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理念對創作與版權的審思
沈昱全(南華大學社研所研究生)
軟體私有化:
整個資訊科技的發展過程,可說是一些著名的天才駭客和效力驚人的技術相互交織而成,UNIX系統與C語言就是一個關鍵的技術,在1969年AT&T的貝爾實驗室裡一個名為Ken Thompson的年經技師用滙編語言發展出這套系統,他的同事Dennis Ritchit發明了程式編寫用的C語言,兩人一起用這語言將原初的UNIX再寫一遍,早期的程式設計並須要情楚的了解操作系統及硬體的內部結構,同時一種類型的硬體就必須有特定的程式與系統,不同硬體和系統之間有著不相容性然而UNIX和C語言的好處就是,可以將這些複雜的結構隱藏起來並提供一個介面,設計師也不需要了解這些結構才能設計程式。而C語言簡單、自由又具彈性使的設計師不需再用滙編語言寫程式,兩者最重要的優點是可以跨許多平台、簡單又方便。這樣的技術很快就散佈開來廣受當時的許多設計師們喜愛。[1]
在1980年時原先鼎盛的麻省理工人工智慧實驗室(MITAILAB),其中的研究人員是以ITS系統為主,這種系統只能用在PDP-10的硬體上,然而1983年PDP-10停產,廠商將焦點投入在PDP-11及VAX上,這使的不受硬體限制的UNIX更受到大家的重視,柏克萊大學的駭客也早將UNIX修改[2]然後應用至VAX,其結果相當令人滿意,1982年時有一些柏克萊的駭客出來開公司,也就是現今的昇陽(Sun Microsystem),他們致力於將UNIX和以68000CPU的電腦結合以提供一種便宜好用的工作站,這樣的工作站使的當時的駭客受益良多,同時柏克萊也研發一套能使UNIX系統連接上阿帕網路的通訊協定,這也加速了網路的發展。MIT也不遜色的應用開放原始碼的方式,成功的開發一套使用於工作站上的圖形介面系統X-window。UNIX的兩大版本柏克萊的BSD和AT&T是相對立的兩個陣營,柏克萊大學研究生Bill Joy和Chuck Haley開始將原先的UNIX修改成BSD版,Joy在1977年免費發散了30份出去,這使的在往後的六年間,版的UNIX在效能上大幅超越了AT&T,然而UNIX原始碼的版權依然是AT&T的,於是一般商家或是個人在UNIX的使用上依然受到許多限制,他們付不起昂貴的授權費,不然就是不能使用他人修改過的版本,若要使用依然要購買版權。在1981年時授權費約要43000美金,教育版的只要將近1000美元,所以當時很多大學是購買版權後卻是使用BSD版,[3]原是開放的研究室成果,卻被商品化以致產生使用限制的情形當然不只在UNIX上才看的到。
理查、史托曼(Richard Stallman)著名的終極駭客,自由軟體之父所處的MIT AI實驗室也是如此。在80年代時一些研究員離開了實驗室去開公司,主要是LMI(Lisp Machine Inc.)和Symbolics兩家公司,原先這兩家公司都和MIT實驗室保持著分享合作的關係,然而Symbolics卻開始想辦法要將研究成果壟斷,史托曼便開始積極維護成果公開分享的原則,但是實驗室的許多研究員卻也都紛紛出走,朝向商業化的行列。史托曼對於70、80年代左右軟體私有話的情形日益嚴重感觸很深,MIT的情況更是讓他難過,所以他開始實行反抗封閉原始碼軟體產業的行動,他從設計一個能和UNIX兼容的系統起步,計畫著應用他的技術與開放原始碼的系統,不斷的設計出非常優秀的軟體來擊潰私有軟體,EMACS與GCC就是最好的成果,[4]爾後托瓦茲發明的LINUX系統更是爲開放、分享、自由的開發模式知效能作了最佳的見證。
自由軟體的哲學:
史托曼的行動與理念在資訊界是相當有名,現今討論到軟體版權的議題便一定要對他的哲理與建設有所了解,最著名的便是反版權(Copyleft)的觀念,這是他在1983年時所提出的GNU計畫之核心思想,在這個計畫裡主要是要發展一個類似並兼容UNIX的操作系統程式,而反版權的慨念主要就是除了包含一般的版權(Copyright)對於作者的所有權和認同之聲明外,另外又附加了一些權利給使用者,就是可以傳佈、複製和修改在這概念之下他人的成果,同時不能將這些原始或修改過的成果都歸為己有,[5]也就是一般版權體系下的私有軟體之開發者,往往會利用版權來剝奪使用者的許多自由,而自由軟體的理念就是要利用版權擔保使用者的自由,這是與一般版權使用方式背其道而行的思想,所以將其取名為反版權(Copyleft),其最主要就是要讓原始碼和自由在法律上變的不可分離,以免在設計師和使用者之間的商業中介機構將軟體使用的自由給大幅度的削減了。[6]這樣的理念就藉由史托曼成立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簡稱FSF)來實踐,這個組織是非營利的其宗旨是欲消除對於軟體程式在使用、銷改和複製上的限制,其中的FREE並非是免費的意思而是指自由的意思,自由的複製與傳送給別人、自由的使用與修改等等,取得軟體的途徑可以是付費也可以是免費,軟體的使用也可用在些許的營利上只要附帶原始碼以及其聲明就可以做上述的行為。此系統最後的期望就是希望能消除使用私有軟體的必要性。FSF將反版權的理念體現在同用公共許可證(General Public License 簡稱GPL)中來執行。[7]
GPL是GNU計畫中的一個規範的證照亦或是會員證,在這GNU的通用許可證中詳細的列出了許多規定與權利義務,主要是保護自由軟體的理念和實行,只要是有許可證的使用者或是使用有許可證聲明的自由軟體,都須遵守許可證上的規定,GPL除了主要在強調若使用一自由軟體可以自由的複製散佈和修改外,同時也強調傳佈給別人時要將這些條款也發佈上去,而使用到有這聲明的軟體的用戶就要遵守這些規範,最重要的是在這規定中除了一自由軟體本身受到條款的約束外,要是有人修改了這各軟體或是由這軟體出發發展一個新的軟體,這些所謂的衍伸軟體也都同樣受到條款的規約亦必須附上原始碼,而接下來的其他使用者也一樣得接受GPL的聲明。[8]從中可以看出FSF除了在保護自由軟體的使用和傳播系統不被私有軟體的開發者侵犯,另外也可看出一種企圖限制開發者運用自由軟體開發私有軟體的傾向,以期望能將使用私有軟體的狀況給減弱。
史托曼自由軟體的計畫有他自己的理念在裡面,對於為何要讓軟體自由而不要專有這個議題,他考量了許多面向,再1992年四月時他發表的一篇談軟體為何應該自由的文章中,可以明確的看出其自由軟體的哲學。他在文中認為以往版權的理念是給予了作者一個幾乎絕對掌握自己創作的權利,而他人若要取得與使用這項創作就要付費,同時此權利成為了一種天生普遍的假設常植於多人心中,認為這是社會的法律傳統,故少有省思。這樣的法律觀念也常常讓人在對創作物的劃分上,往往傾向於只有私有和違法的絕對二分。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若是從版權的初設脈絡看來,這個權利是因為獲取社稷福利才特別賜予作者的。所以對於一各軟體的使用、再製與修改等等的問題或許應該從社會整體利益與公眾的角度出發,而非單是從狹窄且線性的商業上公平與否來思考之。一昧的要求對所有權的掌控與使用便付費的權利,將使的社會付出很大的成本與代價,史托曼認為會產生的損害是衡量的重點,付費原則使獲取使用產生障礙,減低使用機率,同時使用權限的限制也會導致社群之間的資源共享消失,破壞社會凝聚,大眾將漸漸會認為資源分享是錯誤的,尊重私有才是符合道德範準,這樣社稷間的人本關懷會減少而單以私利為行為準則。再者付費購買一軟體卻沒有其原始碼,若要獲取原始碼所需付出的代價不是一般公司所能負擔更不用說是個人,無法獲取原始碼就不可能對一軟體不良或不適用的部分去做改進,這剝奪了使用者在使用上非常重要的權利,用戶不能將一軟體修改至更適合自己用途上的需求,此點的負面影響還深遠至整體知識創發與教育層面。沒有原始碼與修改軟體的權利,則許多程式設計員都需重頭來設計一個軟體,而不能藉由他人知識的累積來創作,這對整體社會知識的創發而言耗費了許多不必要的成本,知識的累積是科學創作的基礎若無前人的創建後人是很難有所創新,這也體現在程式設計員的學習階段,無法看到許多程式的原始碼之設計,無法接觸優良的範本將使學習效果大打折扣,最重要的是,單純爲了小眾所有者的過大經濟欲求,損失了社會上長久以來普遍的科學合作精神。以分享資源為核心宗旨的自由軟體系統,或許是會讓程式設計員的經濟收益減少,正確的說來是不同面向的益處,以及沒有比在私有化系統下的收入多,設計軟體程式對一個設計師來說源初多是起於熱誠與興趣,就像藝術家一般,[9]所以樂趣本身就是一種收穫。然而再經濟收益面向上,也沒有一個真正的先驗規範界定設計師可以收取相當多的經濟收益是正確的,並且開放版權依然能使他們獲取不少的收益,如藉由軟體的周邊服務、幫一些公司設計軟體、修改軟體、教學與軟體維護等等,同時也給對社會整體和大眾都有幫助,也能獲得社會聲譽。所以重點是在求取回報的心態與手段,競爭是好的其可以刺激發展與進步,限制軟體的使用與複製並非是賺錢的唯一方法,卻是獲取暴利的途徑,是若用了這樣的破壞性的手段來競爭,就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產生,使的合作與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減低。[10]
或許私有版權的支持者太過重視自己的工作所能獲得的回饋,而忽略了對社會的影響,現今的社會並不缺乏創造力,缺乏的是爲公眾利益工作的精神。版權私有是促進此狀況的因素之一,然而這樣的社會認知與運作型態並非是絕對應然的,只要社會整體慢慢起了改變,眾所有者的觀念與行為有所轉換之後,其實很可能會是一個比將智慧私有化更好的社會型態。在這之中創發者的數量可能會減少,但是這不代表社會整體的知識生產力就會降低,反而會因為開放的好處而增加,[11]這也是史托曼為何要創立FSF的原因,從他的自由軟體理念看出想要推動一種比起版權私有體系更好的知識管理體系,在他的GNU計畫中就是要藉由開發一個相容性強、功能強大、支援力強、開放的操作系統,且配合GPL使其容易獲取、使用、修改與散佈,如此低抗專有軟體的侵蝕與破壞,並推動這樣的運作模式,這樣的模式可使大眾都能相當容易獲取軟體,在知識積累上不需重蹈覆轍,而能將時間和精力投注在更精進的研究層次,個人和組織也能擁有修改和創新的空間,隨著限制改進與封鎖原始碼的枷鎖解除後,教育上也能更有學習成效。[12]然而這樣的理念是不是只有在史托曼對軟體產業的行動上才體現呢,事實上史托曼強調是一個普遍科學研究的成果和過程,所以他的理念是可以被運用至非資訊科技的知識上,自由音樂的哲學與自由音樂行動的推展就是一個好例證。
自由音樂的共鳴:
Ram Samudrala,華盛頓大學的教授,同時亦是一個音樂創作者。其在智慧成果的使用和流動型態上,與史托曼一樣對現行的智慧財產權體制有一套不同的看法,他也創造了一個解除限制的音樂複製、散佈和使用的方式,[13]這就是自由音樂(Free Music)的活動。他設立了一個如GPL的證照給參與的音樂家,其讓網路藉由自由音樂成為一個音樂家和樂迷直接互動的平台,在自由音樂的理念中認為的音樂是指一種表現在媒體上的概念而非媒體本身,因應複製傳播科技的發達,這是可以快速無限制的在任何時間中被複製,所以應該被規定為自由的,音樂創作者不應該爲獲取眾多經濟收益為由就限制他人的使用,可是這不代表著自由音樂是不能商業性的,首先自由音樂的規範是強調任何個人非營利意圖的複製、傳佈、修改音樂都是被准許的,不應受到來自創作者或音樂公司的限制。為何有這樣的主張,Ram的見解是從社會整體和音樂業界整體的考量出發,現今音樂產業界其實完全是掌握在中央媒介的手中,唱片公司藉由音樂家的名義向音樂愛好者們收費,並控制眾人的使用只為了獲取極大的利潤,然而這些收益大部分都進入到公司自己的口袋,以及相關的企業,像是mtv、或是製造商,最諷刺的是為了彌補家用空白數位錄音帶爲已授權音樂帶來可能的損失,家庭錄音法便向數位空白錄音帶徵稅,然而這些回饋卻都是進了唱片公司的手裡而非作者,打著智慧財產權的名號實質上根本不顧實際創作者的利益,為了只是自己的利潤極大化是令人不能茍同,全然營利取向的唱片公司,是以一首歌能否有很好的市場為衡量指標,對創作人的創作取向給予極大的干涉和限制,不只創作人受限制,聽眾也是被唱片公司來決定該聽什麼,尤其常常一張專輯中只有一兩首樂曲是聽眾喜歡的,其他10首左右的樂曲都是被強迫購買,消費者沒有選擇自己想聽的音樂的自主權,也阻礙了音樂家和愛好者間深度的交流和互動。在這樣的體系中音樂家們是較難生存的,因為其必須要成為膾炙人口的招牌音樂人才能夠生存下去,但是只有少之又少的人才能成為唱片公司的寵兒,其他的音樂家想藉由出唱片來創造機會或討生活是極為不易的事。在這樣的情況下一種改變現況的新運作型態是必要的,Ram認為透過網路和數位科技,可以達成優良的交流和散佈模式,使的在傳播和行銷與包裝過程中的成本都大為減低,又可以直接和聽眾作直接與較深度的交流,在這樣的機制中音樂的品質是關鍵,真正好的音樂一定可以被快速的普及,營利策略和銷售需求的影響將會降低非常多,音樂家不會因為無法限制樂迷的使用與收費而無法生存,他們的獲利方式依然很多,甚至因為可以和樂迷直接互動而更容易締造機會獲得支持,舉凡演唱會、週邊商品、唱片、電台播放的權利金等等,皆是收益來源。而少了中央媒介的牽制,每個音樂家會更容易且平等的獲取機會,在創作上亦不受限制,人們也可以真正的選擇他們想聽的,只要你的音樂品質夠好。要有良好的模式產生好的互動是必須的,所以消費大眾也必須一起配合, 自由音樂提出一種模式希望大眾的配合,但是是不強迫的,其希望當聽眾聽到一首喜歡的自由音樂,就寄一點點的錢給這創作者以支持他的創作,這是隨意的可作可不作,捐多少也是不限制。若有這樣良性的互動則不但音樂家能獲益同時創作也能從單純營利的取向中被解放,音樂光碟的價格更是可能低於以往價格的四倍也促使樂迷受恵。這樣的理念不知是否能實現,但是我們可以從Linux在市場上的成長,看到自由軟體的開發模式與商業性結合的成功,使之達到使用者、創作者、社會等多方兼顧,這樣推之Ram覺得自由音樂沒有不成功的道理。[14]
小結:
雷想藉由網路與自由音樂活動來達成。不用受中央媒介的控制就能使音樂散佈和交流,在這之中可以了解到,他認為一個創作者不應該以極大的經濟收益作為創作的目的,並且去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這會使的整個音樂界創作的品質降低,音樂的交流和分享也受阻,然而若能使音樂家和樂迷有更直接與深度的互動,和不同的收益方式,這樣一種新的作品散佈交流的互動模式,不但可以導正創作者過度商業性的目的或是外在趨力,使之可以更單純的爲了熱誠、興趣與理念來創作,也可以使樂迷受益,最後便促成了整個樂界的豐富,音樂最終回歸到藝術的定位而不全然是商品。雷和史托曼都很強調創作者不應該單純的為了經濟收益來創作,甚至為了維持最易獲取收益的途徑而利用智慧財產權來限制大眾,這樣的創作出來的成果品質往往不一定會比較好,同時又會阻礙資訊流通與使用,總合的使整體社會的創造品質降低,甚至限制了因應新科技的效能帶來更好的社會運作型態的可能。
智產權的理念是注重作者個人的經濟收益此項外在創作趨力,來使整體社會創造力提升,可能因在資本主義的影響下,對人行為的觀點會強調經濟收益並認為是正當與應然的。但是,事實上不然。Brandeis 大學的心理學副教授 Theresa Amabile作過了相關的實驗,結果發現若是創作動力主要來自於諸如金錢、獎賞、競爭等外部趨力,則創作者的創造力往往比因為興趣、熱誠、理想等內部趨力為創造動力的創造者低很多,這個觀點也有許多其他的心理學者作實驗以驗證之而廣為被心理學界認同。[15]所以寄望因創作而能得到極大的回饋,甚至認為應該如此的觀念都不是必然的,創作的動力有很多,同時收益也有許多層面,哲學家波蘭尼也說過創造本身就是最大的回饋,不應單從資本主義引領的經濟思考角度來看,這可能只是歷史的偶然,應該從社會整體觀之。更不應讓中央媒介爲求取利潤而帶動一種將營利合理化而將分享污名化的意識形態。的確我們不能妄下斷語說現今版權體制下的創造產能降低,但是量不是絕對的重點,質或許更重要,在一個較開放與注重分享的版權系統下,創作量是否能全然的提升並非可測的,但是品質一定會更進一步。最重要的是網路的科技效能或許是可以使商業營利與社會公益兼顧的工具,新科技的結構對社會生活結構的影響,可能導致一個新的社會型態,智產權的限制多是被企業的所利用至為維持既得利益,這樣的法律規範對於新科技的潛能或許會有所阻礙,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新省思或許應該跳脫開網路普及之初,對於著作權會消逝而強調要加強保護的取向,其應該朝向更多元與社會整體整全的審慎思考來衡量改善的方向,這樣才能面對科技與社會和生活各層面快速的整合與普及的變化。
[1] Raymond Eric,〈Hacker文化簡史〉,(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hacker-history.html),2003/11。
[2] 這就是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版本的UNIX。
[3] Raymond Eric,〈Hacker文化簡史〉,(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hacker-history.html),2003/11。
[4] 佚名,〈網路上的傳奇組織-FSF〉,《熱訊電腦雜誌》(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gnu-fsf.html),2003/11。此篇文章是自由軟體基金會在台分會的員工錄自已停刊的熱訊電腦雜誌。
[5] Stutz Michael(2000/10),〈Applying Copyleft To Non-Software Information〉
,(http://www.gnu.org/philosophy/nonsoftware-copyleft.html).
[6] 參考GNU網站裡對Copyleft的介紹〈What Is Copyleft?〉( http://www.gnu.org/copyleft/copyleft.html),2003/11.
[7] 參考GNU網站裡的介紹〈什麼是Copyleft? 什麼是FSF?〉,(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gnu-copyleft.html) 2003/11。
[8] 參考FSF在1991年發佈的GNU通用公共許可證原始檔案的副本〈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gnu-gpl.html) 2003/11.
[9] Stallman Richard (1992/04),〈Why Software Should Be Free〉( http://www.gnu.org/philosophy/shouldbefree.html).
[10] Stallman Richard,〈GNU Manifesto〉, (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gnu-manifesto.html),2003/11.
[11] Stallman Richard (1992/04),〈Why Software Should Be Free〉( http://www.gnu.org/philosophy/shouldbefree.html).
[12] Stallman Richard,〈GNU Manifesto〉, (http://www.freebsd.org.hk/html/aka/Aka3/gnu-manifesto.html),2003/11.
在這宣言中,史托曼提出GNU並非全然是公共而無任何約束的,其禁止任何人對傳播程序加入限制,也不能將之修改後就據為己有,他寄望GNU是永遠的自由。
[13]Samudrala Ram ,〈Ram Samudrala〉, (http://www.ram.org/), 2003 /11.這是Ram自己介紹自己的網頁。
[14]
Samudrala Ram,〈The
Free Music Philosophy〉,(
http://www.ram.org/ramblings/philosophy/fmp.html),2003/11.上面的論述是參考Ram在這篇文章中的理念和論述,到這個網頁中,還有更多與之相關的文章資料可以連結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