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社所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教社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教社所課委會設置辦法

 

 

 

 

 

 

 

 

 

 

 

 

 


私立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社會學研究所所會議設置辦法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          修正 

第一條  本會議旨在議決本所各種重大行政事務,促進教學研究之發展,與維護教師之權益。

第二條  本會議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各級教師組織之,所長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本會議得經所長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如有必要得以加開。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通知與議案,須於開會三天前()發出,開會時應有本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第六條  本會議之議案,可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提出:

        () 所長提出。

        () 本會議組成人員一人提出,一人連署。

        () 臨時動議。

第七條  本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行之:

        () 舉手表決:一般性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為通過。

        () 無記名投票表決:凡升等、聘審及其他特殊重大議案以無記名投

             票表決,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凡經本會議通過之議案,須正式列入記錄,並將該記錄影印,分送各出席人員。

第九條  凡欲修改或取消本會議之決議案,須由本會議組織成員一人提出,二

        分之()以上連署提交所長,以無記名方式表決之,出席人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陳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社會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          修正

第一條  私立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社會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依照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有關本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

        聘、停聘及學術研究等事項。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所屬教師互

        相推選,報本校人事室核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所教師聘任案,須先經本會決議後, 再提交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

        本所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聘任或升等審查小組,負責教師

        聘任或升等事宜。

第四條  本會議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會審議之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始得通過;其審查

        結果應做成記錄,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人事室核備。院、校教評會委員對審查結果如有意見時,得將意見交由本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校院、教評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暨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所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會議修訂

一、 本細則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訂定,若有本細則規定未臻完全事宜,則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各年級設立成績優異獎學金一名,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名單由所會議審議核定。

三、獎助學金由自願協助所及教學之研究生申請領取,申請者可領取金額視實際補助款項而定,具體施行依所會議之決議。

四、本細則經所會議通過,陳報學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社會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          修正

第一條 為求本所課程規劃之周延,特成立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社會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該學期在本所開課之本校專任教師組成,委員會

       成員名單提經所會議通過後組成,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

       任,所長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結論需提報本校

       課程委員會議核備。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所會議通過,報請院、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學分抵免辦法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所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所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下列學生得依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一)曾在其他教育部立案研究所肄業或畢業之研究生,含轉所生。

        (二)曾於本所肄業並重考進入本所之研究生。

        (三)曾依規定修讀研究所先修班(或學分班)學分後考取本所之研究生。

第三條       合於上述資格者得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並應於入學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若需另行測驗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者,則應於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

第四條        若於就讀本所之前,曾選修本所學分或於本校教育推廣學分班修習本所開授課程者,或曾就讀他校研究所碩士學分班並結業者,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本所審核,經審核後再依學校程序辦理抵免。

第五條        本所必修科目不在學分抵免範圍內。

第六條        最高可抵免學分為六學分。

第七條        抵免學分以課名相同者優先辦理,課名不同但課程相關者由所長核定。

第八條        不同學分互抵,可以以多抵少,抵免後以較少之學分登記。

第九條        申請抵免之學科,本所得依實際情況經所務會議決定要求另行測驗,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

第十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本所決議後,再送教務處複核。

第十一條如有特殊申請學分抵免案件因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與本辦法之規定未能窮盡條列致無可憑辦之依據者,必要時得提報所會議討論,通過決議報請本校相關會議核備後辦理。

第十二條本項辦法經所會議通過並提請院、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