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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公民社會的實踐-哈伯瑪斯的公民社會」

 

           李漢育南華大學亞太所研究生

 

一.公民社會的意涵

 (一)「市民社會」內容探究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起源於希臘的城邦(Polis)以及羅馬共和時期(resrepublica)的概念。在布爾喬亞(bourgeoise/ 中產階級興起之後,市民社會產生了新的經濟關係,在此一新經濟關係中,布爾喬亞成為掌控國家的優勢,因此布爾喬亞社會亦有人稱為市民社會。在西歐君主專制時期,重商主義當道之下的市民社會與王權或貴族統治階層相抗衡的正是布爾喬亞階級。

蕭高彥學者認為,從亞里斯多德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傳統中,市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有二:第一,市民社會相對於家計社會,家計社會主要功能在於滿足人類必然性的經濟需要。第二,市民社會的活動,在於市民滿足基本需要之後,自由從事於政治事務。簡言之,市民社會有經濟和政治上的性質。

 (二)哈伯瑪斯的「市民社會」

1962年哈伯瑪斯在《公共領域結構的變遷》中提出「市民社會」配合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模型,將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區分開來。當時他提出的市民社會只具有經濟的性質;不同於一般市民社會中,除了經濟性質,還包含各種自願性組織社團企圖影響公共決策的程序,而具有政治的功能。但是後期哈伯瑪斯又重新修正了他的市民社會概念,也就是包括了自願性組織社團和逐漸重視市民社會的地位。

一般市民社會型態(黑格爾式)型態

哈伯瑪斯市民社會型態

市民社會

國家

 

市民社會

公共領域

國家

經濟領域

bourgeois

家庭領域

human being

公共領域

citizen

 

 

 

經濟領域

bourgeois

家庭領域

human being

           

以哈伯瑪斯在前期的論述中,他將市民社會放在私領域中,扮演商品交易與社會勞動的功能。一般學者在討論哈伯瑪斯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概念時皆把他的「公共領域」概念歸類為共和主義式的「公民社會」;也就是說,一般學者在討論哈氏的理論時,將「公共領域」等同於「公民社會」,對哈氏的「市民社會」則省略不論。

在公共領域結構的變遷中,哈伯瑪斯對媒體抱持著負面的觀點,同時他也不重視托克維爾的結社組織概念,因此,如CohenArato所說的,沒有媒介得以證成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然而到了後期的論述中,哈伯瑪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不得不強調媒體的功能以及結社組織的重要性。不過他所指的媒體應屬於小媒體。

 (三)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結構

他提出將「公共領域」置諸於國家機關與市民社會之間,藉由公共領域中理性論辯形成公共意見或輿論,保證了一般個體得以參與社會與國家狀態之論辯與瞭解。公共領域的學說,即以民眾在公共領域所形成輿論來合理性化國家權力的運作。

 (四)公民社會是自我治理?不需要政府?或是對抗政府?

憲法與絕對主權的爭論

十八世紀公共領域中最重要的政治爭論焦點在於:憲法與絕對主權原則二者何者居於優位?在哈伯瑪斯的論述中,法律保障後天權利取得的正義,以及保障具有普遍抽象規範性質的法令之合法性。「無論誰具有國家的立法權或國家至高的統治權利,都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並使全體人民知曉」。公共領域中政治意識的發展與絕對主權原則是互相對抗的,而與普遍抽象法則的法則的概念相結合,由此而達成公共意見(輿論)。

哈伯瑪斯論述道,基本法或憲法的制訂,使公共領域的功能在法律中清晰的呈現。基本權利首先關心的是公共領域的理性論辯(言論權、出版權、集會結社權)與私人在公共領域中的政治功能(請願權、參政權);其次,基本權利關懷父權體系親密家庭領域下的個人自由(自由權、人身權);最後,基本權利保障財產所有人在市民社會中的交易(平等權、財產權)。

市民社會的限制

哈伯瑪斯認為: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負擔得起的非制度化的政治運動與政治型態是有限的,他提出三點市民社會的限制。

1.一個健全的市民社會只能基於一個完整的私領域,在自由政治文化的脈絡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化型態下發展。

2.理性論辯中所產生的公共意見(輿論)的影響,的確會造成不同差異;但是公眾的影響力只有在經過民主制度人程序的篩檢之後,進入議會討論程序並進而正當的立法之餘,才能轉變成溝通力量;即使是公眾的理性論辯來自自主性的公共領域,沒有透過上述的機制也無法產生影響。必須對於民主化選舉以及議會制度化的協議產生影響,才能成為政治的力量。

3.不能過份期待市民社會中出現的民主運動成為一個「自我組織」(self-organizing)的社會。市民社會只能直接改變自身,最多是間接的影響政治系統,卻無法取得掌控的主要地位。

二.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檢視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的溝通情境

哈伯瑪斯的公民社會與資訊網路之間有什麼關係且資訊網路究竟帶來什麼優勢給公民社會,另外資訊網路是否優於過去的傳統媒體以及資訊網路的局限。這些都是本章所探索的主題。一言之敝之,哈伯瑪斯提出「公共領域」作為國家機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公共領域中的理性論辯形成公共意見,藉由公共意見的形成,國家權力得以理性化的運作,這所指的應是雙向溝通具有理性溝通的型式。而資訊網路的雙向溝通型式有助於公民社會的實踐,且優於過去的傳統媒體。

在日常生活的語言中,似乎充滿著未經檢證由扭曲溝通所產生的虛假共識,它具有規範作用,將會進一步的阻礙溝通者的合理性思考。因此,溝通行動係以追求理解,避免系統化的扭曲溝通為溝通理性之真義,是一種相互理解、共享知識、彼此信任、和諧的、互為主觀的相互依存,絕非僅是一項追求成功的行動;一項行動如果忽略了意識型態及漠視追求了解的價值,即便為成功,也只是一種表面的,背後只會衍生出其它的問題。

哈伯瑪斯認為理想溝通情境的理性規則,有以下三點:1.每個有能力說話和行動的人都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2.每個人都可以質疑任何主張、提出新的主張、表達其態度、慾望、需求及偏好;3.不可藉由內部或外部的強制力阻止參與者說話的權力(黃學碩,民8636-37)。此三項理性規則亦可在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機制上加以實踐:1.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機制可確保所有參與者皆可公平參與政府的公共事務討論;2.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機制可確保所有參與者提出和質疑任何主張,提出主張理由的自由;3.資訊網路之公民與機制沒有言論檢查的限制,可提供開放、平等的溝通互動情境。

不過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或「理想的言談情境」太過理想化,也就是說資訊網路所提供的雙向溝通理性模式並不完全等同於哈伯理斯的溝通模式。然而,資訊網路確實可達成「無扭曲的意見表達、溝通及對話」,提供一個多元,異於傳統媒體所提供的資訊,簡言之,以資訊網路為憑藉的公民參與方式已提供了一個較佳的參與情境。

三.資訊網路和傳統媒體的比較

Laudon將資訊及通訊科技分為一般性與複合性兩種。傳統的一般性資訊及通訊科技是一種垂直式的資訊傳播方式,從單一或少數的資訊中心來源傳遞給許多人,亦即政府可以透過一般性資訊及通訊科技快速地將公共議題資訊傳遞給人民。但此種垂直式的資訊傳播方式,公眾並無法持續參與議題的界定和議程的設定,因此,可能造成某些資訊控制的可能,並無法促進公眾間的互動參與。

但現代複合性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則是一種水平式的資訊傳播方式,亦即資訊來源是多元的,任何參與者皆是訊息的接收者及發出者,其資訊傳播方式是分權及互動的。人民可以透過多元的管道獲得及交換不同的觀點及資訊,使政府或政策制定者與公眾之間可以雙向溝通互動,且公眾之間亦同樣可雙向溝通互動。

當今的資訊網路的進步促成了政治民主的傳播,如在20003月間,台灣地區共有25個地方縣市政府全球資訊網上設置有網站首頁,內容包括電子郵件、「市民開講」、「線上討論室」等等,皆為公民與政治人物提供一種嶄新且強而有力的連結管道。例如我們想在新聞報導或收音機等過去的傳統媒體中來了解候選人或政治資訊,這些資訊只是「蜻蜓點水」的形式,只是強調單方面的政治面向,相對的較少關心於實質的雙向政策辯論。但是資訊網路的功能將改變過去傳統得到的資訊且具有雙向溝通論辯的型式,也由於網際網路的特性是塑造由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以致一般人也有機會在網路世界中接觸到各種不同的言論與思想。

四.資訊網路的侷限

網際網路雖然可以提供多元且異質的資訊,但是網路仍有其限制

1.資訊網路的不平等參與:由於電腦與網路的使用仍然不夠普及,而且年輕人站多數,全國仍有5﹪的文盲和來不及接受或適應網路潮流的較年老長輩可能都被資訊網路排斥在外,如此,將使不能接近網路的「其他多數人」,喪失參與的優勢,甚至造成「參與的扭曲」及「參與機會的不平等」。

2.同樣的人過度參與資訊網路:網際網路具有「準公共財」的性質,亦即網際網路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及「共享性」。如有民眾過度參與某個網路,則可能導致「擁擠性」,而增加整體社會的成本。

4.資訊網路的匿名性質無法隱藏:資訊網路的特質之一就是資訊網路的匿名功能可使民眾平等的參與討論,不分貴賤。但是根據一些學者的看法,網際網路的「匿名」特質並不表示使用者無法得知對方的身份,例如從電子郵件地址或網路位址等,這種標籤可能使得在互動過程中了解身份地位的差異,果真是如此的話,網際網路就不是一個完全平等的參與方式。

5.參與資訊的提供權:在網際網路上,參與資訊的提供權完由政府主控,公民並無選擇權,僅能就政府在其網站上所提供的資訊,來進行了解或討論。

6.政治面的干預:網路上的公民參與可能會有政治面的干預,亦即地方政府網路公共論壇並非是一個無偏見、完全中立的機制。例如,某政黨可能運用動員的方式,以地方政府的網路公共論壇為工具或手段,大量的參與發言,扭曲議題的真實性。

另外仍要考慮上網的時間和金錢的成本問題,上網來取得資訊的時間花費太長是否會減少公民的意願,且上網的金錢花費仍是可觀的數字。簡言之,資訊網路雖然可以取得多元且多量的資訊,但最重要的是會有多少的公民願意藉由新技術以從事政治論述和討論,這仍有待觀察。

.現在和未來的公民社會

  (一)台灣現今是否是公民社會?

持肯定說者,如石元康認為「沒有人可以否認台灣社會基本上已經是一個黑格爾所說的市民社會,台灣社會的根本組織原則已經是個人主義式的市場原則。」他認為由於台灣在冷戰時期被歸為西方陣營,因此採用資本主義使得台灣走上了西方的道路,資本主義導致市民社會的出現。不過他未指出公民是否有政治參與的性質。

持否定說者認為解嚴及總統民選之後,國家和政治的主要動力應該是來自公民或地方,結果卻是政治與社會疏離、政客與權勢蔓延、政黨與學術官僚化,使得「社會」被媒體化的「政治」所吞噬。也就是說未能達到公民社會同時具有經濟和政治上的性質。

在當前的台灣社會中,大眾傳採媒體並沒有扮演好「公共領域」的媒介角色,台灣媒體並沒有提供一個公開、平等、理性的意見表達場所,公眾應該更加努力監督媒體。台灣社會在解嚴之後提出的civil society以「民間社會」論為主,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對立關係。也可以說因國家權力下放,社會才能和國家對抗。在資本主義發展下經濟繁榮的台灣社會,應該很接近哈伯瑪斯左派式的「市民社會」定義,不過台灣並沒有一個獨立自主、公平開放的「公共領域」,因此想達到理想「公共領域」的目標,台灣社會仍有進步的空間。

  (二)未來遠景

隨著科技的發展,除了資訊網路外,隨選電影( movie on demand)、互動電視(interactive TV)、視訊電話(video phone calls)以及遠距教學(long-distance schooling)等等未來通通做得到雙向溝通的功能。如此,哈伯瑪斯開放、平等、理性的公共領域將有可能落實在未來生活中。

雖然我們現在並沒有一個哈伯瑪斯式的「公共領域」,但展望資訊的普及,只要民眾能積極參與論辯,審慎監督媒體運作,加上政策制定者應對未來資訊社會做好妥善的準備,則哈伯理斯理想的「公共領域」的出現仍然非常樂觀的。

【參考資料】

李月蓮,蘇鑰機,〈電子報在資訊時代的社會功能和影響〉,《21世紀》,第57期,20002

林志文(1999),電子化政府與民意表達行為,中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沈樹華(1999),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理論,臺灣師範大學公民訓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徐千偉(2000),網際網路與公民參與:台北市政府網路個案分析,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碩士論文

孫國祥,〈台灣電子民主社會:展望與挑戰〉,《第三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籌備處主辦,1999122021日,中央研究院民族所會議廳

黃永安,〈馬尼拉的公民社會展示力量〉,《星洲日報/情在人間》,2001122

陳建寧(1999),公民文化與地方發展之初探,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俊陽(2000),論語言的協調性與策略性:哈伯馬斯與布爾迪厄的語言實踐觀比較研究,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

程士航(2000),語言與合理性-哈伯馬斯的形式語用學研究,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劉鎮寧(2000),哈伯瑪斯溝通行動理論在行政決定合理性歷程應用之研究─以高雄市國民小學為例,國立中正大學成人及繼續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錢永祥,〈略談"公共型"的知識份子〉,《二十一世紀》雙月刊,200010月號,頁74-76

魏楚陽(1997),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之研究,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二○○○年二月號•

研討會:台灣社會傳統與現代因素的競賽:公民社會出現了嗎?

http://140.115.150.246/ctimes/s4.htm

中華民國總統府全球資訊網

http://www.oop.gov.tw/

台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http://www.taipei.gov.tw/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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