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之我見我思
張婉君
南華大學社會所
這學期黃庭康老師的「政治社會學」課堂上,讀過一篇「中介社群與理想言說情境」的文章,其引用了Bowel
Samuel 和Gintis Herbert
兩人所提出的「中介社群」能解決自由民主政治中國家與社會間不平等權力關係的觀點。Bowel和Gintis認為,自由主義的民主政治強調個人的自由選擇,但卻導致社會變成「個體化」,公民社會無由產生。為何自由民主會帶來民主的開倒車呢?第一,「原子化的個人」使個人利益無法透過集體形式向國家爭取而受到保障。第二,在這樣的選舉架構下,人們認為選舉是個耗時費力的過程,而這種付出不見得會對他們的希冀有所助益,故在付出與得到並非成正比的情況下,人們多不熱衷參予政治,故選舉結果往往出人意料,而這種政治冷感的態度稱做「搭便車」。故Bowel和Gintis期能藉由「中介社群」的運作改善此現象。他們認為,「中介社群」能解決:1.孤離的個人能透過各式各樣的集體行動,向國家取得政治議題上的協商。2.促進人們對公眾事務的參予,改善「搭便車」現象。3.這種自我管理的參與機會,等於是一種民主過程的再學習。老師就這篇文章提出了一些回應:(一)社群之間的溝通扭曲:社群組織的不平等,利益在己的團體(interest
groups-in –itself)不同於利益為己的團體(interest groups-for-itself),這兩者的差異在於社群中的人們是否能有志一同意識到彼此的共同利益,進而依照這樣的目標去行動,故此,中介社群的效用也才能被彰顯。否則,中介社群極可能流於滿足社團領導人一己之私慾的手段,仍舊流於徒勞無功。(二)社群資源的不平等:社群會因資源掌握的多寡而影響到其在政治論述中的能力,即是否有較大的籌碼向國家爭取他們想要的。(三)如何克服「中介社群」中的「搭便車」問題?如何加強社群中成員的參與感,及形塑出和他們有關的利益呢?
這使我思及政治社會學中的一個熱門議題─「市民社會」。談及「市民社會」,這個從西方飄洋過海來的概念,引起了國內許多學者熱烈的討論,並對其抱持著一個正面評價的態度,希望它能在台灣的土地上落地生根,使台灣的社會變得更民主、更美好。然而,「市民社會」果真如想像中美好嗎?又,什麼是「市民社會」?關於「市民社會」的定義似乎尚無一個很明確的概念,我發現國內的學者似乎傾向使用「中介社群」的概念來看「市民社會」,至於國外的學界,由於敝人才疏學淺,曾就此問題和老師討論過,發現也仍未有定見。而另一個可能的「市民社會」論述形式為「公共領域」的討論。此概念為Harbermas於1962所寫的〝結構扭曲的公共領域〞中談到。哈氏認為,在「Public
Sphere」中,人們不因權力及金錢的影響,在一個理想的言說情境下,以理性的討論達成民主的目的。然而哈氏此番論述受到了Fraser的批評,認為哈氏提出的「Public
Sphere」,從現實性來看,仍有許多權力的角力運作隱含其內。如排除少數民族、女性進入「Public
Sphere」的可能性,及對「Public issue 」的認定,……等其他因素都可能使「Public
issue
」的運作無法達成其真正的目的,而公共討論若不能成為國家機器政策制定的來源,也就尚失了它的意義。
因此,根據以上的分析,我以為,不管大家對「市民社會」的認定為「中介社群」,一種相對於國家之外、並帶有自律性格的民間組織。抑或者是「公共論壇」,一個發出不同於統治當局意見的一個場域。這兩種形式的體現程度,我想仍有待商確!更何況我們對「市民社會」的定義仍未清楚,不同的定義有可能使「市民社會」的效益大打折扣!我以為,若把「中介社群」和「Public
Sphere」放在一個理想面上檢視,發現「Public Sphere」的討論雖然和國家意見相左,但此反對意見究竟是為少數特定者發聲?還是真以社會中弱勢者角度發聲?這樣的「市民社會」,也未免太冒險了!如果不釐清「市民社會」的定義為何,更不考慮阻礙其運作的可能因素,就給予「市民社會」一個正面的評價,我以為這恐怕言之過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