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計畫
資料時間:90.10.09
壹、依據: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二、其他相關兵役法令規定。
貳、目的: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勵大專以上畢業青年志願參加國軍預備軍官及士官甄選,積極開拓初級軍官及士官來源,改善當前基層幹部缺員現象,鞏固部隊戰力。並藉「民專軍用」、「專才專用」、「學以致用」,縮短軍事專長訓練時間,節約教育投資。
參、考選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三十三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符合本計畫所定之資格標準者。
肆、考選類別: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實施分組考選。
(二)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二、義務役預備士官:參加考選,無意願為預備軍官或參加考選未錄取為預備軍官者,按在校所學科、系
、所(組)專長類別,志願選填官科。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之專長類別,於考選簡章中公告之。
伍、員額需求:
一、年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專長類別(官科)員額,由各總(司令)部及國防部所屬單位依實際
需求,填具義務役預備軍官員額需求申請表,義務役研究生預備軍官員額需求申請表,義務役預備士
官員額需求申請表,送國防部核定。
二、國防部彙整各單位員額需求後,於考前召開員額審查會,審定員額需求,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即
據以辦理考選不得更改,並於考選簡章公告之。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適用於尉級軍官職缺之補充,員額需求計算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尉級軍官編額。
(二)尉級軍官現員。
(三)目標年度尉級軍官損耗人數:
退伍損耗。
晉(調)升損耗人數。
其他因素損耗(死亡、調療等)。
(四)目標年度志願役軍官補充獲得人數:
正期班畢業人數。
專科班畢業人數。
志願役預備軍官計畫獲得人數。
屆退預備軍官(義務役、志願役)留營人數。
其他班次畢(結)業人數。
(五)計畫編額增減人數。
(六)計算公式:
義務役預備軍官員額需求=(尉級軍官編額+-編額增、減人數)-《尉級軍官現員-(退伍損耗
人數+晉升損耗人數+其他因素損耗人數)+(正期畢業人數+專科畢業人數+志願役預官計畫獲
得人數+其他班次畢業人數+預備軍官留營人數)》。
四、義務役預備士官適用於下士至上士職缺之補充,員額需求計算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下士至上士編額。
(二)下士至上士現員。
(三)目標年度下士至上士士官損耗人數:
退伍損耗。
晉(調)升損耗人數。
其他因素損耗(死亡、調療等)。
(四)目標年度志願役士官計畫補充獲得人數:
常備士官班畢業人數。
指職士官計畫甄選人數。
轉服志願役士官計畫獲得人數。
女性專業士官班畢業人數。
屆退預備士官(義務役、志願役)留營人數。
其他班次畢(結)業人數。
(五)高中(職)以下程度義務役士官計畫甄選人數。
(六)計畫編額增減人數。
(七)計算公式:
預備士官員額需求=(下士至上士編額+-編額增、減人數)-《下士至上士現員-(退伍損耗人
數+晉升損耗人數+其他因素損耗人數)+(常備士官班畢業人數+指職士官計畫甄選人數+轉服
志願役士官計畫獲得人數+預備士官留營人數+其他班次畢業人數+高中(職)以下程度義務役士
官計畫甄選人數)》。
陸、考選委員會:
一、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於每年八月上旬組成「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考選委員會),籌辦目標年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事宜,下設政策計畫
、閱卷、監察、資料審查、新聞與行政等六個工作組及命題試務委員會,其編組及業務執掌如下:
(一)考選工作組:
政策計畫組:辦理考選之全般策劃、協調與執行事宜,由人事參謀次長室(人力規劃處、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編成,網路報名、公告事宜由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負責。
閱卷組:辦理考選之閱卷、評分、核計成績績序等事宜,由(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局)編成。
監察組:辦理考選全程工作之監察事宜,由總政治作戰部(軍紀監察處)編成。
資料審查組:辦理考選之資料及體位審查事宜,由總政治作戰部(軍事安全處)及軍醫局編成,軍醫局辦理體格初審有疑義人員之複審作業。
新聞組:辦理考選之宣傳及新聞發布事宜,由總政治作戰部(軍事發言人室)編成。
行政組:辦理考選之行政支援及經費結報事宜,由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編成。
右述各工作組請於九月底以前完成編組(職掌)名冊送政策計畫組彙呈主任委員核閱。
(二)命題試務委員會:
由國防大學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中正理工學院院長擔任執行長,納編所屬校院(國防管理學院、國防醫學院)及政戰學校校長為委員,並將編組名冊呈送考選委員會核備。
負責年度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命題計畫策頒及闈場設置與管理事宜。
年度考選時,由國防大學遴選所屬校院及政戰學校合格教師,擔任考選命題工作。
三、考選委員會委員編組表。
柒、考選方式與資格標準:
一、方式:
(一)資格審查: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資格審查,由各大專校院編成「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始可參加考選。
(二)考選:由考選委員會,就資格審查合格人員,依其志願之考區、專長類別(官科)以考試方式考選
之。
二、資格標準:
不合左列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退訓及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一)體格:
合於「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者。
參加考選人員自費前往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五十三家役男體檢醫院實施體檢,報名時繳交「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體格檢查表」受驗。
體格檢查表暨相關規定、憲兵甄選標準(依憲令部規定),於考選簡章中訂定。
(二)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三)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
考。
(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八十
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來臺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在臺設籍滿十年以上;
另具雙重國籍者,應放棄他國國籍,檢附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得報
名參加考選。
捌、報名方式:
由考生自行從網路下載表格,採書面方式報名,經各校院資格初審後,合格者再由各校院彙送考委會。
玖、報名日期:
各大專校院造具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選申請資料表各乙份,經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無誤後,於民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送達考選委員會,以憑辦理分區考試。
拾、考試日期:
預定於每年二月份舉行,詳細日期於考選簡章中訂之。
拾壹、考試地區承辦單位及地點:
一、承辦單位:
(一)台北考區:由陸軍、海軍、空軍、聯勤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輪流負責辦理。
(二)台中考區:由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負責統籌規劃作戰區內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三)高雄考區:由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海軍陸戰隊司令部、空軍軍官學校輪流負責辦理。
二、各考區負責承辦單位,由國防部每年訂定。
三、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拾貳、考試科目:
一、智力測驗。
二、共同科目:國文、英文、憲法與立國精神、計算機概論。
三、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準,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四、考試科目配分、考試範圍、成績計算方式於考選簡章中訂定。
拾參、命題入闈:
一、共同科目命題委員由國防大學負責遴聘,闈場設置於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有關命題工作人員之食
宿、生活設施及行政事宜由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負責辦理。
二、入闈五日前,由考選委員會派員督導檢查闈場安全與管制措施(闈場內軍、民用電話器材一律拆除)
。
三、入闈當日,考選委員會派員督導入闈人員進入闈場,入闈人員嚴禁攜帶各式通信器材及其他違禁品入
場。
四、命題工作人員自入闈日起,所有作業一律在闈場內完成,嚴禁離開。其管理、命題核圈、印刷及監印
、校對、包裝、點收及一切保密措施等事宜,由命題組組長負全責,並於考前完成試題封箱,考試前
一日由專人將考卷送達各考區。
五、出闈後,命題組組長派員將闈場工作紀錄送考選委員會備查,並將各科試題及答案交新聞組,次日於
各大報刊及網路公布。
拾肆、錄取:
一、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員額於考選招生簡章公告之。
二、經電腦閱卷完成後,由考選委員會召開審查員額錄取名單及成績會議,決議後公告。
三、錄取標準依考生選填志願及考試(專長類別)績序,由電腦辦理錄取。唯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
取(合格標準:90分/Ⅲ)。
四、報考專長類別(特種官科)人員,持有與軍中所需專長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
考以上證照者,共同科目達二四○分以上者,優先錄取。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
高者,優先錄取。證照等級相同,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
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錄取最低分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
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六、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及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
之順序錄取。
七、專長類別(官科)既經決定,不得更改。
八、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畢業入營,取銷錄取資格。
拾伍、成績複查:
一、發布錄取後三十日內,接受考生有關問題之查詢及成績複查,惟不得要求調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二、由考生填具申請書送所屬各校院統一造冊乙式二份送考選委員會辦理成績複查。
拾陸、入營受訓:
一、時間:詳細入營受訓時間,由國防部另頒之。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
第一梯次:預訂於每年七月中旬入營。
第二梯次:預訂於每年十月中旬入營。
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二)義務役預備士官:詳細入營梯次、時間,國防部另頒之。
二、入營規定:
(一)考選委員會依考生成績績序,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防部依考選委員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營日期及施訓單位,將入營通知書於報到入營十五日前
送達錄取考生。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凡未依規定報到者
,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各校院應確實核發畢業證書(如發生未畢業而入營情事,失職人員依法處理);另在入營前,必須
主動向考委會冊報曾判刑確定、具他國國籍及記大過以上處分之錄取考生名冊,以註銷其錄取資格
。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考選委員會函送之錄取人員名冊後,應於入營報到前七日將錄取人員
名冊(一式兩份)及兵籍資料,送達各施訓單位。
(六)各施訓單位應於報到日依入營名冊,確實查驗報到人員之畢業證書,如無,則不准其入營;凡報到
與未報到人員均需謹慎加蓋「報到章」及「未報到章」,並於入營報到後十日內,造具報到及未報
到人員名冊呈報國防部備查,並將未報到人員之名冊(一式兩份)及兵籍資料退還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拾柒、服役: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十個月。
二、基礎教育期間之薪給、保險、撫卹,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自任官之日起,依其官階,支義務役待
遇。
三、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規定辦理。
拾捌、一般規定:
一、員額需求申請為各級人事權責單位之責任,應保證作業之正確與完整。
二、軍中缺乏之專長類別需求人數,超過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人數時,由國防部另定初選標準,函送教育部
辦理。
三、各校院製作准考證相片冊乙式兩份,相片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
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審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按資格審查
編號依循浮貼,相片冊乙份送考委會以利准考證製作。
四、民國九十年(五十一期)前(含)錄取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因故未入學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應於保
留資格原因消滅之年五月十六日前,填具申請書由校方函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安排入營受訓。
五、經各校院初審及體檢合格之學生,由考選委員會製發「准考證」交由各校院轉發,應慎重保管備用。
六、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扣分標準」辦理。
七、參與義務役預備軍官考選之畢業役男,可於資格審查報名表上自選入營梯次,惟:
(一)當年所選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依規劃之梯次入營。
(二)申請該專長類別(官科)入營人數超過規劃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核定入營梯次。
八、考生選填之專長類別(特種官科)當年若無需求而考選分數達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最低錄
取標準時,可依其志願選擇一般官科或放棄參予甄選。
九、各大專校院集體報名及資料彙報,由教育部統籌辦理。
十、考取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轉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則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仍予保留。
十一、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
審查合格後,冊送考選委員會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十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考選者,應於畢業之年五月十
六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屬學校申請,經資格審查符合考選資格標準者,由所屬學校冊送
考選委員會審查合格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依法
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十三、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訓及
取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
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拾玖、經費:
一、國防部辦理本案所需預算,由考選委員會(人事參謀次長室)編列,於年度考選經費項下撥發。國防
部以外單位(不含軍事單位)請各單位於年度預算內自行籌劃支應。
二、軍事單位所派參加預官考選作業人員,其誤餐、差旅等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考選經費項下撥發。
三、監考費依工作日程核實發給,於年度考選經費項下撥付。
貳拾、交通:
一、考選委員會試務組考選期間所需油料,由後勤參謀次長室按派車單核實支援。
二、軍事單位所派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作業人員所需汽、火車換票證,請後勤參謀次長室支
援。
三、各考區考選期間所需車輛用油,請各總部就年度配額油料中優先支援。
四、命題、閱卷、監察、資料審查、新聞、行政各組所需車輛(含油料),由各編成單位檢討。
五、試題、試卷及智力測驗題本之運送,以公路交通運輸為原則,並注意運送之安全。
貳壹、獎懲:
一、考選與辦理入營工作有功人員之獎勵,由國防部(考選委員會)專案辦理議獎。
二、考選委員會所屬各工作組及各考區工作人員之獎勵,由編成單位依規定自行檢討辦理獎勵。
三、教育部對考選委員會函請辦理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各組績優校院及人員所需獎勵點數,由
國防部專案檢討撥發。
四、負責考選及各有關單位承辦業務之各及工作人員,如工作表現不良,應提出具體事實,呈請其權責單
位核予行政處分,若過失情節重大,由試務組簽請權責長官辦理議處。如有故為不實之記錄或洩漏試
題或抽換答案卡,俾利考生錄取之舞弊行為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貳貳、檢討:
年度考選工作結束後,由試務組策劃召開總檢討會,將辦理得失及今後應行改進事項作成記錄,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改進。
貳參、本計畫自令頒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