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議旨在議決本所各種重大行政事務,促進教學研究之發展,與維護教師之權益。
第二條 本會議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各級教師組織之,所長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本會議得經所長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如有必要得以加開。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通知與議案,須於開會三天前(含)發出,開會時應有本所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第六條 本會議之議案,可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提出:
(一) 所長提出。
(二) 本會議組成人員一人提出,一人連署。
(三) 臨時動議。
第七條 本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行之:
(一) 舉手表決:一般性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二) 無記名投票表決:凡升等、聘審及其他特殊重大議案以無記名投
票表決,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凡經本會議通過之議案,須正式列入記錄,並將該記錄影印,分送各出席人員。
第九條 凡欲修改或取消本會議之決議案,須由本會議組織成員一人提出,二
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交所長,以無記名方式表決之,出席人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陳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