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社會學核心概念的討論
—from
Peter Burke(1992).”Central
Concepts,”pp.44-67
in History and Social Theory.
蔡佳諺-南華社會學研究所研究生
這一章的主要目的是要探討歷史學家從社會理論家那邊借用了,或製造了哪些重要概念上的工具。或是社會學家對這些概念(例如class、social
mobility等)的使用有很多爭論,且並非只有一種意義,而歷史學家通常都不知道,就挪用這些理論來使用。
歷史學家常常譴責社會學家使用一些令人費解的術語。雖然如此,歷史學家還是仍然需要採用一些從社會學理論上的術語。因為第一、這些術語可以幫助歷史學家了解社會實體(social
reality)的特殊面向;第二、有一些術語可以比歷史學的普通語言更精確些,且能更好地做區辯和嚴格地分析。
但歷史學家可能會反對這種作法,他們可能會問說為什麼需要一個現代的概念去取代生活在社會中人們的日常用語以了解他們自己的社會?例如17世紀的法國農村居民應該比我們現代人更了解他們的社會。沒有什麼可以替代地方性知識。人類學家也贊同歷史學家的這種意見。Malinowski:「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他們關注於非正式、非官方的領域(日常生活的領域),他們的目標是要恢復(recover)他們所稱之為「民俗模式」(folk
models)或行動「藍圖」(blueprints)。換言之,就是要恢復行動所存在的脈絡與社會情境,以更了解行動的意義。更進一步來談,並不是說我們應該完全從本地人的觀點去觀察其行動與結構之間的關係、意義,而是社會科學的客觀性應該建立在研究者與被研究者的共同基礎上。
這個觀點並非是要以現代模式取代民俗模式,而是要補充民俗模式。同時代的人不可能完全了解他們自己的社會。所以透過對於歷史的研究,我們可以更了解自己所身處的社會。比較晚期的歷史學家至少可以有後見之明的優點,或一個較全球性的觀點。在地方或是國家層次上,至少,歷史學家可以比17世紀法國農民更了解他們的問題。事實上,假如我們要限定自己在地方性的範疇上去了解法國歷史,這是很困難的。歷史學家通常製造一些有關大區域的general
statement來描述特定時期的歷史。他們通常以對比的方式來製造他們自己的概念:例如「絕對君主制」、「封建主義」、或「文藝復興」等等。
Peter Burke認為雖然上述概念是很有用的,但還不夠,歷史學家應該去學習社會學理論的語言。這一章提供的就是這些基本概念工具。然而,這一章並非只是寫給歷史學家,同時也是針對社會學家。歷史學家有時候被指控偷取社會學理論的概念去建構他們自己的領域。但反過來說,Burke認為歷史學家也會回報一些有價值的東西給社會學家。
社會學理論的概念與culture-bound分不開。理論有關社會行為的部份通常與culture-bound相聯繫,因此,它們只能被要求去適應、適合,而非運用在其他部分的世界。換言之,理論只能放在既定的脈絡下運用。例如Kula’s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通常經濟法則是認為價格增加時則產量增加;價格下跌時則產量減少。但在17世紀的波蘭貴族則認為,黑麥價格增加則產量下降;價格下跌則產量增加。Kula認為主要有二個因素:貴族的心裡和農奴的存在。17世紀波蘭貴族對於增加利潤並沒興趣,他們關心的是能否有穩定的從農奴中回收收入,以支持他們習慣的生活條件。所以當黑麥價格下跌,他們就需要賣更多的黑麥以維持他們的生活條件,並且要求監督者要農奴更努力工作以增加產量。反之,當黑麥價格上升,則農奴就輕鬆了。Kula顯示出經典的經濟法則並不能運用於所有地方,必須配合其歷史、社會脈絡中來探討。
Social role
被定義為是在社會結構中佔有特定地位的人士應有行為的模式或規範。隨著社會結構的不同或變遷,社會角色也會隨著變動。例如Child在現代與中世紀時的意義就不同。所以歷史學家必需更謹慎地運用社會角色此概念,勿以對角色的現代意義套用在過去相同的社會角色。換言之,社會角色的意義是必須放在不同的歷史脈絡與情境中來探討。
例如不要以過渡簡單或帶有偏見的色彩去詮釋「寵臣」(favourites)的角色。統治者,像其他人,都需要朋友。他們需要非官方的建議,特別是當這些建議的權利都被貴族所壟斷。統治者需要某些他可以信任的人,某些獨立於貴族與官僚並圍繞著他的人,某些完全效忠他而可以完全依賴的人,或是至少某些可以在事情有錯誤時代背黑鍋的人。而寵臣就是這一類的人。
不同的團體對於個人佔據一個特定的角色而有不相容的期待時,就會發生「role
conflict」或「role strain」。
Erving
Goffman 的理論與歷史學的結合。自我表演(presentation of self)與文藝復興時的肖像。肖像顯露出藝術家所認為的,或是藝術家的委託人(顧客)所想要的,姿勢、表情、表現和適當的道具。例如甲冑畫在從沒打戰過的貴族身上、書本畫在從沒學習過的主教手上。透過Goffman的理論可以使歷史學家對於義大利社會的特徵有更敏感的觀察。透過Goffman的理論,我們可以了解人們怎麼去進行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怎麼會為了符合社會期待的角色而去扮演自己。同樣,我們也可以了解在人們扮演符合社會期待的角色時,背後所顯露出來的社會價值與特徵為何。
歷史學家通常可以發現理論能幫助他們提出更有意義的問題而非答案。所以女性主義理論的蓬勃發展可以幫助歷史學家去觀察過去被埋沒的歷史,特別是關於女性的歷史。及為何女性會被視作看不見或無聲的。
女性通常被歷史學家視作看不見的,特別是有關她們的everyday
work,她們的政治影響力也通常被忽略,談到社會流動時也經常以男性的角度提及。女性也通常被描述唯一群無聲的團體,她們的意見、想法通常只有通過男性支配團體的語言才能被表現出來。
女性主義運動與理論的結合鼓勵了女性與男性歷史學家對過去歷史詢問新的議題。
另一個議題是有關女性的工作(work)。女性的工作通常被男性歷史學家所忽略,因為這些女性的工作通常未被官方的文件資料所記錄,或是調查這些工作資料的都是由男性官僚所登記。
假如男人與女人之間的差別是文化的而非自然的,假如「男人」與「女人」是社會角色,是在不同的時期所定義和組織,那麼歷史學家就會有許多工作要做。他們必須去描述出支配性別的規則(dominant
gender conventions)為何,及這些歸則是相應於什麼樣的社會情境。例如巫術審判的事件,這些被施以巫術審判的大部份都是女性,這就是有關性別的歷史議題。並且,在當時歐洲很多的組織例如修道院、軍團、行會或兄弟會都被視為男性團體的例子,禁止女性參加,所以在很多政策上,特別是在政治的運作中,女性都被排除在公共領域之外。
Sex的議題,最有名的就是Michal
Foucault的理論,尤其是同性戀(homosexuality)的議題。的確,性別(sexuality)是一個現代的發明,是一個有關人類關係論述(discourse)的新形式。Foucault對照在古希臘、古羅馬和早期基督教世紀中對於性主體的態度主要都是由哲學家與醫生所論述的,並且他認為這些論述是有問題的。換言之,這些論述的背後都包含了權力支配的關係。他注意到古典的文本提到的是同性戀的行為(acts)而非同性戀的人格(persons)。Foucault的論點已經加深和加寬了近年來人類學和古典學者企圖去再建構有關性行為在不同的文化中的規則和假設。例如,在最近的研究中論證出古希臘對於愉悅(pleasure)並非是彼此的,是被限制擔任支配伴侶的角色上。性,就像是在強硬的勝利者與軟弱的失敗者之間一種象徵的零和競爭,不是贏了全部就是輸了全部。男人之間的性關係本身並非是可恥的,但是去扮演從屬的或女性的角色則是被認為有損擔任女性角色的男同性戀者的名譽。Foucault的研究討論性、性別在不同社會歷史中有不同的意義,藉此說明了現代社會都把性行為與人格相連,例如把同性戀者等同於人格偏差者。
所以歷史學家對於性與性別的概念有所了解的話,就可以回去過去的歷史中觀察是否有被刻意忽略掉的面向。或是了解歷史本身也是一種有關權力論述的場域,這就端看寫歷史的人或不同的社會對於歷史的詮釋都有各自不同的說法。
過去30年來,家庭的歷史已經變成一個迅速發展的歷史研究,並且已經導致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和社會人類學家之間的對話,每一個學術團體都從不同的學術團體和所致力的方向,學習或修正他們原來的假設。
早期的社會學著作《家庭的構造》(L’organisation
de la famille)(1871),Frederic Le Play區分出主要三種家庭類型:「大家庭」(patriarchal)、「主幹家庭」(stem)、「核心家庭」(nuclear)。他們認為這三種家庭類形是依照年代次序排列的,也就是從早期中世紀的clan(氏族),然後是早期現代的折衷家庭,及到工業社會的核式家庭。然而,這個社會學正統學說的逐漸核式化(progressive
nuclearization)的理論已經被歷史學者Peter Laslett等所挑戰。
歷史學者提供不同於Le
Play的分類,他們透過對16到19世紀人口普查的文件記錄資料,依照household的大小(size)和性質(composition),來區分簡單的(simple)、擴大的(extended)、複合的(multiple)的家庭類型。但是這種分類被不同學術訓練背景的新的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認為有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當這三種家庭類型被再婚的配偶帶進或遷出他們的小孩時,就不再適用。第二個問題是有關hard(統計數字上的)和soft
data(統計數字所不能直接觀察到的事實)的問題,我們通常發現家庭的關係是在一個被既定的空間和時間所結構,但是這個結構並非在household的size所顯現。換言之,我們不能僅從household的大小、性質來做家庭類型上的區分,家庭基本上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組織,而非一直不變的。
家庭並非只是一個居住的單位,而且也是一個經濟和法律的單位。家庭是一個道德的共同體,這個團體是必須融入家庭成員的認同與感情。因為經濟上、感情上、居住與其他的單位可能並非是一致的,這說明了家庭功能的多樣性。所以要以共同居住的標準來判定家庭結構的類型是有問題的。例如,在1950年代東倫敦一個關於工人階級的社會學研究指出,工人階級的夫妻雖然住在分開的households,但一個可能會住在另一個的附近,並且每天去探視他。在這個例子中,一對配偶的household是共存在一個擴大的心理層面。換言之,一個household的構成要素並非僅由物理空間所構成,還包含了心理空間。
總之,對於在英國有關核示家庭的爭論,不僅是有關純粹博古學家的興趣,同時也是對不同社會變遷觀點的反思,換言之,即透過家庭的研究來討論社會變遷的問題。有關經濟變遷的議題,特別是市場的興起和早期工業革命改造了社會結構,包括家庭的形式。不管這些議題他們所處的立場為何,研究家庭的歷史學家利用社會學理論,現在能以一種更精確的詞彙,和做出比以前對於家庭類型更好的區別。反過來說,歷史學家也勸服社會學家去修正歷史學家原來從社會理論所借用過來的觀念。換言之,社會學家與歷史學家透過對於同一議題所做的研究,可以相互修正、補足他們所依據既有學術訓練的理論的侷限性。
過去幾年,有關共同體的概念已經在歷史研究中變成愈來愈重要的部份。在這個20世紀的中期,共同體研究在人類學與社會學研究中已經被很好地建立起來。在一個歷史個案中,對於村落的傳統研究普遍來講是為了村落中人民自己的目的(例如建構他們對自己村落的歷史認同),或對於地方驕傲的表現,而非是一個了解更廣大社會的工具。
早期現代英國的共同體研究,也顯現了在不同環境中定居類型之間的文化上的對比。比如農耕與游牧的之間對照。例如,定居在森林區域中的村莊是比農耕村莊較小的、孤立的、少文字和較保守的態度。這種類型的研究,強調共同體和環境之間的關係,並且避免視村莊僅是一個島嶼,和忽視從微觀及宏觀層次之間的關係來分析的危險。
另一個有關共同體的議題是大城市。George
Simmel和Louis Wirth強調匿名性(anonymity)和個體的孤立性在都市的議題。近幾年來,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也開始視城市(city)為一組共同體或都市村莊(urban
villages)。對於都市歷史學家的挑戰,是研究有關共同體的建構(construction)、維持(maintenance)與毀壞(destruction)的問題。而最近有關儀式(ritual)和象徵的(symbol)的研究可以幫助都市歷史學家回答這個挑戰。例如Victor
turner發展一組有關涂爾幹對於社會改組(social renewal)的創造性冒泡(creative
effervescence)運動的觀念,創造一個新名詞「communitas」以提供天然的、未結構的社會連帶。這些連帶是必須暫時性的,因為一個非正式的團體不論是逐漸凋謝或凝結,最後都會形成正式的制度。同樣地,communitas也會隨著時間而修正、在內制度化,或以儀式及其他手段形成所謂的「共同體的符號性建構」(the
symbolic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換言之,透過象徵的符號與儀式的建構,可以解決現代都市中集體認同微弱的危機,而使社會不至於限於失序的狀況。也就是涂爾幹認為職業團體可以解決在有機連帶社會中,集體意識薄弱的問題。
在早期的現代城市,例如地方自治區(parishes)、行會或宗教上的兄弟會都有它們年度的儀式,但隨著城市逐漸便大或增加,這些儀式就會逐漸衰退。這些儀式鼓勵有關集體認同概念的出現。例如國家認同的具體化形式就是國歌、國旗或國家紀念日。透過符號的想像(特別是語言)與集體記憶的力量,通常是一個共同體建構的主要因素。
例如Benedict
Anderson的「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是隨著宗教因素的衰落和地方語言的提昇(透過印刷資本主義的功勞)而出現。對於Ernest
Gellner,主要的因素是工業社會的出現製造了一種文化上的同質性,這種文化上的同質性就是以國族主義(nationalism)的表面形式出現。而對於Eric
Hobsbawan來說,他關注的是從人民的國族主義到政府的國族主義的區分,並且認為一般人民感受到國族只有在19世紀晚期時人民成為一種政治的重要性質。
對於不同觀點的有關認同的看法,他們可能彼此是互相對立、對照他者的。例如基督徒對天主教徒、男人對女人、北方對南方等等。所以認同是必須放在與他人(團體)之間的互動關係來建構。
並不能假設每一個的團體中都存在著連帶關係,共同體必須是被建構和再建構的。並不能假設一個共同體中都是同質性。例如僅單從階級(class)的角度來看待歷史,忽略了階級內部不同團體、身份、地位的問題。
Class
社會階層化對於歷史學家來說,通常是傾向用例如caste、social
mobility等用語來表示,而不會意識到這些用語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且這些用語已經透過社會理論家的研究而產生問題出來。
例如對於Marx來說,一個階級是一個社會團體與生產過程之間的特殊功能相關。例如地主、資本家與工人相對於土地、資本與勞力的關係。這些階級的不同功能給予他們各自的利益之間的衝突,和以不同的方式製造相同階級內的人的思考和行為模式。因此,整個歷史就是階級衝突的歷史。
但是,Marx的說法又太過於簡單化。Britian認為Marx忽略了邊緣的個案,例如自我雇用的人(self-employed
man),這種人並非可以簡單地歸列為Marx對於階級的分類。並且很多批評家認為Marx使用階級有很多不同的意義。例如有時候Marx區分三種階級:地主、資本家和勞工。有時候又區分為二種階級:壓迫者和被剝削者。且有時候Marx又認為在1850年的法國農民又不能成為一個階級,因為他們缺少階級意識。
對於意識的強調可以值得我們更進一步的發展,我們這似乎暗指著可以在涂爾幹的脈絡下認為一個階級就是一個共同體。並且發問說在階級內部是否會產生衝突?
階級之間的衝突並非只在Marx脈絡下的階級衝突,在早期17世紀的法國產生的叛亂,是叛亂者為了抗議中央政府租稅的增加,並且衝突是發生在中央(Paris)與地方之間,而非統治階級與人民。從這個例子來說,這個抗議所顯現的衝突是在一般人民與貴族之間,及都市與鄉村之間。而非Marx認為依經濟結構所產生的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間的衝突。
階級模式並不能解釋上述有關17世紀法國的叛亂。「身份」或許是可以解釋的模式。17世紀的法國可以區分為三種身份(estates)或秩序:教士、貴族、平民。
Weber區分階級(複數)可以定義為受市場狀況所決定的生活機會的人民團體,及身份(estates)或地位團體(status
groups)。身份與地位團體識被地位或榮譽所決定。地位團體的位置是被出生或法律上的規定所規範,它們通常顯現出生活的類型(style
of life)。Marx是根據生產(production)來定義階級;Weber是根據消費(consumption)來定義身份。
Weber的模型是對於Marx的階級的另一種說法,同樣地,Marxist也回答Weber,指出像地位這種價值,很多也是統治階級企圖灌輸給被統治者的價值觀念,以正當化他們的地位。
另一種說法也認為對於特定社會結構的陳述,並不能視為是一種中立式的描述,而是企圖為特定團體的特權給予正當化的描述。例如中世紀三種身份團體的區分:教士、貴族、平民相對於祈禱、打戰、工作,就是要正當化教士與貴族不用工作的說法。
在Marx與Weber之間的爭論是複雜的,並且事實上他們二人都是試著要以不同方式回答有關不平等的問題。Marx特別關注於權力與衝突,而Weber則對於價值(values)與生活型態(life-styles)有興趣。衝突模式認為社會本質上是衝突的,最小化團結(solidarities);而秩序(orders)模式則認為社會本質上是和諧的,最小化衝突。這二種說法都太過於簡單化社會的真實狀況。比較好的說法是說這二種模式是相互互補的,而非對立的。
就像「階級」,社會流動這個名詞是相似於歷史學家與其他相關的論文、研討會和期刊所致力於研究的。社會學家則對於社會流動更進一步精緻化其理論。社會學家對於社會流動的三種區分,通常會與歷史研究合併。第一種是關於社會階梯(ladder)運動間的上升與下降,關於下降的流動都被過渡地忽略。第二種區分是在個人生命週期內部的流動與不同世代之間的流動。第三種關係是個人與團體流動之間的區分。
關於第三種區分不清楚的爭論是關於英國gentry(在英國指介於貴族與鄉紳之間的階級)興起的問題。到底是自由民上升到gentry這個階級,還是gentry這個階級的個人上升到貴族階級?
有二種主要對於社會流動歷史的問題:流動率的變遷和流動率變遷模型的改變。通常所有時期的歷史學家都會歸咎說他們的社會是封閉的或不流動的。雖然拜占庭皇帝曾經頒佈說所有的兒子必須跟隨他們父親的職業,但這未必說明任何的階層社會必定是完全封閉的、不流動的,這指出所有的小孩(不管男或女的)都從他們的父母繼承相同的地位。這裡,伴隨著,區分出男人在世襲社會的看得見的流動與女人隨著婚姻而改變她們的名字的看不見的流動。有關女性的社會階層流動就被忽略了。
另一個關於社會流動在一個既定社會與其他社會之間的問題。例如社會流動率在17世紀的英國是高或低於17世紀的法國、或17世紀的日本,或英國在較早或較晚的時期?例如中國的科舉考試是流動嗎?通常達官貴人的子女比商人、工匠或農人的子女考上科舉的比例較高。因為比較窮的孩子不容易獲得學校知識的管道。我們不能僅從表面上職業機會的開放性平等所造成的流動率高,就斷定說此社會有較高的社會流動。社會流動必須放在特定的社會脈絡中來觀察才能發覺整個社流動確實的情形。
在前工業歐洲時期,其中一個關於社會流動的門檻是「教會」。例如農人的兒子可能永遠沒機會擔任教宗的聖職。而國家重要閣員的職位也同常由教會中的領導人所擔任。換言之,若沒有在教會中擔任重要聖職的經驗,則沒有擔任國家重要公職的機會,而教會聖職又排除較低階層出身的子女,所以像農夫這類階層出身的孩子,則永遠也沒辦法擔任社會較高階層職位的機會。
另一個在前工業歐洲時期有關社會流動的門檻則是「法律」。在16、17世紀的全歐洲,所有的國家官僚都被要求需接受過法律人(lawyers)的訓練。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很多有野心的父親都送他們的兒子去學習法律,不管這些小孩自己願不願意。
參考書目:
Burke, Peter
(1992).”Central
Concepts”pp.44-67
in History and Social Theory.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0),《歷史學與社會理論》,姚明、周玉鵬等譯,劉北成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