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律相關問題

袁心玫

南華傳播管理所

 

一、 網路管制方式探討:

1.政府制定法律

a.現況  b.利弊

2.不成文網路規範:

a.現況  b.利弊

3.資訊科技(軟體自我設限):

a.現況  b.利弊

從真實世界到網路世界,是否應依據真實世界法律規範網路世界?

 

二、 ISP法律問題看網路著作權問題:

1.ISP、網站設立者、網站使用者及著作權人關係

2.ISP該負法律責任嗎?

3.ISP該如何避免觸犯著作權法?

 

三、 從線上交易看網絡隱私權問題:

1.電子簽章效力

2.網路商場和網路商店權責

3.網站既定契約的效力問題

4.一般使用者簽定網路契約所該注意事項

 

四、 網路跨國性所造成法律問題:

1.適用於何國法律?

2.法院管轄權

 

五、 網路匿名性、誹謗與言論自由:

1.網路匿名性爭議

2.網路公眾人物界定困難

3.網路言論自由尺度

4.我們該用什麼心態面臨網路誹謗或不當攻擊言論

 

六、 從國民卡看網路社會個人透明化:

1.個人對資料無法自決─缺乏隱私

2.顯性、隱性資料造成後果

 

七、  大家來討論:

1.你願意在何種情況下願意提供個人資料給網站或其它公司?

2.分享受氣或受益經驗

 

社會所 蘇健華

        一般而言,大家多半會專注於質疑網路學校或是網路教學的效果,而會提出互動性不足或是成績評量的疑問,就網路遠距教學來說師生互動性不足是經常被提起的,但是若是換個角度來想,現今大學之前的教育多是大班教學,除非學生主動求知,事實上互動性同樣的不足,"互動"是雙向的,也就是雙方都有溝通的慾望,因此重點在於學習者,如果學習者學習動機夠強,網路遠距教學的互動性或許是更強的,除了可隨時提出討論外,由於參與者都具有較強的學習動機,能夠激發出的討論應當也會更深入,當然這樣的假定在普遍教育上可能是無法證明的.        當具備了學習動機之後,網路學習提供了超乎以往的機會與可能,網路上難以計數的資料,無論是任何領域都可經由連結而來到眼前,即使全球腦的世界還不一定成熟,但至少網路是一全球最大的資料庫是不爭的事實,再加上網路上的互動中,訊息的內容會比身分與其他特質來得重要,因此致要言之成理,具有專才就能夠參與討論甚至提供教學.或許會有人質疑若沒有動機豈不是就無法控制,但是事實上遇到沒有動機的學習者,任何教學模式都是白費,網路上的多元化與廣闊性,或許能以吸引取代強制,而能達到更佳的效果也說不定....隨心得附上上學期的一份作業,是關於網路教育的想像,雖然到後來沒有致力於此,但或許可以提供一些想法...

 

出版學所劉智惠

故事一:某犯罪集團在三重某熱鬧商場租了一個月租一萬元的場地,放置假提款機,當受害人前往提款時,在輸入密碼後提款卡即被吸入,該帳戶並在極短時間內即遭盜領。

故事二:某位女性從先生的統一發票中,查出先生外遇的蛛絲馬跡,經證實後聲請離婚。

如果國民卡集身份證、健保卡、駕照及指紋檔案於一身,米蘭•昆德拉在小說《Indentity》的預言將很快成真:「在一個我們的一舉一動都被監視與記錄,百貨公司裡的監視攝影機對著你運,人們推來擠去裡,在一個人們做完愛的第二天,就可能會被問卷問及你在哪裡做愛,一星期做愛幾次,有沒有用保險套這些問題的世界裡,哪有人可能會靜悄悄地從監視網中逃脫,消失得絲毫不留記錄?」網際網路中的法律問題,一如實體世界一般複雜,但所有的法律都取決於平衡天平的兩端,例如智慧財產權的制訂是為了:(1)透過賦予創作權利以鼓勵更多智慧結晶產生而造福公眾;(2)避免給予創作者過多獨佔權利而阻礙資訊之流通與公眾之利用。今日的全球資訊傳播網路有以下的特點:(1)連線的自由;(2)資訊和觀念散佈的自由;(3)擴展及發展網路的自由;(4)教育以及學習的自由。在民主社會中,自由畢竟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法律的規範。

 

出版所學生蕭淑華

 網路應用於證券交易、ISP提供廣告即訊息刊載、網路色情防制、各式商業交易買辦、音樂交換、網路電話、跨國資訊交流、個人資料保密、網路搜尋證物之合法性等已陸續發生爭議。因而網路的規範模式建置儼然成為現今爭相探討之議題。網路社會有其特殊屬性,如匿名、上下載簡易、複製快速、社群範圍的宣傳、電子簽章的建置、跨國際法律引用等。如欲以現實社會的法律體系框架,恐有不適用處。然跳脫現實社會既存法律另設新法以因應網路層出不窮的問題,又易落入化簡為繁的泥淖中。特別是,網路可以科技先行建置規範模式(如Cookies、I/code、I/count)。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科技方式防患未然,這樣的規範模式必須接受電腦駭客(Cracker)、相關利害者,甚至一般電腦使用者的挑戰。因而規範的建立,有待後人超越,凡電腦使用者該有的網路法律認知又似乎如臨荒蕪之地。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當今面臨因電腦所產生的難題所做成的判例,都將是未來法源的依據,因而,我們可說是正處於為「網路法規」開天闢地的重要時刻。「新世紀的來臨!」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每一步,都將留下歷史的軌跡。

 

推薦網站:

阿根廷駭客伏法將引渡至美國受審 (The Associated Press)

http://www.techserver.com/newsroom/ntn/info/120697/info7_5811_noframes.html

Cookie檔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爭議仍大 (News.com)

http://news.cnet.com/news/0-1005-200-324762.html?dtn.head

新聞搜尋引擎能不能引用別人的新聞摘要 (News.com)

http://news.cnet.com/news/0-1005-200-324822.html?dtn.head

 

 

傳管所 何明純

        網際網路延伸諸多問題,筆者以下列幾方觀點與大家討論之:

一、言論自由方面

究竟網路應不應該給予完全的言論自由?筆者以為就像一個國家社會機制一樣,在享有完全自由的前提之下,必須要有一些基本的規範,而網路既被假想成人類所創設出來的另一個場域,自然不能免於一些人為的規範。若將網路視為新新媒體,則電視、電影、廣播等,皆有法律規範,為何網路能獨免?再加上網路屬全球性以更快更新的速度在傳遞著訊息,每每看到網路上有許多毀謗的文章,若不加管制則會否流於有心人士的報復場所?

二、著作權方面

網路以科技獨有之特性,轉貼文章輕而易舉,引發著作權之爭議,幾乎有使用E-Mail者皆有轉寄文章的經驗。而在此想提出ISP業者是否也要付連帶責任?若有網友上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的資訊內容至網站,網站經營者及管理者並不是重製該資訊的行為人,因此不應認為其即負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但若ISP業者受通知有前述情形,而不立即調查或暫時除去該資訊的話,即認為有幫助傳送及重製該資訊之情形,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88條及民法第185條規定,即應負共同侵權責任,而須與侵權行為人共同負連帶責任。

三、網路色情方面

網際網路成為新一代色情氾濫的場所,尤其在兒童保護方面更為重要。如何有效的防治兒童掉入色情的陷阱,除了家長要注意之外,政府也應明訂政策防範,不論從硬體或軟體的規劃上,如何像電影一樣的分級制度以保護未成年人與兒童,而不要讓網路成為另一個犯罪的死角。

推薦網站: http://www.elitelaw.com/index.asp

 

出版所 蔡超塵 

  在台北市開始實施專用垃圾袋的一開始,就有人開始擔心會有市民將垃圾帶至台北縣傾倒,政策落時後,雖然似乎沒有預期的嚴重,但這樣的現象確實存在,台北縣政府除了道德勸說以外,似乎也拿不出甚麼有效的方法。這可能不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網際網路的管制,確實也面臨了類似的問題。在網路跨國界的特性之下,對網路的管制勢必牽涉到各個國家不同的法律規定,而在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又難以協調的情況下(無論是民情差異或是實行上的困難),法律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又會變成各管各的的情況。此時,問題就已經不是要管些甚麼以及管到甚麼程度的問題了,還包括了是否需要像傳統法律一樣因地制宜以及所謂法律層級的問題了。以採用聯邦制的美國來講,隱私權的管制原來僅為州的層級,因此,各州對隱私權的保護都不甚相同。同樣的私人訊息,在某個州可以通行無阻,但在另一個州可能連必要的應用都不行,像是個人的健康醫療資料,平時本該是受到保護的,但有時候為了醫療進行的需要,可能需要進行資料的交換,但並非每個州都允許這樣的資料交換,於是這樣的保護對病人來講反而變成了傷害。諸如這樣的問題層出不窮,在一番爭議後,美國把對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層級給提高到了中央政府的層級。但,在跨國界的網路中是否也有這樣的「中央政府」呢?是否有一個超越各國層級的法律呢?事實上,即使是聯合國也沒有這樣的權力。而另一個爭議在於,網路的管制是否應由傳統的、實體的法律來執行。針對這個問題所反映出來的意見當然是眾說紛紜,以我個人來講,我是抱持質疑的態度:假如成年投票權的設計是絕對正確的,那我們是否有辦法確定這個參與決策或是執行管制的人是不是成年人呢?若我們有辦法透過某種方法確定,我們是不是得先取得這個人的私人資料呢?那這不也是侵害隱私權嗎?或是以後每個人都可以不憑任何資料申請到一個(或數個)網路身分,而以這樣的身分在網路上生存呢?就另一個角度來看,所謂的虛擬的管制,所要管制的「可能」是網路上虛擬的身分,但這意味著我們只能用電腦的智慧來進行管理,但就目前所能達到的人工智慧,電腦所做的規則也都還是人所制訂的。(真想請問那些反對法律管制的人:用法律管跟一群人坐在電腦前投票進行管制有甚麼不同?)因此,我認為除非未來真的每個人真的都能分裂成現實跟網路兩個不相交集的身分而又不互相影響,那時才可能需要進行虛擬的管制,要不然網路的管制還是可以用實體的法律來管制,而管制的對象是實體的人。(假如網際網路並不是為了對實體有所助益,而指是造成一個人在多個「分身」之間「人格分裂」的話,我們又何苦為自己製造這些困擾呢?)

 

 

社會所陳惠玲

各位親愛的學友們 :

果然!看中文的並不比英文的輕鬆…我也有一大半是在電腦上閱讀的,我能體會大家的痛苦! >_<所以,或許不是很全面仔細的閱讀(雖然它是中文的)…但!我也盡量地讀…以下將就閱讀到的內容做簡單的摘要及感想說明:

     著作權之平衡點:賦予創作權→產生更多智慧結晶  vs 避免創作者過多的獨占→阻礙資訊流通.著作權最原始的用意:鼓勵創作而非投資.我們將以怎樣的標準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點,將是未來能否得到共識的主要原因.另外,由於剛好最近在學習網頁製作,連想到其實若想要做一個精采的網站,事實上在網頁製作過程中也是需要花費很大的創造力...所以啦!這應該也是具有原創性的作品!但是目前在homepage的製作中,原始碼是開放的→每個人都可以看到你的設計...當然這與網路共享原則有關!或者這麼說: 在你的製作過程中也引用了許多前人的著作權?既然如此網頁製作是否可以宣稱自己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呢? 亦或因為網頁製作軟體本身設計的因素,所以就一定得要開放呢?我們有決定的權利嗎??????????????在網路上資訊的使用上,由於台灣傳統文化的關係,我們一向對於著作權、隱私權的認識及實踐往往被忽略的。(國民卡的隱憂) 例如:個人隱私資料(如e-mail,身分證…)會被一些註冊公司,擅自出售給廣告公司…造成廣告信件氾濫及隱私權的侵犯,我們自己卻不自知! 因此如何由基礎教育著手來培育我們的下一代內化這方面的觀念,才是將來治本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另外!看了許多網路規範的相關文章後,令我聯想到的就是 :當年社會學家涂爾幹先生所想要問的:社會秩序如何可能?然而我們現在想要問的是: 網路上的秩序如何可能? 在這方面的考究上...仍需更多的相關學者的投入與參與.我相信也期待在不久的網路社會中,會出現如同涂爾幹學者一般,能夠有人提出一些經典的見解來說明與分析? ^_^ 若傳統規範、法律無法解決網路上的問題,那可以藉由自我管理而獨立於現實世界之外嗎?若舊有的不適用了,誰來決定新的呢?網路世界自我規範及資訊科技本身的控制及法律三者對網路秩序的維持。若如同劉靜怡老師所言,依目前狀況,上述三者將會是在未來對網路規範上的重要利基點(包括所有我們關心的議題,如隱私權...)這樣的話,應做怎樣的安排設計與策略規劃,才會造成人類最大的福祉,將有最關鍵性切身影響的!所以...相關單位真的要謹慎小心地抉擇....

^_^報告完畢...

 

 

出版所  吳適意

        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來臨,人們透過網路可以輕易、快速取得大量的資料,不過這也表示,別人也可以輕而易舉的挖掘到關於你的隱私資料。即使當我們上網的時候三緘其口,不公佈、登錄任何資料,我們還是無法防止資訊的外洩。像網景瀏覽器有一個內建的cookies檔案功能,這個檔案由瀏覽器自動產生、維護,不需要使用者介入,因此大部份的網友並不知道它的存在,這個「餅乾」會幫助網站記住使用者的身份,當使用者再次登入時,「餅乾」會告知系統這位使用者的身份與上次上網的行為記錄。因此網站對於辯識使用者的電腦與作業系統、使用的ISP及所在地、使用的瀏覽器等,都可以追蹤得知。這樣的資料洩露,或許對大多數人來說都無關緊要,可是,從隱私權角度來看,軟體公司是不是悄悄運作了權力,取得消費者沒有選擇餘地的接受?(雖然網友可以選擇不接受cookies,但這樣會造成上網的不便利性,因此通常會讓網友不得不接受。)這種作法是否已經侵害個人隱私?還是算是一種「網路規範」呢?註冊系統或者網路交易的安全問題也是涉及隱私。有人覺得每上一個網站就要輸入一次資料或取得一個密碼太費事,因此舊金山網路概況公司曾經想要設計一個註冊系統的網站,也就是網友到該網站登入資料、取得密碼後,成為資料庫中的成員,而公司行號的網站以付費方式加入這個系統,如此一來,當網友要登入這些已加入系統的網站時,只要輸入同一組密碼即可,這個作法也曾經有金融集團想模仿,企圖成為網路交易的中介單位,不過這個系統要成功,一定要有足夠的網站及網友加入,這種集權式的作法就與網際網路分散的特性相違,在網路安全尚未被普遍認同下,這種系統成功的機會應該不大。

 

 

社會所 廖鐿鈤

網際網路的發展雖然帶給人們很多便利性,但是它還是有隱憂之處,其中之一便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關於隱私權的問題在早期的媒體發展中已經普遍存在,可以用主從關係來說明,也就是國家與個人領域界線的關係,國家可以透過公權力侵入個人的隱私權,在資訊發達的現在國家還是可以利用科技達到目的,除此之外,也不得不注意其他個人或私人領域對我們的窺探與監視,因為網際網路是網網相連。

就像之前有提過Cookies的功能,只要使用者瀏覽網頁便會讀取個人資料,並送到某特定的地方,姑且不論它的作用是什麼,這裡涉及了是否已經侵入個人隱私,一般人是比較不注意,除非有人告知,其實我們稍微注意一些網頁的設計,它會聲明所謂的「隱私權政策」,它會告知相關的訊息,但注意也沒有用,因為你把它關掉等於關閉網頁,根本無法開啟造成資訊無法取得。這讓我想起標籤系統,把cookies當是「會員證」,只要得到認可你就可以進入。對於個人資料被取得我們可以感到恐懼,但值得害怕的還在後面,就是對方如何處理這些資料,出售還是轉讓﹖根據紐約時報網站的報導,像是Boo.com、Toysmart和CraftShop等網站,就把他們客戶的姓名住址電子郵件信箱,甚至是信用卡資料,還有各種統計分析的結果等等賣掉,以換取更多的資金或是信用(吳逸駿,2000)。如果只要被用來寄發廣告等等方式而不對人造成傷害,那是值得慶幸,最怕對方公布你最隱私的部分,如同志、愛滋病、戀童癖等,豈不是毀了終生,造成遺憾。<?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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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劉怡靜(1997)提到另一個觀點,就是網路使用者形塑的問題,普遍認為它會產生個人的身份認同危機或虛擬人際關係,是我們使用網路後感受網路影響到我們,但是,現在網頁透過cookies獲得的個人資料,網頁系統應該會對這些使用者做分類並記錄,看看使用者進來所有瀏覽過的網頁類型,如此可以追蹤網路使用者的上網習慣等,這類資料對電子商務活動相當有用途,尤其在使用者的消費模式,可以作為行銷管道。如今網路上虛擬社區普遍成立,它結合了電子商務活動,於是乎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將再風起雲湧,於是我們要擁抱新經濟型態的同時,不妨也留意個人的隱私權。關於隱私權爭論歷史久遠,只不過是形式不同罷了。 至於「版權」的問題,可能對個人是小,對企業主是大,就以napster為例,他們訴求唱片業者長期壟斷,中飽私囊,罔顧消費者享受音樂的權利,於是創立napster.com網路社群,目的是希望喜歡音樂的同好可以彼此交換MP3音樂檔,於是你可以找到一些少有的音樂,或是已絕版的音樂等,於是這也招來業者與歌手的抗議,而告上法院,終以暫不關閉網頁為判決結果。早期台灣對智慧財產權並不是那麼重視,為何﹖「我猜想」,或許這就是台灣經濟奇蹟的一環,所謂「勤儉致富」之道,別人有這物件,那何必浪費金錢去買呢,像別人借就好了,於是「借」的文化打通了人情脈絡,彼此互相往來。盜版流行,就如同夜市賣CD的攤販,業者以高於成本的幾倍賣出,目前一片CDR在10元左右,而賣出價格100元,消費者還是可以接受,認為發幾百塊就買到幾張CD,比市面上便宜許多,且音質也不分宣至,當然會貪小便宜吧。除非你真正是歌手的愛好者,當歌手四處辦簽名會時,至少拿各正版會比較恰當,總不會拿盜版且自燒的CD給他簽名吧。遊戲的軟體亦是如此,像微軟的次世代遊戲機X-BOXES可能將不在台灣發行,也就是沒有代理商,他們認為台灣的盜版技術盛行,智慧財產觀念不彰,對「版權」要改善可能觀念是需要一段時間。

 

「版權=專利=壟斷」或許真的可以劃上等號。

 

劉怡靜(1997),〈資訊科技與隱私權焦慮〉,《當代》,124期,p78~p91

吳逸駿(2000),〈上網時小心網站擷取你得資料〉,

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7/03/20000703p.html?rid=2020,20001114

2000,〈因禍得福napster用戶暴增〉,

http://www.pchome.com.tw/journalist/700/journalist_8-1.html.20001114

 

 

傳管所  鄭君良

  近年來,網際網路的普及成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在資訊科技的高度發展所促成的網路世界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逐漸出現轉變。網路科技的發達,一方面使得個人發表言論的空間無限延伸、傳達資訊的能力大增而衍生出網路言論自由的爭議,另一方面,電腦資訊科技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的強大功能,使得個人的的網路活動幾乎無所遁形的現象,強烈對比出網路科技同時扮演的雙重角色。因此網路科技所引發的言論自由與資訊隱私保護,是網路極為重要的兩個面向。

.  言論自由:葛士東(D. J. Goldstone)認為,在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上論壇若具備以下的條件,就可以用公共論壇來對待之:¬由政府所有或控制;­非營利;®任何接受論壇訊息的人都未受限制地近用;‾它提供觀點中立的接近使用給相當大群的傳播者,因此網路具有「公共論壇」(public forum)的性質,享有言論自由。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傳播規範法」違憲的案例,也認為網路是思想與資訊交流的公共論壇,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支持了網路言論自由的精神。

. 資訊隱私:劉靜怡認為,保護個人資訊隱私的理由,在於維護個人自主性以及個人的身分認同,達到維護個人基本尊嚴的目的。而法律學者C.Fried認為,資訊隱私的理念,不應只侷限於不讓他人取得我們的個人資訊,應擴張到由我們自己控制個人資訊隱私的使用與流向。如此才能建立個人自主性與身分認同。

  在網路的管制中,最大的難處便是一方面對言論自由規範的過猶或不及,造成維護言論自由與加強網路管制的爭議;另一方對資訊隱私的威脅,此威脅來自政府這個「老大哥」(big brother)與商業機構下無孔不入的各種「小大哥」(little brothers)。因此除了保障個人資訊隱私,避免遭受「小大哥」的侵害,如Netscape對cookies的防範,並強調自己控制個人資訊隱私的權利,以免個人的隱私資料,在言論自由的藉口下,成為相互攻擊的工具。

 

傳管所  李佳純

    時代雜誌曾以電腦網路入侵個人隱私為封面專題,指出世紀末人類正面臨隱私權消失的危機。網路可能正以友善而親和的姿態,一點一點地侵入你我的私人領域。網路世界的發展如同人類發現火一般,又愛又恨,相對的,網路上的犯罪問題也因技術走在法律規範前面之故,無所不在。

    經濟力量及國家政策的運作,使得個人電腦普及率提高,上網人口也在短期內大幅增加,主要消費者乃是中產階級及社會中堅分子。科技力量的介入帶來的隱憂之一,即是個人越來越容易受到「監控」。在網路上隨興所至的瀏覽,可能落入某部電腦的監視中。駭客在網路上的滲透、竄改、甚至盜用詐騙,都不只是聳動的傳聞。許多網站為了蒐集訪客的資料,達到精確行銷的目的,以不易被察覺的方式,將cookie送到使用者的電腦紀錄訪客的瀏覽行為和習慣。如同John

Fiske在一次演講中所提到的親身經驗,那是一種多麼不愉快的感覺啊,當金融卡進入ATM的剎那,電腦螢幕秀出的畫面是書店針對個人行銷的廣告而不是銀行的slogan,人對保有己身私密事項的渴望和權力,都在科技的入侵之下,成為資本家牟利的工具。

    網路的成型可以說是一堆軟體的組合﹙或者說是程式碼的組合﹚,不管它集結累積了多少人類的智慧,其發展為社會帶來的變革有多麼深遠;不管技術上的突破能帶來多少生活上的便利或是克服立法上的疑慮,要處理的終究是它的使用者—人的問題。當電子商務喊得震天嘎響,放眼網路未來的無限商機促使網路公司燒錢燒得無畏無懼,當人對網路的信任感無從建立時,網路錢潮是否還是一個令人等待的美景?

    另外,對於立法管制、規範的問題,其迫切性涉及多種層面,例如企業e化,發展B2B、B2C、網路下單、線上購物……等電子商務所牽涉的貨幣交易,有些專家學者認為援引實體世界的法律制度,不需疊床架屋,以免讓人無所適從的說法,筆者認為應多加考慮。虛擬世界的人際互動可能與實體世界有很大的不同,但虛擬世界中的交易行為卻可能與實體世界有很大的交疊,雖然科技的進步往往超越立法腳步,沿用既有法律規定可能有立竿見影之效,但網路技術進展快速,其個人化、互動性、匿名性等特質及其自身發展出來的網路禮儀和規範,皆與實體世界中人與事的發展歷程有很大的不同。站在援引現行法規的立場,恐有前瞻性不足之嫌;另行發展一套為網路量身訂做的法律規範,難免因立法運作的冗長程序而緩不濟急。當現今技術上的突破不再是不可能的任務時,或許當寄望更多具有科技思維的法界人士積極投入了。

 

拒吃「餅乾」

    在網路上不僅不要隨便輸入你的個人資料,更應該避免在瀏覽時留下你的「足跡」。許多網站會用不易察覺的技術,暗中蒐集個人資料,最常見的就是利用餅乾程式(cookie)記錄訪客上網的瀏覽行為和習慣。如果你不想隨便讓人知道你最近上過哪些網站、看過哪些資訊,作者介紹下面幾個對付餅乾的辦法:

 ●找出你的餅乾檔案:利用電腦中「尋找檔案」功能,找出檔名中有cookie幾個字的檔案,用文書軟體打開,察看到底有哪些網站在你上網時,把餅乾送給了你。

 ●拒絕餅乾:網景的領航員與微軟的探險家等瀏覽器都可以設定警告,讓你上網時,有權決定要不要讓某個網站利用餅乾取得你的資料。

 ●在領航員瀏覽器的Location中打入about:global,便可以看見你在過去一個月上網逛過的每一筆紀錄。微軟的探險家則可先從選單上的Go點選Open History,列出過去二十天內,你所到過的每個網站。如果你不希望留下「足跡」,兩種瀏覽器都可以利用Clean Cache的選項來清除這些資料。

 ●匿名瀏覽網站:先上www.anonymizer.com,點選「開始匿名瀏覽」後再出發,雖然必須付費,但是可以確保你的IP位址和電子郵件等資料不會外洩。

 另外,針對網路上的各種行銷騙術,美國家庭電腦雜誌也建議消費者,「不要拿陌生人給你的糖果」是最好的自保之道。如果你不清楚網站經營者是誰,最好不要隨便下載對方的程式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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