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學分抵免辦法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後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訂定之。
二、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1)
轉所生
(2)
重考本校同系(所)之研究生。
(3)
依照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先修生。
(4)
碩士在職專班之新生
三、
抵免學分多寡與配合規定如下:
(1)
碩士班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十二學分上限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2)
依據前開原則,新生入學前於其它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本所得予辦理抵免。
四、 抵免學分之範圍、抵免原則、不同學分互抵之處理、申請、審核及登記依據本校「學分抵
免辦法」之規定。前述規定未能涵蓋之個案,得提報所務會議討論,通過決議報請教務處
核備辦理。
五、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修讀之科目學分,得經所務會議通過得酌予抵免。
六、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