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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口變遷對家庭組成的影響

 

劉一龍-南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家庭生命週期背後蘊含著死亡率、生育率、居住及婚姻型態的改變,因此,在預測家庭生命週期變遷時,我們有必要先從上述變項改變來作討論。內政部所出版的「台閩地區人口統計」對於死亡率、生育率、婚姻狀況的改變有很詳細記載,我們可以此為依據,先由死亡率與生育率的變化做討論,接著,我們討論近年來平均初婚年齡、離婚人口和再婚人口的變遷,討論各變項的變化後,我們可以大略概述家庭生命週期型態之變遷。

 

第一節 人口轉型

台灣地區由日據時代迄今,出生率與死亡率皆經過劇烈的變化,學界將整個變化過程稱為「人口轉型」,所謂「人口轉型」係指人口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均衡靜止狀態過渡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均衡靜止狀態(陳寬政 1985)。一般而言,歐美國家完成人口轉型需費時約兩百年(Coale 1973),台灣地區則不到七十年便完成,由1920年嬰幼兒的高死亡率下跌為起點,嬰幼兒死亡率的跌勢帶動出生率減少,至1984年時人口淨繁殖率已經略低於替換水準,至今人口至轉型已接近尾聲(陳寬政、王德睦與陳文玲 1986;涂肇慶與陳寬政 1988;楊靜利 1996)。

 

一、死亡率

一般而言,學者研究出生和死亡的變化時,並不僅止於粗出生率或粗死亡率上,這是因為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係由年齡別發生率與年齡組成加總而來,不同年齡人口,其生育、死亡水準可能有所差異,這將影響粗出生率及粗死亡率的漲跌,因此,在討論出生率或死亡率的變遷時,以年齡別變化為基礎較合宜(Ryder 1983;李美玲 1990;楊靜利 1996)。

前面提到,台灣地區人口死亡率下跌始於日據時代中期,特別是自1920年開始便呈長期下跌的走勢(陳寬政、王德睦與陳文玲 1986),陳紹馨(1979)認為此因日據時代防疫醫學與公共衛生制度的改進大幅降低國人的死亡率。日據時代結束,自1950年至1999年,近50年來死亡率持續下跌,為瞭解年齡別死亡率變化情形,我們以1950年為始點,1999年做結尾,並以1975年的資料為中點,討論年齡別死亡率變化情形[1]。就個別年期別變化觀察,死亡率走勢在嬰幼兒期後開始下跌,青壯年期維持一定水平,中年後的死亡率又向上攀升,至老年時死亡率達至頂點,無論男女,最高年齡別死亡率為老年人口的死亡率,其次為嬰幼兒死亡率,且男性的年齡別死亡率多高於女性。若以個別年齡組而言,年齡別死亡率隨年期別增加而減少,如嬰幼兒與老年人口的死亡率在1950年至1975年間的下跌變化,爾後,年齡別死亡率的跌幅雖不明顯,但仍呈下跌走向。另外,雖然男性死亡率多高於女性,但我們發現1999年90歲以上男性的死亡率明顯低於女性,這可能與90歲以上男性人數較少且身體狀況較佳有關,但就整體而言,女性死亡率仍低於男性。

 

台灣地區兩性年齡別死亡率

二、生育率

關於婦女生育率的討論,人口統計資料常以「育齡婦女總生育率」及「有偶婦女總生育率」做代表,所謂「育齡婦女總生育率」 係指每千名婦女若每年按照目前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來生兒育女的話,那麼在15歲至49歲期間共生育幾名子女,同樣地,「有偶婦女總生育率」指的是每千名已婚婦女每年按照當前有偶婦女年齡別生育率來生育子女,在15歲至49歲育齡期間共可生育幾名子女,雖然兩者皆以假設方式來討論一個社會的平均子女數量,但「有偶婦女總生育率」並不適用在女性生育率變化的討論,這是因為低年齡組如15-19歲的女性多屬未婚,而於此年齡組結婚的女性多因未婚生子,如此低年齡組的已婚婦女生育率自然提升,連帶使「有偶婦女總生育率」大幅增加,較不易觀察婦女的生育變化,事實上,若「奉子成婚」的婦女不多,有偶婦女總生育率應該相當於育齡婦女的總生育水準。

前面提到,單一事件的總發生率易受年齡別發生率影響,因而討論生育率變化時,年齡別生育率為較佳的選擇,以1950年至1999年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的趨勢為例,我們以1950年為起點,1999年為終點,中間以每十年資料作穿插,

繪製了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的變化圖。大致上,各年期別之年齡別生育率的圖形為一右傾波形,由15-19歲年齡組開始,生育率節節高升,約25-29歲年齡組達致頂點,接著便逐漸下滑,漸趨於零。1950至1980年間,整個波形隨年期增加而向內減少,並有向左擠壓的趨勢,低年齡組生育率降幅不大,30歲後的年齡組則急遽下降,但1990年後,低年齡組的降幅增大,高年齡組的生育率增加,個波形向右平移,顯示生育年齡的增加趨勢。若以各年齡組生育率的變化來觀察,我們發現各年齡組的生育率自1950年後便逐漸縮減,最明顯為30歲以上的年齡組,如30至34歲年齡組,其1950年時的年齡別生育率接近千分之250,但至1990年時僅剩千分之20左右,顯示婦女的生育期正逐漸減短,但至1999年,30-44歲年齡組的生育率又高於1980年與1990年,我們推測係因1990年後女性平均初婚年齡增加,使生育步調稍微延後。

 

 

 

 

 

 

 

 

 

 

 

 

 

 

 

 

 

 

 

 

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

第二節 婚姻的形成

一、平均初婚年齡

婚姻的形成包含初婚與再婚兩種型式,它是家庭形成的第一步,而平均初婚年齡的變化則代表家庭組成步調的變遷,依據人口統計資料,近二十五年來台灣地區的平均初婚年齡大致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晚近則稍微下降,1975年時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齡為26.6歲,1999年時已增至30.0歲,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齡以1997年的30.4歲最高;女性在1975年時的平均初婚年齡為22.3歲,1990年後女性平均初婚年齡的改變較為明顯,最高為1995年的28.2歲,1999年女性則降為26.1歲。

男女平均初婚年齡

二、年齡別初婚率

年齡別初婚率為各年齡組未婚人口中,首次結婚者所佔的比例,代表該年齡的結婚傾向。觀察男性年齡別初婚率變化圖,雖然各年期高低水準不同,但整體大略呈一鐘型分配,而隨年期增加,波峰逐漸降低,代表最高年齡別初婚率逐漸減少,同時,波形變得內縮,表示結婚年齡集中,大部分的人會於較短年齡間完成終身大事。各年期中,最高年齡別初婚率的水準雖有增減,但1979年後便一直集中在30-34歲組,整體說來,在1990年前,各年期的初婚率仍呈下滑趨勢,如1980年30-34歲年齡組的初婚率為千分之280,1990年減為千分之156,但1990年後,各年齡別初婚率的變化較為複雜,通常為漲跌互見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40歲以上的男性,其年齡別初婚率的增加幅度最為明顯,以45-49歲年齡組為例,其年齡別初婚率由1990年的千分之13.64上升至1999年的千分之26.67,顯示近代有不少比例的男性在中年才完成終身大事。

男性年齡別初婚率

女性年齡別初婚率的分布圖與男性相同,亦為鐘形分布,其變化與男性類似,隨年期增加,其波形也跟著向內壓縮、集中,代表各年齡組的初婚率逐漸減少,且結婚年齡較男性更為集中。大致上,女性35歲前年齡別初婚率隨著年期別增加而下滑,以比例最高的25-29歲年齡組為例,其1977年的初婚率為千分之354.52,在1999年降至千分之162.16,值得注意的是35至49歲間女性的年齡別初婚率,在1999年時,其初婚率較1990年為高,回復至1980年時的水準。50歲以上的女性,其初婚率在1977至1984年與1991至1995年間上升較為明顯,尤其是1993年,從25.69升至73.45,上漲了三倍之多,但在1997年後又大幅下跌,由千分之95.18降至1998年的千分之9.21,變化十分劇烈,發生原因仍值一步討論[2]

 

 

 

 

 

女性年齡別初婚率

二、再婚

再婚人口指的是有一次以上婚姻解組經驗的結婚男女,他們可能因為離婚或喪偶結束前次婚姻。離婚與喪偶後再婚的比例並不相同,我們發現近年來中、老年男性的再婚比率有向上攀升傾向,而女性的再婚比率則隨年齡增加而減少,在此,我們將先由離婚者的再婚比例討論起,接著探討喪偶者再婚率的變化情形。

(一)離婚後再婚

李美玲(1994)認為早期男性因子女照顧需要,女性因為獨立生活困難,使得再婚比率較高,同時,早期性別比率差異也可能是再婚率較高的原因,至近代,兩性再婚的比率則同時降低。

觀察近二十年來離婚男性年齡別再婚率的變化,其走勢呈一鐘形分配,我們發現離婚男性發生再婚的年齡多集中在30-34歲間,但整體仍為下跌趨勢,在1990年時20-24歲年齡組再婚的比例跌幅特高,爾後才又向上攀升。另外,45歲以上離婚男性再婚率則有逐年攀升的趨勢,50歲以上離婚男性再婚率的增加更為明顯,該年齡組自1990年起再婚率便往上增加,其中以1999年的增幅最大,共增加了六個千分點,老年離婚男性尋得第二春的機會較往年來得高。

 

離婚男性再婚率

雖然離婚兩性的再婚比率皆為下滑的走勢,但離婚女性再婚率的變化卻與男性不同,我們發現年輕的離婚女性較易再婚,波峰主要集中於20-24歲與25-29歲年齡組,之後各年齡組的再婚率隨著年齡組增加而減少,各年期中最高年齡別再婚率亦有變化,如1980年為20-24歲年齡組,1990年轉為25-29歲組,1999年又回至20-24歲年齡組,最高再婚率未跟隨晚婚而延後,可能與離婚步調的改變相關,30歲後的離婚女性發生再婚的機會較男性為少,其年齡別再婚率於1979年後便漸漸減少,以45-49歲年齡組來說,1979年的再婚率為千分之48,但至1999年時卻不到千分之19,30歲後各年齡組多是類似情形。

 

 

 

 

離婚女性再婚率

(二)喪偶後再婚

觀察喪偶男性的再婚變化,早期,年輕喪偶男性再婚的比例較高,波峰多集中在30歲前,如1980年的峰頂為25-29歲年齡組、1990年在20-24歲年齡組等,整體為自波峰後下滑的走勢。近代喪偶男性再婚的變化情形較為不同,1999年喪偶男性再婚率的年齡別走勢為先升後降,峰頂為30-34歲年齡組,同時,1999年40歲以上喪偶男性的再婚比率較1980與1990年增加許多,以45-49歲為例,其1999年的再婚比例為千分之35.36,較1990年的16.92、1980年的20.79高出許多,與離婚又再婚者情形類似,顯示近代男性再婚的比例可能已發生改變。

 

 

 

 

 

 

喪偶男性再婚率

討論喪偶女性的再婚變化,若不考慮變化波動較大的15-19歲年齡組,我們發現各年齡組再婚比例隨年期別增加而減少,且越高年齡組的喪偶女性其再婚比例越少,呈一下滑曲線。和喪偶男性不同,中、老年喪偶女性的再婚比率,並未隨年期別增加而增加,如1999年40-44歲年齡組的再婚比例仍低於1980年與1990年,又如1980年45-49歲喪偶女性的再婚率為千分之11,至1998年僅剩千分之2.58,喪偶女性再婚的比例未如喪偶男性高,比較近代離婚女性的再婚率,亦是類似情形,顯示女性再婚情形逐年降低,尤其是中年後的女性,可能因為經濟與教育的提升,女性較可自立生活有關。

 

 

 

 

 

 

喪偶女性再婚率

第三節 婚姻解組

婚姻解組包含離婚及喪偶,離婚常受社會變遷影響;喪偶則與死亡率有關,因此多發生在中、老年人身上,而男性的死亡率較女性為高,所以女性發生喪偶的機率高於男性。經由比較,我們發現離婚率及喪偶率的變化恰恰相反,離婚率年年增加,喪偶率則因死亡率下降而逐漸下跌。

一、年齡別離婚率

眾所皆知,離婚率年年升高,男性年齡別離婚率亦是如此。觀察年齡別離婚率的變化圖,各年齡組的離婚率皆隨年期別而增加,但年齡分布型態卻隨年期而改變,如1980年與1990年男性年齡別離婚率的分布較為平坦,表示各年齡層的離婚機率大致相同,至1999年則有極大的變化,1999年的已婚男性有極高比例在20-24歲發生離婚,25歲後的離婚率急劇下滑,30歲後離婚率的減少漸趨和緩,但均高於1990年水準,顯示1999年時有極大部分的早婚的年輕男性走上離婚之途且離婚率均較往年為高。

男性年齡別離婚率

女性年齡別離婚率的分布和男性相似,除了逐年增加的離婚率外,女性離婚率也有年輕化的趨勢,如1980年與1990年的分布為較平坦直線,女性發生離婚的年齡多集中在30歲左右,但1999年時,女性年齡別離婚率的走勢起了重大變化,早婚女性發生離婚的機率急速竄起,最高離婚率的年齡組發生於20歲前的年齡組,20歲後的年齡組的離婚率下降頗快,30歲後年齡組的離婚率降低速度才逐漸趨緩。

 

 

 

 

 

 

 

 

 

女性年齡別離婚率


 


二、年齡別喪偶率

年齡別喪偶率的分布恰與年齡別離婚率相反,其改變與配偶死亡率有關,一般來說,女性的喪偶率會略高於男性,喪偶率隨死亡率減少而逐漸降低,但降至一定水準後,減少的幅度會趨於緩和,而中、老年人則是喪偶機會較高的族群。以男性來說,他們的年齡別喪偶率隨年期增加而有些許的減少,同時,發生喪偶機會的高峰為45歲以上的人士。女性年齡別喪偶率的變化與男性類似,喪偶率漸漸下跌,同時發生喪偶的主要年齡仍為老年人口。

 

 

 

 

年齡別喪偶率

第四節 人口變遷對家庭生命週期的影響

討論人口變遷對於家庭生命週期的影響時,我們可從兩個部分談起:家庭的生命週期步調與類型改變。就家庭生命週期步調而言,若僅以晚婚趨勢來說明家庭生命週期步調將順延後是不足的,因為這容易忽略家庭生命週期其他階段的改變,若要詳細瞭解步調的變遷,我們仍須經由多重生命表的計算求得;家庭生命週期類型的變遷則是我們較易掌控的部份,我們可經由各組成元素比例的漲跌來概略指出家庭類型的改變。

綜合來說,台灣地區的死亡率與出生率在五十年來皆已降至一定水平,死亡率的減少影響人們鰥寡期與喪偶時間的長短,出生率則改變生育數;在婚姻組成方面,晚婚雖是近年來的流行趨勢,但人們結婚年齡卻有集中的現象,這勢必影響家庭組成的步調。初婚與再婚人口逐年降低,而中、老年男性近年來的再婚比率卻較往年為高,這將使家庭類型益加複雜;婚姻解組方面,離婚人口的比例大幅度的增加,喪偶人口則有部分減少,若再婚比率下降,那麼單親家庭的比例勢必增多,尤其是離婚父母為主的家庭。

因此,我們可以預測父母親均為初婚的家庭數將減少,同時,再婚家庭的比例亦隨年齡別再婚率降低而縮減;相反地,單親家庭的比重將會升高,其中絕大部分來自於離婚。另外,我們知道再婚家庭中,有極大的比例是父親再婚而來,婚姻已解組的女性再婚機會不大,這使得女性單身家庭的機率較高。

 



[1] 人口統計資料對年齡別死亡率的調查中,對於最高年齡組的記載係隨年期別增加而遞增,在1958年前為70歲年齡組,1959年至1970年增為80歲年齡組,1971年與1992年間以85歲年齡組代表,1993年和1997年間則為95歲年齡組,至1998年起的最高年齡組改為100歲以上。

[2] 此處資料仍有討論空間,因50歲以上的初婚女性人口數變化過大,待資料確認後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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