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P. Bourdieu的實踐理論來批判並融合結構與行動論
陳迪暉─清華大學社會學碩士
長久以來結構論或是行動論適切,在社會學的發展中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議題,從結構功能論與符號互動論各自對結構及行動重要性的強調不難看出他們論述的立足點。直至今日,人們對結構與行動間的爭論仍舊存在。就在人們對此議題爭論不休之際,P.Bourdieu的實踐(practice)理論為結構與行動間的解釋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詮釋方法,其詮釋的立基點不同於過去結構論與行動論的詮釋方法,使人們對於結構與行動間的關係得到了新的解釋方法。
Practice
theory不能忽視社會條件,但這種社會條件並不是我們刻板印象中所理解的社會結構,更非代表了社會結構的決定論。Bourdieu以交換行為為例證,指出「時間」在交換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對於交換此一社會行為,我們最常落入社會條件、社會結構的決定論之中,而從社會的rule去看交換此一行為。相對於我們的原始觀點,Bourdieu在禮物交換過程中用時間來看,當事人的禮物交換模式,客觀上所看到的rule是很模糊的,必須從當事人的策略、practice來看,這雖然不是說rule不存在或對人們毫無影響,而是對rule必須重新反省。
Practice必須注意到主體的經驗,例如honour的感覺,Bourdieu的這種論述初看之下容易使我們落入主觀論的陷阱中,造成對practice之主觀論的偏狹性解釋,但事實上主體經驗並不意謂忽視社會客觀條件的重要性。因為主體的經驗必須考慮到是一個人從早年生活經驗慢慢累積學習而來的,是一個人的sense,而不是規則,最後成為habitus的定義,是embody的,沒有被形式化,是寫在身體上的。所以雖然早年生活經驗具有重要性,但絕非受該生活經驗的rule所完全決定的。
Rule這個東西,在人們看來似乎是結構論的產物,是制度性的,但事實上rule的存在並非單純的結構因素而已,因為rule這些明文制度性的關係自己不能詮釋、感覺,制度性的rule變成行動必須有一個habitus轉化而成。但人們的行動也並非如行動論者所認為的創造性的,因為整個habitus是一個understanding、知識系統以及對世界的感知,行動仍需藉由對客觀性的感知而來,但並非完全受其制約。所以,一個正式的結構性rule如果沒有一個主體性的practice、habitus為基礎,讓人沒有sense,那將是失敗的,人也一樣不遵守正式的rule,但其實habitus背後還是有結構的因素在,客觀結構與主觀行動間的關係變成不是截然二分的,其關聯性也並非單純的結構影響行動或是行動創造結構的傳統解釋方法。藉由Bourdieu,我們可以批判傳統結構論對rule的機械性解釋,使我們得知這是個人根據當時的情境所採取的略,是「當下即是」的行動方法,情境決定了人們行動的策略,但針對同一情境,每個人所使用的策略並不相同,並沒有受到相同rule的制約。rule並不能完全引導一個人的感覺、動機,但也不是完全主觀,也非完全客觀,habitus是介於這兩者之間的一種策略,也就是說Bourdieu的論述為傳統結構與行動的一元論間提供了一個整合的媒介。
傳統結構功能論對於rule的解釋、看法是普存的、共有共享的,社會之所以運作是每個人共同遵循著相同的rule,但從Bourdieu的論述看來並非如此,結構功能論對rule的解釋完全失去了個人的能動性、主體性與差異性,Bourdieu的論述中認為規則是在行動時才成為規則,rule是存在大家的行動中,是不斷詮釋、流動的狀態,隱含(immanent)在practice中,是個人的策略。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說practice的rule是每個人不同的策略,則又完全落入「原子論」的論述之中,忽略了群居因素對人行動的影響,也就是完全忽略了「人是社會的存在物」這個真實命題,所以Bourdieu雖然強調每個人的不同,但同一階級具有habitus,和結構、行動兩元的調合論不同,habitus的形式並不是「原子化」的,由於habitus的形成和一個人的階級、歷史以及生活經驗有關,不可否認的,具有類似上述背景的一群人,其habitus將具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也就是說在面對相同情境時,所採用的行動策略,將會和其他不同階級、歷史與生活經驗的群體不同。
雖然habitus最後落實到個人,但在這個過程中,rule的作用仍具有一定的程度。但規則並不是完全相同的,例如Bourdieu想透過官訂的、規則化的親屬關係和真實的親屬關係,來釐清rule和策略之間的關係,就像正式與非正式的對立。和結構論與行動論來做個對照,如果說結構論所說的規則是Bourdieu的official規則,那麼行動論的規則就是Bourdieu的practical規則。
Official規則和practical規則是對立的,代表著客觀結構和主體行動論間的對立。practical規則一開始是少數的、異常的,但最後可能變成official規則,雖然official的規則沒有被改變,必須有一群人不斷在使用某些東西,不斷在動,使practical
rule變成神聖性、普遍化,挑戰了official rule,但神聖化、普遍化的產生必須有背後的大結構條件存在。由此看來,結構論者的客觀社會規則和行動論者主體的主觀行動並不總是衝突對立的,主體的價值也不是永遠不可能挑戰客觀社會規則的,這兩者間的關係,從Bourdieu對official
rule及practical rule關係間的辨證解釋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融合。
對於official
rule與practical rule之間的轉化程度,Bourdieu在我看來則帶有較強烈的結構決定論色彩,呈現了較悲觀的一面。因為 Bourdieu認為ordinary是較個人性的,extra-ordinary是較集體、正式的。ordinary也可能是official,但只有only
type,其他的ordinary都不是official。再者,Bourdieu認為實踐的能動性、策略性來自於下層階級,上層階級容易被official
rule所約制。Bourdieu的如此解釋隱含了上層階級在行動方面受到客觀結構的約束是較大的,遵循了一個「就在那兒」的正式規則,呼應了Bourdieu所認為的相同階級可能具有類似habitus的提法,不過對上層階級容易被official
rule所約制的提法而將其完全解釋成結構論仍是不恰當的,因為就Bourdieu的基礎立論來說,雖然上層階級容易被official
rule所約制,但在面對真實情境時,仍會在official rule中有所選擇,仍具有主觀能動性的成份存在,只不過是在official
rule這個狹小的範圍內選擇而已,所以仍不能說上層階級容易被official
rule所約制就代表了結構論的提法。
結構論和行動論間的關係如何,從habitus的形成及運作可以得到更深入的解釋。結構創造habitus,habitus是一套系統,存在一個人身上很久,可以在不同範疇內轉換,是「被結構的結構」,運作的方式是環境需要如何就會如何表現,較不是conscious的運作,是比較接近功能式的,是深層結構化,但不是要刻意的去follow一個rule,好像每個人在做,但在同一情境中,會有集體性的傾向,而是每個人被結構以後,habitus就會很類似,並沒有人在背後指揮協調。讓agent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被立即的環境決定而非一個長遠的最終目標或特定計劃所決定,非意圖、期待導向的[1]
。雖然「結構創造habitus」這一提法表面看似具有相當濃厚的結構決定論意味,但在Bourdieu提法中所謂的「創造」並不相等於傳統結構論中「決定」的提法。原因在於一個人的habitus形成雖然受到某種程度的結構性影響,而形成一套系統,但並不是完全受到此系統僵硬的引導,在這系統當中仍保留了主體對於該系統範疇轉換、應用的能力,是隨著特定情境的不同而調整的。由此看出,Bourdieu的立論再一次地使傳統的結構論與行動論間得到了整合。
既然人們的行動並不是完全遵循一個外在客觀的rule,rule的產生是對應於在特定當下情境下所產生的,那是否意謂著Bourdieu的立論和行動論所強調的自由意志相同?其實雖然Bourdieu否認客觀規則對個人的完全約制性, habitus不被過去也不被未來決定,它是當下的,但是Bourdieu也認為行動者並非自由意志的,只不過引導人們行動的情境並非結構論者眼中那種普遍一致、機械性,每一個人都會對應出相同行動的結構。Bourdieu論點中的情境和結構論者的結構不同在於Bourdieu認為行動者根據當下什麼對他最有利而對應出適切的行動,結構論者中的那種法律上或規範上的rule已不存在。這種法律上或規範上的rule並沒有完全決定我們的行為,但也並不表示不會有影響,當人們無法決定時,正式的rule才會進到個人的行動準則中[2]。
結構論者常把社會存在的原由或集體活動的源由解釋成社會客觀規範、價值或法律的作用;行動論者對社會存在或集體活動的解釋常著重在「層次論」的解釋,如Simmel,以及「產生論」,例如符號互動論,亦即社會整體的存在是由個別的活動累積而成的大系統。換句話說,結構論對社會存在的解釋是由群體到個人的;行動論的解釋相對的則是由個人到群體的。不管是結構論亦是行動論的解釋都有各自的擁護者,但是否有其他的解釋出路?使在結構論與行動論間取得一個平衡的解釋方式。Bourdieu做到了,他認為溝通、社會的集體動員或社會的維持,必須有一個先決共同的habitus、內在的法則以及common
code[3],但這些並不等於結構論者眼中的規則,同時也兼顧了行動論者所強調的主觀價值的重要性。因為habitus雖有一個基本、客觀的principle分類,但在細部仍有個人主觀性,有活用性質在其中。由此可知,Bourdieu理論的提出,的確為傳統結構或是行動的優位性的爭論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另一出路與解釋方法,而且避免了傳統結構論或行動論在理論解釋上的偏狹性。
Bourdieu為人們的行動提供了一個有別於結構論與行動論的解釋方法,但對Bourdieu來說,人們在情境中行動,其行動知識的來源與方法仍是重要的。在結構論的論點中,人們獲取知識的來源是早已存在社會中的客觀知識、規範、法則,人們獲取知識的方法是單向被灌輸的,個人是被動的、無創造性的;但在行動論者眼中則非如此,特別是符號互動論,不同的知識對不同的行動者具有不同的意義,人們可能對相同的客體知識有著不同的定義,當中人們可以決定是否去用它、接受它或是藉由它去創造或改造出另一個新的知識、意義。而Bourdieu對人們知識來源與學習的看法區分了兩種形式,頗類似於結構論與行動論者的看法。Bourdieu認為人們行動知識的來源有一種是慢慢學,透過觀察,但能學習到規則;另一種是有一個清楚的處方[4],前者類似行動論的看法,後者則類似結構論的看法。Bourdieu認為在這兩種形式中間,社會提供學習的機會來灌輸。
縱使知識有著社會客觀性的成份在其中,這是結構論者的傳統提法,但一旦這個客觀結構的知識寫入個人的身體中,就具有主觀的應用、支配性,比意識型態的灌輸更有效,Bourdieu這樣的論點和行動論的傳統思想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只不過不同的是Bourdieu強調客觀「寫入」,則產生主觀性;而行動論者強調主觀知識對於客觀形成的重要性。此外,Bourdieu認為這些知識,人們是無法去抵抗它的從身體內部顯現出來,包括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等一些特質,忠誠、服從慢慢從這個範疇出來[5]。
就傳統的結構論來講,一個族群共同的曆法對人們而言是人們行動準則的來源,是受其約制的,無法改變、逃脫或變更的,人們在此曆法之下將形成共同的價值、規範並產生共同一致的集體行動;就傳統的行動論者來講,曆法的形成並非先於個人的客觀性產物,而是人們在長期互動下,個人與個人的主觀活動慢慢形成相互主觀性後的產物。就Bourdieu的論述來看,族群的曆法存在並不能否認它的作用,雖然曆法的存在類似結構論者所認為的是一個客觀規則產物,但曆法對個人的約制力絕非如結構論者所認為的具有如此的標準客觀性與強烈的約束力。曆法在Bourdieu的論述中,也不是行動論者那樣的急於否定客觀結構、產物的存在。Bourdieu認為曆法雖然是以一個族群共有的客觀規則形式存在,但在真實人們的日常生活運作中,其曆法的力量雖不能完全否定,但約束力並非結構論者所想像的如此強大,也非行動論者所想的人們具有充份的創造力。也就是說,以客觀規則形式存在的曆法雖然存在於一個族群部落中,但人們真實的日常生活行動卻是多變的,靈活運用的,或是根據當下的情境來行動,曆法中的知識並不完全支配人們的行動,而只是人們行動知識攫取的來源而已。人們的habitus才是practice最重要的來源,群體的儀式性行為不只是單靠曆法的規定來形成,共同habitus下的日常生活practice才是最重要的。例如如果想從客觀結構或客觀曆法的規則去定義某一特殊的儀式行為,如婚禮,而不考慮其特殊的社會經濟條件及habitus是失敗的,因儀式不是完全受客觀結構條件所決定,而是一種生產、知覺與理解模式的特殊產物[6]。此外,儀式的practice在Bourdieu的論法中,也絕非行動論者所認為的只是個人主觀知覺經驗的集合體而已,因儀式性的practice歸功於它的實質上的聯結,是內在概念的簡單系統產物,不只是對象知覺的組織,也是生活practice的產物。事實上,人的肢體動作也包含了社會意義在我們的使用之下,日常生活的practice會受到我們的habitus的轉移內容,主觀身體語言是原始語言,造成儀式practice的根基總是寬廣且含糊的語言,不易明確解釋的一種文化身體語言[7]。
Bourdieu在論「doxa」時,很有趣的,其立論的意含和結構馬克思主義的論調有著某種程度的相似性,Bourdieu認為任何統治優勢階級有一個想把自己利益延續下去的動機,本來只是統治階級的文化傾向,但卻把這傾向變成「自然的」,自然化後就變成doxa,最後人們不去質疑它。這和阿圖塞所謂的資本主義必須從所展現出來的整體結構特性來研究是類似的,Bourdieu所謂的doxa,正是資本主義結構的基本現象。也就是說被統治者被分配一套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的知識系統,阿圖塞定義下的資本主義社會結構的social
reality和Boureieu對於doxa的論點一樣,並不是那麼自然的,是透過政治權力的運作,人們認為是自然的,不再去行動,只是一直再製它,產生一種在資本主義底下的habitus,讓被統治階級對基本的分類看法延續,讓social
reality變成natural world。
但上述論點,尤其是圖塞的論點,太過於結構決定論的色彩,如果說Bourdieu和阿圖塞的論點完全相同,那麼Bourdieu的實踐論就失去了意義了,但並非如此,Bourdieu為doxa的解決提出了具有行動論而非結構宿命論色彩的出路。Bourdieu認為當social
reality被建構後,社會現象失去自然性之後,私人經驗和公共論述的創造,當人們得到一個權力,是把過去的語言客觀化,變成合法、合理的;變成公共的,權威性和合法性獲得了彰顯[8]。
結構論與行動論的爭論,亦即人們是受約束的或是自由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達到了最顯著的衝突,雖然Boureieu為這兩種論調提供了一個新的解釋方法,但Bourdieu對初民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關於資本的解釋似乎說明了從行動論到結構論的轉折。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為了維持象徵性資本,就會去追求客觀結構對好、壞的定義,再製了社會客觀性結構[9],隱含了在現代社會中人們正如結構論所認為的宿命性;但在從前的社會中,特別是前資本主義社會,Bourdieu認為人的象徵性資本必須建立在主觀的人際關係的結合上,具有行動論、自主性、能動性的色彩,而客觀性機制出現後,人對人的支配才建立在理性結構上。
Bourdieu對於前資本主義社會和現代社會在符號暴力的解釋上,告訴結構論者與行動論者各自的理論與時間歷史關聯的重要性,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例如從前社會中符號暴力建立在每天人與人之間關懷上,重點在於給的方式。給時間是最好的,是很個人主觀行動論的,因只有給才能擁有,保持一種不對等性的關係;而現在,個人的權力已不需要私人的結合來保障,已經被客觀結構所保障,個人主觀行動論的色彩與解釋力消失,興起的是較強的結構論解釋。但這只是把結構論和行動論和Bourdieu比較而已,Bourdieu並非相同於這兩種當中的任一解釋。
[1] P.Bourdieu,1977,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72 .
[2] Ibid,p76.
[3] Ibid,p81.
[4] Ibid,p88.
[5] Ibid,p94.
[6] Ibid,p116.
[7] Ibid,p120.
[8] Ibid,p170-171.
[9] Ibid,p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