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
碩士學位考試費用統收統支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南華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南華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南華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南華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特定訂此辦法。
第二條:學生依本校規定,由校方統一收取口試費用一萬元整,以支應相關費用,其支出標準依下列相關條文辦理。口試費用支出若有結餘,將繳交會計室登錄作帳,以因應未來口試費用不足之支出。若口試費用不足之部分,先由上述帳戶支出,若該帳戶無結餘則由業務費暫行支應,待該學年結束前總結算,若無法收支平衡時,其赤字部分將請該學年所有口試學生平均分攤之,以達收支平衡原則。
第三條:舉行論文學位考試聘請考試委員時,學位考試主持人一定要由校外人士擔任。考試委員總數介定為三位。若需聘請第四位口試委員之所有費用,則需由學生額外自付。
第四條:學位考試地點以本校為原則,由指導老師和所長諮商後決定。
第五條:學位考試所有相關費用於口試當天發給所有考試委員,以簡化行政手續。相關費用支領標準如下:指導教授指導費4,000元;口試費每位1,500元(含指導教授);遠程交通費每位2,400元,中程交通費每位1,200元,口試所在地之考試委員則不支領車馬費。所謂中、遠程是指距口試地點在150公里以上者;(含)150公里以下者,則為中程。
第六條:考試委員若於同日口試兩場以上考試時,亦只支領一次車馬費。
第七條:若該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為本校專、兼任老師並於上課日期當天舉行口考者,則不另發給車馬費。
第八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佈於網頁和學生手冊上週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