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
資料時間:90.10.08
壹、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三十三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貳、資格標準:
一、體格: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憲兵甄選標準:身高一六八-一八五公分,視力:兩眼裸視○•四以上)
二、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三、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
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來臺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在臺設籍滿十年以上;另具雙重國籍者,應放棄他國國籍,檢附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得報名參加考選。
六、參加考選人員需經各院校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可參加考選。
七、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退訓及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參、招生專長類別及員額:
一、專長類別: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
(二)義務役預備士官:參加考選,無意願為預備軍官或未錄取為預備軍官者,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志願選填官科。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本招生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理考選(考選官科對照表暨各院校所、系、科電腦代碼表如附表一、二)。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員額(如附表三、四)。
肆、體檢及報名日期、方式:
一、體檢:
體檢時間以民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十一月二十日以內者為有效,請報名考生逕赴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五十三家役男體檢醫院,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體格檢查表」所列項目實施體格檢查,體檢所需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體格檢查表暨各體檢醫院體檢時間如附表五、六)。
二、報名日期:
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止,由考生逕向各校院軍訓室報名,繳交報名表時亦需繳交體檢表受驗,凡未繳交體檢表或體檢表非指定之五十三家醫院者或繳交時間超過報名截止日期(郵戳為憑),不得參與考選。
三、報名方式:
由考生自行從網路下載表格,採書面方式報名,經各校院資格初審後,合格者再由各校院彙送考委會。
伍、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科目:
日期 |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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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
上午 |
下午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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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次 |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三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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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0820-0840 |
0840-0900 |
0900-0950 |
1020-1200 |
133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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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講解考試規則 |
閱讀智力測驗 指導說明 |
智力測驗 |
共同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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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英文 |
憲法與立國精神 計算機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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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共同科目每答錯一題,該題除不記分外,並倒扣該題應得分數之半。 二、考生應於上午八時十分前進入試場就座完畢。 |
二、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陸、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一○○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四十題(每題二.五分)總分共計四○○分。
三、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每題只有一個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如附表七)。
四、得分計算:(每題應得分數 × 答對題數)-(每題應得分數之半 × 答錯題數)=實得分數。
五、共同科目命題範圍:
(一)國文:應用文、中國文學史、古今文選、孫子兵法。
(二)英文:單字、文法、閱讀測驗。
(三)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
(四)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有關釋憲部分)、立國精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國防報告書。
柒、考試規定: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如附表八),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扣分標準」(如附表九)辦理。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委員會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捌、錄取:
一、錄取標準依考生選填志願及考試(專長類別)績序,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一科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標準:90分/Ⅲ)。
三、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二四○分以上,即予優先錄取(由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為準)。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證照等級相同,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四、未具備證照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前述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
六、報考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及官科優先順序,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與員額,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核對需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參加考選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畢業入營,取銷錄取資格。
九、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標準及考生成績單(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上旬前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玖、成績複查規定:
一、自公布錄取日起三十日內,接受考生有關問題之查詢及成績複查,超逾查詢時限(郵戳為憑),均不予受理。
二、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含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申請成績複查:由考生填具申請書,經所屬各校院軍訓教官室彙整統一造冊乙式二份(格式如附表十)送考選委員會辦理成績複查,不接受個別查詢。考選委員會應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前將複查結果函送查詢學校。另可透過「國軍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免費諮詢專線:○八○○-○○○-○五○及「國防部全球資訊網路-網址:www.mnd.gov.tw」查詢。
四、成績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時,則以增額錄取,至於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
拾、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報到方式:
報到日之○八○○-一七○○時,考生自行向收訓單位報到。
二、入營規定:
(一)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二)考選委員會於報到入營十五日前,將入營通知書送達錄取考生或法定代理人。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畢業證書(影印本)及規定攜帶物品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辦理延期入營,凡未依規定報到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民國九十年(五十一期)前(含)錄取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因故未入學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應於保留資格原因消滅之年五月十六日前(郵戳為憑),填具申請書由校方函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安排入營受訓。
拾壹、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十個月。
二、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規定辦理。
拾貳、待遇:(以民國九十一年俸給為標準)
一、受訓期間:
(1)預備軍官:入伍教育期間月支六、七九五元,分科教育期間月支七、六二五元。
(2)預備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間月支五、七一五元。
二、服役期間:
(1)少尉俸給一六、六四五元(含俸額、專業加給、主副食補助費)。
(2)士官俸給一一、八八○(含俸額、專業加給、主副食補助費)元。
(3)服裝由國家供給配發。
(4)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
(5)本人享有軍中優惠儲蓄及其他娛樂等優待。
(6)本人享有撫恤、保險、醫療等各法定保障權益。
拾參、一般規定:
一、各校院製作准考證相片冊乙份,相片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審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按資格審查編號依循浮貼。相片冊、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選申請報名資料表各乙份,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下旬前送達「民國九十一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萬壽路三十六號指南山莊)以利准考證製作及辦理分區考試。
二、經各校院初審及體檢合格之學生,由考選委員會製發「准考證」交由各校院轉發,應慎重保管備用。
三、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一次為限,於考試當日○七三○時前憑國民身分證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兩張至考場向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四、參與義務役預備軍官考選之畢業役男,可於報名表上選填自願入營梯次,惟應以左列事項為優先:
(一)當年所選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應依規劃之梯次入營。
(二)申請該專長類別(官科)入營人數超過規劃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核定入營梯次。
五、各大專校院集體報名及資料彙報,由教育部統籌辦理。
六、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冊送考選委員會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七、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考選者,應於畢業之年五月十六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屬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考選資格標準者,由所屬學校冊送考選委員會複審合格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八、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訓及取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二、各院校所、系、科電腦代碼表。
三、預備軍官錄取員額表。
四、預備士官錄取員額表。
五、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體格檢查表。
六、各體檢醫院體檢時間表。
八、考試規則。
九、違規扣分標準。
十、成績複查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