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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社會間的平衡

 

              翟本瑞(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檢察官會同警察到成大宿舍查訪未經授權的MP3檔案,十四名成大學生因而被檢察官依「偵」字案起訴。台灣國際唱片交流協會(IFPI)堅持要對涉嫌侵害著作權的學生提出告訴,同時要向學生父母提出連帶求償告訴,並聲言絕不接受和解。消息傳來各界嘩然,學生在網路上表達諸多意見,甚至發起「救成大!救教育!救台灣!」的連署活動。檢察官及唱片界則強調學生沒有違法的權利,不能因為許多人都違法,就認定月行為是正當的。

針對各界批評,IFPI在爭議熱頭改口表示尚未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留下了轉還餘地;然而,除非不提出告訴,否則即使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相關規定仍有部分模糊地帶,但就法言法,除非,這十四名學生能提出對複製行為合理使用的証明,否則使用未經授權的MP3檔案可能已經涉及侵權行為了。

長久以來,在學學生未能充份尊重智慧財產權,產生許多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就維護法律尊嚴與保障業著合法權益言,的確值得相關單位重視。但是,涉及到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爭議仍然相當多,在情、理、法兼顧的情況下,是否應依形式法條將這十四名學生定罪,則是值得爭議的。

IFPI估計單就1999年言,每天從網路上被下載的歌曲超過三百萬首,大多未經原歌手同意;網路上音樂檔案交換最大的軟體公司Napster使用者超過三千萬人,代表著至少有三千萬人可能每天透過網際網路來交換可能侵權的MP3檔案。依據Webnoize統計,單單在20012月份,就有二十七億首歌曲透過Napster系統被下載。網路開發公司Viant估計,2001年每天透過網路被下載的電影可能高達一百萬部。可見各類侵權行為普遍存在資訊化的時代。學生常利用網際網路下載各種合法、非法檔案,早己是不爭的事實,台灣如此,世界各地亦是如此。然而,以微軟為主的各大軟體公司,早己發展出一些默契,在查緝侵權行為時以公司與機關為主,而對個人使用非法軟體的現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雖不同意他們的行為,但亦不積極處理,因為,戳破這個現象,起訴個人不但會激犯眾怒,更對公司形象一點好處也沒有。長久以來,電動玩具業者飽受盜版集團的侵權行為所困擾,時至今日,電動玩具界不以取締非法電玩為唯一考量,反而發展成為網路連線多人互動式電玩,以收取服務來計費,利潤反而更高。

199912月,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IAA)代表十六家唱片公司對Napster以「協助和代理侵犯著作權」為由提出告訴,此事經歷一年多的爭議,終於在200135日,由舊金山地方法院Patel聯邦法官對Napster核發新禁制令,限制Napster縮小服務範圍,並要求NapsterRIAA共同清查網路中的侵權行為。此案自始至終RIAA都只針對媒介侵權行為的中介Napster公司提出告訴,而不針對使用者個人;然而,引起最大爭議的是重金屬樂團Metallica了,他們積極記錄並指控三十一萬七千名透過Napster交換其音樂檔案的網路使用者,同時亦對耶魯、印第安那及南加大等三所大學沒能阻止Napster藉校園網路交換其音樂檔,依聯邦「不正當獲利及貪污組織」條款,提出告訴。在三萬多名網路使用者要求Metallica恢復其使用Napster的權利後,法院要求Metallica必須個別處理各網路使用者的案例,此案後來不了了之,但網友對Metallica的行為已經造成相當多負面批評。截至目前為止,幾乎沒有個別使用者,單純因為下載音樂檔存放在硬碟中而被起訴的案例。

相對的,社會各界批評唱片業聯合壟斷,造成音樂價格居高不下,才是民眾違法「試聽」音樂的真正原因。許多藝人亦站出來控告唱片公司長期以來剝削藝人,以聲援民眾應享有低價欣賞音樂的權利。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調查五大唱片公司所實施的「最低廣告售價」(MAP)政策違反聯邦反托拉斯法,在20005月時五大唱片公司與聯邦貿易委員會達成和解,同意七年內不實施「最低廣告售價」政策。其後,美國廿八州的州政府以及三家唱片零售業者,聯合控告五大唱片公司違反州和聯邦的托拉斯法,長期操縱CD零售價格,達到聯合壟斷的之實,數年間,消費者因而損失了四億八千萬美元。

許多人認為基於十九世紀工業生產模式所建立的專利權與智慧財產權觀念,到了廿一世紀數位時代已經必須修改,否則反而將會成為妨害社會發展的阻力。存在數位時代中,複製權與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爭議甚多,舊規範往往不能完全適用。例如,上網連線時,所有檔案都在隨機讀存記憶體、電腦硬碟的快取記憶區(cache)、各個ISP的伺服器代理人(proxy server)龐大硬碟中,儲存一個備份,這算不算侵權的複製行為?列印網頁資料,或將網頁資料複製成檔案存在硬碟中,是否亦違反著作權法?許多人以是否合理使用,或是否有商業營利行為來討論是否侵犯智慧財產權,但是,以著名搜尋引擎Google為例,它利用程式,自動將大量網頁資料從網路中抓取複製到指定的伺服器,並將之當作「頁庫存檔」(cached),讓使用者可以在較近的主機讀取搜尋結果的網頁,以提高網路連線速度與使用價值。這違不違法?相較於個人使用,Google的「頁庫存檔」可能更涉及侵權行為。

即使在起訴Napster後,美國大學生仍有七成繼續使用它來交換音樂檔案,美國社會大眾雖然也認為非法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電影、軟體、圖型、文字等檔案是違法的行為,但也有許多人認為個人暫時使用僅屬「試用」的性質,如不涉及營利的複製行為,且非永久保存,還不致到對簿公堂的地步。美國社會中,電腦使用普及率相當高,各廠商也不願冒天下之大不韙,對遍及各階層眾多使用者加以起訴。台灣社會近些年來網路使用尚待開展,最為活躍的使用者就屬在學學生,當然也就成為交換音樂檔最多的一群。對網路使用尚不普及的LKK族群言,因為自己不使用網路而認為此事件單純是學生違法的行為,在網路逐漸普及後也將會逐漸改變想法的。

固然,這些年來受到盜拷的影響,唱片公司獲利萎縮,但是,許多夜市、市集公然販售違法光碟的現象都還沒有積極查緝就直接針對學生個人起訴,當然會引起相關爭議。容或,就現有法律而言,這些學生違犯了相關法令,但是,如果台灣上百萬的學生都有著類似的下載行為,單單起訴這十四位學生是否公允?學校站在教育及保護學生的立場,是否應該主動配合檢警臨檢的行為,對不特定個人使用的電腦硬碟強制檢查?檢調單位事先是否有合理証據才針對特定電腦申請搜索令?如果只要懷疑就可以對所有不特定電腦扣押檢查,法律的真正精神又將何在?殺雞警猴固然很重要,但是,任何法律執行,都應該考量到各種社會成本與價值。

法務部長陳定南表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搜索行動未向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報告,雖然尚未達到違法的地步,可能已經違反「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教育部長曾志朗雖然不同意未經授權使用MP3檔案的行為,但表示是站在學生這邊的;次長范巽綠則要求各校成立校園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並保証檢調不再擅闖校園。

暫且不論搜証過程是否有瑕疵,個人電腦硬碟中存著MP3檔案是否應受到起訴,這不能僅從法律條文來狹義解釋,而應有社會文化上的考量,此點不只是台灣社會特性,世界各地也都將此一觀念當作默契,不去戳破它。存在形式法律與實質社會價值間的矛盾,不是單純法律就能夠解決的,司法界有著對法律的堅持,我們一向相當尊重。但是,身為社會學家,必須瞭解社會現象與問題癥節,站在社會學的角度,西方視法律為解決爭端唯一工具,其他的大部分社會則只視法律為解決各種問題諸多工具中的一種,甚至可能還是最後不得已的一種。

起訴這14名學生無法解決存在的問題,反而更強化了社會的對立性。只要諸如NapsterCuteMXKuroGnutella等軟體存在,甚至,只要有網路存在,就無法杜絕未經授權使用相關檔案的情形。未來,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及改變唱片業電子商務模式,讓學生合理且合法地使用網路資源才是治本之途。

在這之前,恐怕還是以搜証過程有瑕疵,暫不起訴相關人員,才能保留更大空間,以導正大多數人接受適當的網路使用規範!否則,法的尊嚴可能照顧到了,但是,社會的問題終究沒有解決,而這次成大事件也將會成為世界級的案例!

  

* 本文與南華大學教育社會所編輯之《教育社會學通訊》第29期同時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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