四)若資訊不正確,資訊所有人有權要求更正

 

目前我國與網路隱私權最有關係的法律就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可以保障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但是以目前網路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法律的制定能否趕得上最新科技的發展速度,的確值得考慮,這是屬於法學的範疇,因此本文就不再多加論述。

 

五、相關案例

當筆者寫完上一段時,突然收到一封主旨為「網路行銷利器-Email」的垃圾郵件,這個廣告商號稱有二千五百萬份的電子郵件名單,並將名單燒錄在一片光碟片中,在市場上販賣,一般人所收到的廣告信件大概就是這些廣告商間接造成的,雖然,大多數的網路業者都保證絕對不會將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洩露出去,但又有誰看得到他們是否信守承諾。如果在你生日當天,收到一封不認識的人寄來的電子賀卡,除了祝你生日快樂以外,還告訴你他所開的店裡有你最喜歡吃的東西與你最喜歡喝的酒,這時,你心裡做何感想。

 

強力搜尋引擎GOOGLE在今年三月份就引發了一件頗受爭議的案子,為什麼把GOOGLE稱做強力搜尋引擎呢?不知道的人進入GOOGLE用自己的名字當做關鍵字來搜尋就了解了。GOOGLE搜尋功能之強大,在當時竟讓人找到參與SMART NET(智富網)與中國信託銀行合作活動的網友回函資料,這些資料甚至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等重要資料,引起一陣軒然大波,雖然智富網事後有公開道歉,但網友個人隱私權所受到的傷害,又豈是一句道歉能夠解決的。既然傷害已經造成了,是誰的錯,誰又該負起責任, 當然,這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SMART NET認為GOOGLE利用其「頁庫存檔」功能,擅自將SMART NET的內部機密文件存入GOOGLE的網頁內,並將其對外公佈,已經違反了著作權法。而GOOGLE則強調,網友的個人隱私資料,應該加密處理,只要是加密過的資料,搜尋引擎就無法找到,這次的事次應該是SMART NET自己的安全管制不夠周全。

 

只是,不管這場戰爭誰輸誰贏,受傷害的似乎永遠都是一般的網路使用者。

 

六、結論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句話在網路的世界也相當適用,尤其現在資訊科技的進步又是如此迅速,就算了解所有隱藏自己在網路上蹤跡的方法,誰能保證不久之後,不會出現比GOOGLE功能更強大的網路工具(筆者試過用GOOGLE打上自己的姓名來搜尋,結果竟然出現以前聯考的榜單),雖然政府有制定相關法令,但法規未必能囊括所有的範圍,容易使得許多事件的責任歸屬備受爭議。

 

沒有人希望別人從電腦上完完全全地看透自己,更何況,隱私權原本就是個很難加以定義的權利,尺度的拿捏完全在人們的心中,在我看來,網路業者應該要了解,越是重視隱私權的網站越容易得到使用者的信賴並加以選擇,尤其在「電子商務」出現後,使用者在網路上的個人機密資料又多了一個,就是信用卡號,這點如果被有心人士加以利用,那後果可就不是個人的喜好被人知道那麼簡單了。

 

因此,筆者的想法是,如果不是必要的情況下,儘量不要在任何網站留下自己真正的個人資料(尤其是身份證字號),而且,不懂電腦的我,所能做的建議就是,在轉寄電子郵件的時候,最好將朋友的帳號以「密件副本」傳送,這樣朋友的帳號就不會顯示出來,而且最好將原始寄件人的帳號也刪除,在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之餘,也不要忘記保護朋友的隱私權。

 

參考書目:

.泰普史考特著數位化經濟時代全球網路生活新模式 聯經出版 

候俊耀著網際網路大時代  第三波出版

吳俊瑩著150個網路必備知識 電腦人出版

HTTP://MAILLIST.TO/ARJIN   C&A電子報

HTTP://WWW.HOPE.COM.TW  易立達高科技網

HTTP://TAIWANIC.COM/ALAN  權平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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