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體現與表演:從變裝到網路的角色扮演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 陳昱璇

 

    在過往性別壓抑的年代,性別身分的主控權並非操在自己的手中,男/女二元性別的絕對框架,限制了許多探求自我性別認同的機會。隨著台灣近十年來性別文化脈絡中諸多慾望的鬆綁,跨越性別藉由某些體現與表演的方式已成為可能;其中最明顯為人所使用的,便是在外表與行為表現上的「變裝」。而在二十世紀末充斥於市場與公共領域的扮裝風暴,將變裝帶入文化產業的消費模式中,是否因此打破了傳統性別機制的界限,給予跨性別者更加寬廣的性別表演空間?

而網路世界的匿名特色,讓現實世界中處於性別模糊地帶的人們,能夠藉由網路中的角色扮演暫時忘卻現實生活的性別壓力,重新塑造一個或多個全新的自我;但,透過各種的角色扮演,網路空間是否能讓這些跨性別者真正的擺脫了束縛?網路這樣個新型態社會帶給了我們省思的機會,性別角色在網路空間的權力地圖上,究竟呈現了怎麼樣的一個面貌?

一、性別體現與表演

    佛洛伊德在解說「自我」(ego)的構成時已經看到了自我與肉身的密切關係。因為對他來說,自我是「依賴於/衍生自」(anaclitic)身體的感官感覺,特別是從身體表皮而來的感覺──身體的表面就是心靈結構的外皮[1]。因此,自我不再被視為一種純然抽象的內在,而是根植於整個身體結構;自我的滿足與認同,非但建構於心理基礎上,也與整個身體的形象感受息息相關。

    在這樣的說法之下,無論是何種的性別身分認同,在建立的過程之中,其自我與身體必定是開放、動態的存在。在與社會各種力量的互動下,個體往往藉由「體現」(embodiment)或「表演」(performance),不斷改變、不斷調整,不斷地在各種空間情境中尋求或營造著不同的身體安居感。

    事實上,社會上一般視為平常的,例如男性表現出男性該有的行為,亦或女性表現出女性應該的外表,這樣的過程也是體現與表演的過程,更是受到社會所建構出的價值規範所影響。然而,在現今社會,因受到性別二分標準以及異性戀霸權的機制所控制,符合常態模式才是正常;而有些個體,由於被賦予的肉體在這樣的社會脈絡之內無法達到自身所需的安居感,只好謀求其他的體現或表演方式來打造身體的外觀和感受。其中,最常為這些人們使用的是變裝手法[2];而近年來,網路則提供了另一個管道,幫助人們達成不同甚至多種之性別角色扮演。

二、變裝

    在變裝行為中較容易被採用的方式便是在衣著上作跨越性別的裝扮,在現今中性化打扮普遍的情況下,女性很容易穿起西裝、打起領帶;而男性,只要體型不過於突兀,大致也能穿上具有女性特質之衣物。再利用舉手投足的姿勢或語調,便可達到變裝目的。

而對於一些由男變女的跨性別者,化妝是表現性別身份時必要的學習課程,這不僅是掩蓋多數男性天生較為粗大的毛孔與鬍渣,滿足跨性別的美麗形象追求;更重要的是化妝被視為相當明確的性別符號,在互動的第一時間內傳送性別特質的訊息。但是,一但化妝的失敗,便更容易加速身分曝光,引來異樣之眼光。

    由於生殖部位作為文化中的性別表徵有著重要意義,因此許多跨性別者若無法進行變性手術,也會自行在生殖器部位進行某種改裝。女變男努力創造上半身平整、下半身凹凸的外觀,於是經常藉由膠帶來綑綁胸部,並用襪子塞成條狀放在跨下,以製造突出物的外觀。而男變女則相反,利用胸罩及海綿墊或水球塑造突出的上半身,並用內褲將陰莖繃緊、壓平,甚至還有的使用衛生棉,來達到兩腿間平順的外型。這些擠、壓、束、綁的方式,雖容易對於身體造成傷害以及不舒服的感覺,但對於這些跨性別的主體,他們有其自身的看法:這種對於身體的自我掌控過程,等於是一種身體自主權之展現。

    雖然變裝成為個體跨越性別的可能出路,但跨越性別的種種裝扮與行為,又何嘗不是建構在社會價值中對男性/陽剛、女性/陰柔的二元劃分?在九六年以來引人矚目的扮裝風暴,非但強化了既有的社會價值,並且更為商業利益所結合;其中最受矚目的便是台北的「紅頂藝人」、南部的「第三性公關」,以及各大綜藝節目中出現的扮裝模仿秀。這些表演者多是由男扮女,其陰柔或女性化的程度甚至逾越了真實生活中的女人。女性主義者Jean Howard就指出:「男異服扮女,通常是強調女性的不足,突出女(卑)男(尊)的差異,或者是指出某種所謂『真正女性』的論述。總之,不會把(父權)性別差異『非穩定化』,也不會挑戰男性對女性的壓迫和剝削。」[3]

    另外,在扮裝表演者與觀看者之間所形塑的空間,亦類似於傅科(Michel Foucault)所言之「異質空間」(heterotopia)。這樣的異質空間是建構於異性戀機制的全視空間(panopticon)監控之下,帶著隔離的性質卻容許小小的禁忌逾越;異質空間雖可能翻轉真實空間,但卻無法完全脫離主流權力凝視的掌控。男演員之扮裝表演,可以藉著虛構的、風格化的女性角色來交換男性慾望,容許短暫的性別逾越與愛慾出軌,因此也常被視為游走在戀同情節與厭同恐懼之間的灰色地帶[4];然一但回到了現實世界,不可避免受到「人妖」、「性倒錯」或「性變態」等污名歧視,再度受到主流價值的監控與審查。

    「人妖」在台灣媒體論述中一向是極端負面且污名化的[5],因為他們穿著「不三不四」,舉止「不男不女」;而某些人之所以被稱為人妖,正是因為生理上的性(sex)不與所謂後天建構的性別(gender)搭軋,兩者出現了斷裂面,以至於形成在文化裡無法表意的狀態,失去了做人的資格[6]。由此可以見得,變裝作為一種跨越性別的表演手段,或許能夠造成性別疆界的鬆動,卻未必具有完全的顛覆性。在台灣,衣著向來是權力運作的場域,不僅被用來規範行為角色(例如高、國中學生在制服與髮型上所受的規約),而在性別的政治裡,更是展現性別特質的重要符碼;就連嘗試變裝的跨性別者,也逃脫不了兩極性別這個穩固的邏輯框架。

三、網路世界的性別角色扮演:

隨著網路功能的擴展,網民皆可利用網路空間之種種特性,依照自己的意願和喜好戴上各種面具,並且嘗試不同的角色扮演;而身處其中的人們,似乎能夠不再受制於現實世界的束縛,隨著對自身身分重新定位之權力的獲得,也有助於現實自我的性別認同再確認。在網路世界的角色扮演,已不同於之前所述的變裝手法,其表現模式以及透露出來的意義有所不同,並且被跨性別者援引作為不同之訴求展現。

    在日常生活中,雖然人們都必須扮演不同的社會角色,戴上不同之社會面具,然而受制於社會、家庭機制之長期規約,使多數人們皆能嚴厲控制角色的轉換;而那些在角色上有著過於劇烈轉換的人們,則往往被視為神靈附體或具分裂人格之異類。直到現今進入後現代時代以後,多重身份認同已為多數人所接受,而網路的許多特性,使得網路成為一座探索自我認同、自我建構與再建構的實驗室。

(一)溝通、表現模式

    網路裡的性別角色扮演雖類似於現實世界中的變裝,然並非完全如同現實生活中的接觸,藉由運用外表、姿勢來作為意像經營的手段,而是以另一種方式呈現。網路的線上互動模式與一般面對面溝通有相當的差異,大多以文字溝通為主;因此在互動的溝通過程中缺乏了非語言的線索可供認知參考,許多個人特質便可輕易的掩藏。人們多半只能藉由對方的代號、暱稱、名片檔等線索來猜測對方的性別或個性。因而,化名代表了身分,也是自我表演、呈現之一部份,人們可以隱藏自己的社會性別,建構出內心欲求之性別或角色,以彌補現實生活的缺失;甚且,拋開社會中之道德約束,更容易進行「出櫃」或「現身」。

    網路這樣的匿名特性,常被學界作為討論的主題,他們認為匿名使得網路中的言論比面對面接觸來得自由,參與者的地位也較為平等,不會出現明顯的上下對立,也較不易出現權威型的人物(吳姝倩,1996)。另外,因為替有安全顧慮的使用者提供了相當保障,免於直接威脅,也能以「真實」的自我與他人互動。在這樣美好的想法之餘,近年來,這些淪落於社會傳統性別機制邊緣的族群更藉由網站、網頁、BBS等方式建立虛擬社群,期望凝聚集體共識,打造性別平等的網路烏托邦世界,進而累積現實世界運動之能量。

(二)權力的結構限制

網路空間賦予著身分轉變的權力,然而虛擬空間究竟帶來了多少程度的性別解放?而我們又是否能夠藉由網路虛擬社群重新尋求性別平等的解決策略?

    以「泥巴」這個角色扮演遊戲為例,雖然可以隨意扮演男性、女性或是中性人物,但是扮演中性人物卻非常困難,一方面是扮演者本身在刻意形塑角色時難免會落入社會中性別二元的常態標準,另一方面則是容易引起互動者的困擾或不滿情緒。我們總會透過對性別的「界定」來為他人定位,這正足以顯示我們總是用性別來塑造我們與他人的關係[7](Sherry Turkle,1998);網路上非男非女的中性角色,就像真實生活中的人妖或變性者一樣,因為打破傳統的性別認知框架,也就特別引人注意。是故,網路上的性別表演雖較現實生活中容易,卻依舊隱含著既定的性別價值觀。

    根深的社會價值形塑了性別的不平等結構,性別角色與性別衝突的問題依然轉移到線上的環境中。例如女性主義房間站、蛋捲拉子天堂中都曾發生過男子假冒女同志(在暱稱前加@,並自稱為拉子)的惡意騷擾事件[8],顯示角色扮演有時是基於不懷好意或不正當用途。此外,縱使網路世界增加了性別選擇的自主權,但許多女性在網路上扮演男性的原因還是為了避免騷擾,並非出於自願。

而虛擬社群的建立也並非如多數人想像的安全無慮。在一九九七年春夏交接之際,一個頗受坊間女性主義者與同性戀歡迎的BBS站,女性主義房間站,被一個署名為RAW的駭客入侵;此人長期以來就對許多網路同志和女性主義者不友善,入侵後亦有竊取同志名單的嫌疑。此事引起了頗大的風波,也讓很多同志擔心自己的身份曝光[9]。這才將同志從原有的安逸意識中喚醒,警覺網路完全的「匿名」原來是種幻覺,隨時都有被窺視的危險。

    另外,網路的檢查制度對於網路性別平等也是一種限制,性意味過於濃厚或者違反善良風俗的言論往往會被查禁;但這不也反映了社會既定之價值觀,武斷決定了何者在尺度規範之內,而何者又在尺度之外應該被排除?例如在一開始BBS中的同性之愛(Motss)、拉子天堂(Les)等版面尚未設立之時,關於同性戀的討論只能在性版、心理或宗教等版面出現,但由於一般大眾對同性戀刻板的偏見與歧視存在,經常引發同性戀與敵對者激烈的論戰。之後雖有各種Motss或Les專屬版面相繼成立,看似有了一塊可供自由現身的天地,但這樣的現身卻是以隔離為前提,同性戀的討論被限定在自己的版面內,更嚴格地被禁止在異性戀的討論區出現;如此分眾化結果失去了不同族群間彼此互動的機會,似乎也離性別平等的契機愈來愈遠。

    當然,藉由網路身份角色的扮演,以及虛擬社群的動員集結,並非完全沒有正面的影響。個人不僅可以自由扮演內心欲求的角色、探索自我的身分認同與身分建構,甚至促使現實生活中的自信與認同;更可以透過網路跨越空間與地域互相連結,形成情感與身分的支持網絡。但在網路的自由與限制兩種特性影響之下,我們絕不能忽略網路結構中異性戀霸權的支配性,以及網路特性中那些可能遭遇的限制。

五、結語

/女性別二分的架構由來已久,在傅柯(Michel Foucault)對西方性的歷史研究中顯示,這樣的架構在18、19世紀以前還需要各種法律和宗教條律加以規範,直到19世紀性學論述蓬勃發展後才成為不言自明的基本模式。也就是當身體只能以婚姻結構內的生殖功能來定位、當生殖功能建構出唯有二元的性別分野之時,各種病態、變態主體於焉產生。因此,社會中許多挑戰/跨越性與性別疆界的人,不管是打算(或已經)男變女、女變男、宜男宜女、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許多無法歸類的酷兒族群,在自我性別的認同過程,皆遭遇了不少的阻礙。

Mike Featherstone認為,在充斥著陌生人、陌生場合、陌生互動的現代社會,因為人們的相遇和辨識都是短暫的,缺乏許多血緣、地域等連結來提供認知基礎,因此身體的形象也就成為定位自己、閱讀他人時重要的參考指標。身體形象既然作為自我定位與探索認同的關鍵,也就更易被思法跨越性別者作為首要打造的目標。從最常見到的變裝手法,到網路的角色扮演,莫不是一段段自我體現與表演的過程。

    變裝與網路的角色扮演,同為了體現不同的性別身份,然其表演方式卻有所不同。變裝者採用外表衣著與姿勢語調的特徵作為予人第一印象的工具,而網路則因其使用文字溝通模式,所以自己的ID、暱稱或名片檔就變成自我呈現的主要管道。兩者相較之下,網路世界則較可能形成這些邊緣族群之集結,凝聚共同意識並互相支援。最後,雖然這兩種方式皆可能讓跨性別者建立自我性別認同,嘗試鬆動性別之界限,但還是不免受到主流價值的結構性限制,這便是我們在為性別平等打造出路時,絕不可忽略的重要面向。

 

 

六、附錄

    新公園內的「人妖」猖獗情形又日益嚴重了,每屆傍晚時分,在博物館附近及音樂台一帶,都可以見到一些穿著不三不四服裝的「人妖」在活動,他們逢人就擠眉弄眼,做出一些不男不女的動作,令人見之噁心。據說一些有「斷袖之癖」者都以此作為交易場所...據城中分局警官表示:這些從事人妖勾當的少年,大部分是一些逃家的孩子,他們在公園裡遊蕩時,往往會被一些嗜好此道者誘騙,久而久之就成了惡習。在數年以前,警方曾查獲一個專門利用人妖賺錢及從事敲詐勒索的不法份子,而此人亦為該「圈內」的領導人物,後來此人被送往外島管訓,幾乎使得這個「組織」瓦解,新公園也曾平靜過一段時間...警方對這種見不得人的「病態」,實應予以徹底根治才是,切勿讓外來觀光客對此留下不良印象才好。(大眾日報,1971/8/14)                     【引自參考資料11】

六、參考資料

1.台大女同性戀文化研究社《我們是女同性戀》。台北:碩人,1995。

2.吳姝倩《電腦中介傳播人際情感親密關係之研究-採訪電子佈告欄(BBS)中的「虛擬人際關係」》,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3.何春蕤 主編《性/別研究的新視野-第一屆四性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元尊,1997。

4.何春〈認同的「體現」:打造跨性別〉,《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6期,2002。

5.阮慶岳《出櫃空間》,台北:元尊,1998。

6.周華山《同志論》,香港:香港同志研究社,1995。

7.紀大偉 主編《酷兒啟示錄》,台北:元尊,1997。

8.柯采新《同女出走》,台北:女書,1997。

9.高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台北:桂冠,1992。

10.雪莉˙特克《虛擬化身-網路世代的身分認同》,台北:遠流,1998。

11.黃道明〈召喚同性戀主體-渾名、污名與男同性戀文化的表意〉,收於《性/別政治與主體形構》第三屆四性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麥田,2000。

12.張靄珠〈性別反串、異質空間、與後殖民變裝潢後的文化羨嫉〉,《中外文學》,第29卷,2000。

13.趙煬〈網路同性戀實踐的結構限制:倫理與權力的問題〉,《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五期。

14.鄭美里《女兒圈-台灣女同志的性別、家庭與圈內生活》,台北:女書,1997。

15.鄭敏慧〈從國內外女同志網站看跨地域認同〉,《都市與設計學報》,第五/六期,1998。

16.Anthony Giddens《親密關係的轉變》,台北:巨流,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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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春〈認同的「體現」:打造跨性別〉,P.14,《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6期,2002。

[2] 變性手法作為跨越性別的方式雖較為徹底,但因受限與經濟能力或法令(無論是否成年皆需經父母同意)等因素的限制,較難為多數人使用。

[3]周華山《同志論》,p.77,香港:香港同志研究社,1995。

[4]張靄珠〈性別反串、異質空間、與後殖民變裝潢後的文化羨嫉〉,p.140,《中外文學》,第29卷,2000。

[5]請參閱附錄,1971/8/14大眾日報之刊登內容。

[6]黃道明〈召喚同性戀主體-渾名、污名與男同性戀文化的表意〉,p.118,收於《性/別政治與主體形構》,台北:麥田,2000。

[7]我原本也覺得(在「泥巴」中)扮演中性人物一定相當好玩。但當我扮演一個這樣的人物時,我才發現演一個既非男又非女的角色有多麼困難。儘管我想做的是既非男性,亦非女性,但我總是發現自己不是設法做個男性,就是設法做個女性。而每當我與一個中性人談話時……我總是想著「這人物背後是什麼人?」

雪莉˙特克《虛擬化身-網路世代的身分認同》,p.296,台北:遠流,1998。

[8]鄭敏慧〈從國內外女同志網站看跨地域認同〉,P.205,《都市與設計學報》,第五/六期,1998。

[9]趙煬〈網路同性戀實踐的結構限制:倫理與權力的問題〉,p.29,《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五期。