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偏差行為的初探
廖鐿鈤(南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涂爾幹在《自殺論》提到自殺是社會事實的一種,它會隨社會潮流(social
Currents)而所改變,社會整合的程度成為涂爾幹分析的要素,極端的強或弱,甚至是社會的解組都會影響到自殺率,換句話說,社會潮流可以是一種變遷的過程,並與社會架構是平行同步的。近年來,隨著電腦科技、網際網路快速地發展與普及,藉由網路之利用也產生了各種不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等偏差行為,影響之層面可謂相當地廣泛。除此之外,一些僅能利用網路科技方得以實現之犯罪行為已非傳統刑法之犯罪行為型態得予以涵蓋。
資訊時代的來臨,它是一種社會潮流所致,電腦科技的發展的文明史,由傳統笨重的超級大電腦到如今輕薄的手提電腦,這還不打緊,尤其在網路系統的發展上影響甚大,網路所構成的虛擬空間成為網路使用者留連的場所,這也是為什麼網路研究者要研究的範疇,由W.Gibson提出科技小說中提到Cyberspace開始,轉正如他所言,逐漸地走想虛擬文化,早期從H.Rheingold研究The
Well線上會議室,MIT的Sherry Turkle研究MUD多人連線遊戲,到晚進一些學者研究BBS、IRC這類的網路溝通管道,不管其本質是為何目的,總歸這些為溝通互動的場所,皆可稱為虛擬社區(Virtual
Community)。
虛擬社區幾乎可以算是一個現實社會的縮影,只是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可能會帶給人類不同的感受,在以往對科技傳播的分類有所謂的派別,科技決定論與社會決定論之爭,分屬於科技樂觀派與悲觀派。樂觀者認為網路科技正是人類史上最進步的文明,在個人作業上的便利外,不但利於陌生人彼此的溝通,甚至拉近距離,去除疏離感之類,是有助於世界各地產生都市幅輳而形成的網路全球化,甚至是D.Mcluhan所言的地球村,所以科技發展必須積極。
反觀悲觀者看法,科技的確會帶給人疏離感,如電視的出現,使一般人沉迷於電視節目,尤其是老人家在退休以後只能在家看電視度日,會找時間出外走走,另外科技發達另一方面的影響,就生物科技的開發而言,幾年前複製羊的出現,到近來人類基因圖譜的現形,意含著人類可以以造物主的身分降臨,這已打破傳統社會演變的過程,這是違反人類倫理,也是人類演化的斷層,達爾文不禁悲從中來,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將會助益於有掌有財力、權力智識份子(cognitive)身上,成為網路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所以科技需適時的發展,必要時會停止一切。
其實網路在草創時期是走悲觀者的路線,因為這是一場革命,革了什麼命,是革了個人生活、社會結構甚至是國家組織等,是一言難盡的革命,且說它的衝擊並不止於古騰堡的印刷傳播,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網路可謂能容山納海,因此也產生一些憂慮,從網路問題不斷的發生來看,正符合網路是一種無政府的狀態,這是一個失序的網路資訊時代,即使有網路宣言這類的口號出現,但這也只能限於少數人,因為網路是創造不可能的母體(Matrix),於是等著使用者去逐步發掘。
網路的特性是具有匿名、去中心、連結又隔離與即時等特質,於是使用者可以排出一些實體社會的危機,在電腦連線的這端運籌帷幄,使用者可以拋棄傳統的束縛,自由任意的從事網路活動。網路空間之所以吸引人乃在於它可以滿足各種人的需求,如前述網路是可以達到傳統無法滿足的任務,於是有些人會獲得資訊,所以拼命瀏覽網頁,以達增廣見聞之效,有些人是因為需要聊天的對象,所以到ICQ、IRC或BBS等聊天互動的社區中,現實與虛擬經常的往來造就出人格認同的議題,匿名成為一種風潮,更是分身與本尊交替,尤其在角色扮演之上更是一覽無遺,角色可以因匿名而隨身變,隱約可以預見網路偏差行為可能會蘊含其中,甚至是百姓日用而不知的情況下慢慢腐蝕。
近來一些「網路新聞」再度成為各媒體極力聳動報導的焦點,利用網路做為犯罪媒介的駭客、揭露他人隱私的色情圖片,佔領斗大版面,網際網路在大眾的眼中,轉眼間成為全民公敵。網路的偏差行為在此可能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個人而言,另一類則是對社會整體或國家,個人部分可能是網路上的謾罵、侵犯隱私權、一頁情或援助交際等,整體部分則是在販賣毒品槍械、駭客或病毒等,這些都可算是網路偏差行為的一種,甚至有些可歸類於犯罪,是觸及法律所不容的行為,在網路規範尚未成形之際,使用者勢必還要忍受這種失序的網路時代。
謾罵與隱私權主要在人權的範疇。謾罵可能只是網路紛爭的基本過程,筆者曾經在聊天對話室遇到這類型的人,對方一進入即破口大罵,不雅的文句由三到十八盡出,於是有些參與者也以彼之道反其人之身,罵輸對方則以另一種暱稱上來繼續罵,結果大家還是和平收場,比較激烈應該是除了網路上的謾罵外,更牽連在現實社會的行為,假如大家有印象一則新聞,因為在網路上的出言不訓,彼此不高興,於是找人手相約在某一場所談判,隨時準備械鬥一番,這也難怪有人說網路對於社會運動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謾罵是否與人的言論自由權有關,還是有所差異,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情況是利己又不傷人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為構成要件之一,假如有害於他人者,應該是屬於毀謗行為,觸及民事訴訟等相關法律,網路究竟是怎樣的一個怎樣的場所,可能要依照各個網站的規定,一般版規或網規都有明示使用者成為會員後必須遵從的規則,或許這是網路禮儀(netigutte)必經之路。
談到隱私權在絕大部分是在於電子商務部分,由於網路交易環境尚不是很成熟,所以有些人還是會害怕自己的資料被他人所挪用,在蕃薯藤的網路調查發現人們對電子商務最大的憂慮是交易安全,其次是個人隱私權的部分,因為這些問題弱勢發生將會對個人產生不良的後遺症,害怕有人會持假資料申請真證件,這都需要提防,就像現今社會偽卡帶給信用卡發行銀行幾億元的損失,在網路實行電字商務必須加強加密技術以保障交易安全,另一類是客戶資料的問題,網路公司是否有權可以自行處理客戶資料,如販賣或轉讓,或許在某些公司的考量下,這些資料將是電子商務潛藏的行銷管道,算是一筆很重要的資產,所以在隱私權部分可能會受到質疑。
而網路一夜情或援助交際,是屬於網路色情問題。色情在現實社會中原本就很難斷絕,只是礙於現實社會的法律規範,只能偷偷摸摸的活動,透過一些特殊場所為媒介,與警察玩著躲貓貓的遊戲,即使在警察一波波的掃黃行動中,雖說大有斬獲,但還是抓不勝抓,可見色情很難杜絕。網路原本就屬於一個開放的空間,即使有規範存在,對這些人來說可能只是皮毛而已,在網路上不必躲躲藏藏,只要隱身進入某個虛擬社區,隨便的開個聊天是也不會遭他人歧視,尤其在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下,網路警察不滲入對話內容,根本無從察起,於是網路提供一個合法性的場所,庇祐色情一族。
而「援助交際」絕不像字面上看來只是透過「交際」來得到「援助」,事實上仍是性關係的應召化,少女仍在其中受到性剝削,所有從娼會有的風險,包括得到愛滋等性病、被強暴、被人口販子集體控制等危險仍然存在[1],這些問題也不得不防。
傳播病毒是一種極為可惡的行為,尤其在全球資訊網彼此相互連結的情況下,只要感染到病毒,可能或擴散到全世界所有的電腦,發作起來的後果更是難以估計,在資訊科技產業在幾分鐘的停滯下損失可能是某個國家的生產毛額,所以傳播病毒者將帶有毀滅社會秩序的意圖,而這些人可能規於駭客(Hacker)之中,駭客是不同於一般的電腦迷,是一群專於電腦程式的設計兼破壞者,或許在這些人的心態下可能是自以為是的態度,或許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說可能比較貼切,另外常見的駭客行為,通常是入侵對方的網頁,串改一些標題或網站名稱,並無多大得損傷,有些則是入侵學校電腦,掌握所有人的帳號,以癱瘓某一部電腦,甚至刪除該網頁,雖然這不及傳播病毒,但也帶來相當大的損失。
日前的「軍火教父」網站公然販售槍枝,以及大學學生利用學校網路教人製造炸彈等,涉及教唆他人暴力犯罪的行為之外,或是國外一些槍枝的圖解資訊也流入平民百姓家,其他各式各樣的犯罪型態也一一出現在國內網路上,為害甚大。而毒品等違禁藥物也在網路上出現,線上點單事後交易,由迷幻藥到墮胎藥樣樣皆有,似乎可以開一間網路藥局,不但傷害個人的身心的健康,甚至還損害國體敗壞社會風俗,可謂是傷人又傷己。
目前維持網路秩序的力量並不是來自政府相關單位之監督,而是靠大多數有正確共識參與者的努力,以網路犯罪的多樣化,涉及層面的廣泛,實非政府任一單位獨力足以因應,偏差行為更是時有所聞,顯見不論使用網路之動機或結果是否違法,皆須予以規範。尤其,網路具有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之普及性,任何人都可能因網路之便捷而獲益,亦可能因網路之隱密而受害,從而若不及早針對網路活動制定一套法律規範,未來相關糾紛勢將層出不窮。
根據麥可尼國際顧問公司
(McConnell International)的調查,多數國家都沒有防範網路犯罪的刑法。麥可尼公司針對52個國家所作的調查結果顯示,其中33個國家對網路犯罪行為沒有任何防範的措施。報告指出,現行的法令很快就被新的犯罪行為超越,法令對這個「虛擬」的世界,實在防不勝防。
在許多國家當中,網路犯罪的處罰都還非常輕微,實在不足以造成任何嚇阻的作用[2]。
資策會法律中心建置的
「非色情網站-網路犯罪防制網」也在今天公布。這個網站以「反網路犯罪」為設立宗旨,由科法中心的一群法律研究員負責內容的建置。該網站主要的單元有上網與關懷須知、檢舉信箱、法庭風雲(法院判決)、前車之鑑(國內案例)、消黃設備(防範技術、過濾軟體)、大家開講(討論區)、奇文共賞(相關文章)等,並依不同網路使用者族群,以「老爸老媽經」、「酷哥辣妹族」、「童言童語區」和「法律知識庫」四種方式索引內容,方便不同使用者在該網站上快速看到自己所需的相關資訊[3]。
網路是否失序,端看人心如何運作,一切偏差的行為產生是有其淵源,就好比網路可以重新塑造一個人的身分認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它牽涉到人格的問題,雖說網路提供好的多重人格,相對的也可能暗地裡型塑自己不自覺的人格特質,在呈現出後亦不覺得是危機,哪可要注意,網路雖是新興的媒體,需要時間去摸索,希望期間能縮短早日達到路光明。
[1]梁玉芳報導(2000),(http://nick.eecs.stut.edu.tw/~heart/news/newes/health-6.htm),2001.05.15
[2]〈網路犯罪無法可管?〉 ,(http://www.21life.com.tw/index3.cfm?show_news=D&news=2034)2001.05.15
[3]石依華報導(1999),〈NII與科法中心聯手,網路犯罪防治網今天上線〉( http://www.ithome.com.tw/news/880305/19990305-1.html.)200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